文/曲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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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按:《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分则的23个条款吸收了《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实务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规定。无讼邀请到建设工程领域资深律师曲笑飞,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23个条款进行评析和解读,特开设《工程法律笔记》专栏汇总整编之。
本文为《建设工程视角下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订意见及说明》系列文章第11篇。
第582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议条文】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议理由】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与《合同法》第279条完全一致。
经查,[i]自2002年起该法条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被引用18605次,裁判中引用该规定的主要用途在于:
(1)作为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权基础;
(2)与司法解释(一)第14条一并作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时视为验收合格的依据;
(3)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时,作为否定承包人工程款主张的依据。
一、“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均系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并称“设计文件”更宜
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说明书、2.总平面图以及相关建筑设计图纸、3.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初步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说明书、2.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3.主要设备或材料表、4.工程概算书、5.有关专业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1.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以及图纸总封面、2.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ii]3.各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可见,无论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还是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中均包含设计说明书或设计说明在内,且除图纸与说明书以外设计文件中还有其他必要内容。
而且,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5条“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第(二)项中,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因此,如果仅强调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则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设计文件不能体现发包人的全部质量要求,竣工验收依据中还应同时包括“合同要求”
首先,在施工总承包的场合,施工图纸并不能全部涵盖发包人关于工程质量的全部要求,通常允许其在设计文件以外提出特殊的施工质量标准或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5.1.1款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其次,在工程总承包的场合,由于施工图设计本身就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发包人对工程的验收依据更强调能够体现最低性能指标的“雇主要求”或“发包人要求”。FIDIC银皮书1999版第1.1.1.3对“雇主要求”定义为:“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iii]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第5.1.2 款规定的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包括“发包人的要求”在内,并规定发包人为其负责。《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不仅单独列出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而且在合同条款中于第1.13款、第1.14款分别规定了“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与“发包人要求违法”。
以上设计文件以外的特殊质量要求或工程总承包中的发包人要求,均应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故可统一为“合同要求”,该用语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5条的内容一致。
三、“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范围过窄,不足以涵盖法律、法规、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
首先,《建筑法》第61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7款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的规定”。《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建设工程的范围并不限于《建筑法》所规范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此外还包括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和化工技术工程、矿业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港口工程等。这些工程目前所适用的多为行业规范、标准而非国家规范、标准。
综上,如果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分则中规定的竣工验收依据局限于“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将适用于众多专业工程的规范、标准排除在外,无论从指导实践的角度还是从纠纷处理的角度看都是不完整的。故建议此处改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5条的内容一致。
编辑/daicy
[i] 数据来源于“无讼”网站,查询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因早期裁判文书可能缺失,以及裁判文书引用法条的行文差异和搜索限制,统计数据或有偏差;条文被引用,包括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引用和引为裁判依据两种情况。
[ii]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4.1.1-2:工程预算书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但当合同明确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且合同规定的设计费中包括单独收取的工程预算书编制费时,设计方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预算书。
[iii]在 FIDIC银皮书(2017版)中,“雇主要求”采取相同定义,其中1.1.31款规定: “Employer’s Requirements”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employer’s requirements,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s and modifications to such docu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describes the purpose(s) for which the Works are intended, and specifies Key Personnel (if any), the scope, and/or design and/or other performance, technical and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the Wo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