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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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公安机关对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有畏难情绪,为此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问题进行探讨。
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相关司法裁判
1、“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作为机密处理的信息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的认定
在年锋电缆(苏州)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系鹏玮公司指控年锋苏州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基本事实要件是鹏玮公司享有商业秘密。因此,本案首先需要查明鹏玮公司主张的相关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即鹏玮公司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有证据证明有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鹏玮公司认为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是其与年锋苏州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年锋传输线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关于“本合作协议,以及双方之间交流的商业机会和由此产生的合同”的约定,此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的保密措施为《合作协议》中关于作为机密处理的内容,合作双方不得对任何方面透露的约定;该商业机会能够为鹏玮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作为机密处理的信息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鹏玮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是《合作协议》中“本合作协议,以及双方之间交流的商业机会和由此产生的合同”的约定,无法认定该约定指向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且鹏玮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信息属于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其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故其关于《合作协议》中的“商业机密”约定属于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证据。
2、“法律条文虽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但此处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并非实体审查,不能判断被告单位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在陈XX自诉大庆石油管理局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陈XX诉一审被告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所提交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大庆石油管理局在本案中的行为无罪,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上诉理由已予正确论述,本院不再重复评价,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上诉理由,经查,该法律条文虽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但此处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并非实体审查,不能判断被告单位是否构成犯罪,故该法律条文规定并非认为被告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据,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告单位宣告无罪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三、实务思考
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涉及技术等专业知识,公安机关可能经过部分侦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检查机关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等原因经审查后决定不提起公诉。在上述情况下,被害人唯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1、提起自诉的权利人
被害人有权向犯罪地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自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其次,被告人不能存在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形。
再次,还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犯罪地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向犯罪地法院提起自诉,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4、自诉人应当提交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
自诉人应当提交足够证据证明下列事实:
(1)被侵害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征;
(2)被告人实施了以下四类行为之一:
第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让渡给他人使用以第一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对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让渡给他人使用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四,明知、应当知道(非应当预见)前三项行为却对此商业秘密进行获取、使用、披露的行为。
(3)被告人的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超过50万元,“重大损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重大损失”仅包含“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并没有“非法经营额”,“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并不等同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4)被告人实施的技术信息与自诉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委托书必须明确鉴定事项、目的、要求,不得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鉴定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充分且取得方式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案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6、借助其他司法资源
如该案经过公安侦查,只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等原因,被害人提起自诉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或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获取的证据。另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相关证据,同时还可以由法院通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7、如能证明重大损失超过250万,法院有可能将该自诉案件转由公安机关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积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9、自诉人有可能获得经济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要积极开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案中,自诉人有可能在法院的调解下获得经济赔偿。
编辑/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