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2014年6月9日,西双版纳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卢荣新死缓。在看守所关押了四年之后,2017年1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布卢荣新无罪释放。
云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荣新有罪。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性。
疑点在何处
据媒体报道,案发当天下着大雨,锄头大部分泡在河里,锄头柄上却提取到卢荣新DNA。卢荣新在公安机关有8次讯问记录,仅在第七次作了有罪供述,随后又翻供。8次讯问笔录为什么仅有一次有罪供述,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地点与讯问录像画面显示的时间、地点尚且不同。此外,指认现场的录像中,卢荣新对现场并不熟悉,不自然,似有诱导可能性。其他证据还存在收集不规范问题,如DNA鉴定的检材没有明确的提取笔录,对锄头擦拭物的提取过程存在三种不同说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卢荣新案在上述证据存有疑点的情况下,云南省高院将其中三份证据排除:1、锄头柄部检出卢荣新DNA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卢荣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相关证据被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荣新与被害人邓某被强奸、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同时,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公安部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阴道擦拭物上检出的混合STR峰谱不排除包含被害人邓某、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所检被害人内裤上检出精斑反应,其混合STR峰谱不排除包含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但均未检出卢荣新的DNA分型,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证据如何裁判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作出有罪裁判。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重点在于规范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证据,规范司法机关审查、运用证据。卢荣新案无罪判决富含证据裁判信息,其中全面论证了鉴定意见、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的审查、采纳过程。
(一)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根据上述规定,检材的审查重点在于送检材料是否有合法明确的来源,是否与提取笔录相符。
卢荣新案判决书指出,锄头柄部检出卢荣新DNA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为用于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来源不清。现场勘查笔录、勐腊县公安局腊公刑聘字[2012]183号鉴定聘请书证实,锄头柄部擦拭物为现场提取;勐腊县公安局2014年5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勐腊县公安局技术室2014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载明,锄头原物封装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刑科所后提取柄部擦拭物;勐腊县公安局2015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锄头原物、锄头柄部擦拭物同时送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刑科所。以上关于检材提取过程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确定作为鉴定检材的锄头柄部擦拭物的来源。
(二)有罪供述的审查与认定
《刑诉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审查有罪供述,应当重点审查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地点与录音录像是否同步。讯问录像与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讯问地点存在矛盾的,控方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卢荣新案排除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原因便是,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重大疑问,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1、在案证据显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相互矛盾。勐腊县公安局提讯证、第七次讯问笔录载明讯问地点在勐腊县看守所第二审讯室,但讯问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并非看守所讯问室,二者存在明显矛盾。
2、在案证据显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起止时间相互矛盾。勐腊县公安局提讯证证实,卢荣新于2012年9月21日22时00分至9月22日1时20分被提讯;第七次讯问笔录载明2012年9月21日22时47分至22日01时08分卢荣新作出了有罪供述;讯问录像显示第七次讯问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22时00分至22日01时49分。
3、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疑问,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当庭播放的讯问录像图像中仅有卢荣新的背影,且没有声音。勐腊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说明称,画面无声音系拾音器出现故障;同年11月5日又出具说明称,因办案场所改造未及时安装录音设备。两份说明前后不一,存在明显矛盾。此外,录像画面显示,面对卢荣新方向有一部摄像机,但无该摄像机录制的视频资料。对此,公安机关未予说明。
(三)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规范侦查行为的程序规定集中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却没有关于“指认”的规定,也即在诉讼中发挥着证据印证作用的“指认”,实际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何发现指认录像、指认笔录的瑕疵,可以参考辨认笔录及录像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根据上述规定,指认笔录、录像的审查重点在于,指认过程是否存在明显暗示或者诱导嫌疑、指认笔录与现场指认录像是否存在矛盾、现场指认过程是否自然、符合常理。
2012年9月22日,卢荣新在作出有罪供述的次日,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指认录像显示,卢荣新在指认时多次迟疑不决,现场多次出现他人提示的情形,指认过程不顺畅、不自然。卢荣新指认现场时描述的作案过程与指认笔录及其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矛盾。云南省高院以现场指认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从而未采纳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中一项核心要求就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卢荣新案从严审查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以及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显示了证据裁判的重要性,防范了冤案的发生。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