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涉及之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
管倩   20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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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以及人们婚恋观念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在绝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子女均系未成年人,这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离婚案件都难以避免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尚且欠缺劳动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故其对抚养费的依赖程度是相当高的,也即抚养费支付与否以及支付的数额将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及教育水准。结合当前我国立法当中有关抚养费支付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就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做简要探讨。

 

一、抚养费之概念界定及易引起争议的内容

 

1、抚养费之概念界定

 

就抚养费的界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条内容明确释明了“抚养费”这一概念,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实践之中,我们不难发现,就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容易引起双方纷争的也就是这三个方面的费用,通过法律固定将三方面费用通通囊括于抚养费之中,一揽子解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纠纷,在诉讼中,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法官判决得出一个抚养费数额,该数额即已涵盖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的认定方式

在实践之中,抚养费的认定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分割式及包含式。

 

(1)分割式

 

分割式即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所指之抚养费仅包括满足子女基本生活需求之生活费用,其他所需如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等,由双方各负一半。此种方式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后续诉讼之发生,由于在抚养子女过程中,生活费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水平成正比的,总体而言是一个平稳增长的过程,不会出现费用突增的状况,故对生活费用可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由不抚养子女一方定期支付。

而容易出现大额支出的教育及医疗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对抚养子女一方而言,是一个很好的保障,对于不可预见的一些大额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

 

(2)包含式

 

包含式即在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仅判令一方当事人每月支付

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并未就抚养费的具体内容进行拆分。此种情形下,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规定,即可明确判决书所指抚养费已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为抚养子女所需之全部费用。也即不抚养子女一方每月仅需支付该固定数额的抚养费,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再以医疗费、教育费为由要求对方再行支付费用。

 

3、抚养费中容易引发纠纷的内容

 

实践之中,许多当事人为尽快达成离婚目的或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往往愿意在抚养费上进行让步,同意对方少支付甚至不支付抚养费。在顺利取得抚养权之后,往往会由于以下原因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1)遭遇突发事件

 

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如子女教育费用激增或子女突患疾病,需要大额治疗费用时,抚养子女一方发现对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根本难以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会再次起诉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用。

 

(2)一方当事人经济水平发生重大变化

 

由于法院在认定抚养费支付数额时,是以双方当事人经济水平为依据进行认定的,因此在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一方经济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抚养子女一方收入减少或对方收入大幅度增长时,为保证子女生活水平,缓解自身压力,抚养子女一方往往会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用。

 

二、抚养费的支付比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据此可见,法律规定将抚育费(即“抚养费”)的支付比例控制在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而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当事人收入的不同,法院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比例也存在差别。

 

1、承担给付义务一方收入较高

 

(2016)京0102民初11495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指出被告每月收入一万余元,被告在法庭审理中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原告抚养子女,被告即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双方陈述的被告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为每月2400元。”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定的抚养费支付比例为被告月收入的24%,在法律规定的20%-30%区间之内。

 

2、承担给付义务一方收入较低

 

(2015)通民初字第25301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5万元。法庭审理中查明,原告每月收入为6000-7000元,被告每月收入为3000元。法院未支持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之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在该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最终判决的抚养费支付比例为被告月收入的16%左右,是低于法律规定的月总收入20%-30%的。

但在该案中,原告的月收入显然远高于被告之月收入,故在认定抚养费之时,法院酌情考虑,降低了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比例,这样的例子在实践之中并不少见。虽然法律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但为了平衡双方的生活水平,在一方生活确实困难,而另外一方相对充裕时,法院会在法律规定之下酌情降低或提高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比例。

 

3、承担给付义务一方无固定收入

 

(2014)宣县民初字第361号案件中,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原告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且一次性给付。法院认为,原告本人系农村户口且无固定工作,更无其他收入,故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2014年度河北省农林牧副渔年平均工资为1366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法院酌定为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340元。该案例中,承担给付义务一方并无固定工作,故法院按照农林牧渔业年均工资的30%判令原告承担抚养费用。

 

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是否可以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一致,或经过法院判决,由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之后,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及消费水平的变化,原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满足抚养子女所需费用时,抚养一方是否可以再行起诉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用,这是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的一个问题。那么对于该问题,我国立法及实践之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1、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向一次性支付完抚养费的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般在离婚案件或抚养费争议案件之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承担抚养义务但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时,一般是在综合考量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当事人经济基础等因素后确定一个数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提升以及物价上涨,法院在判决、调解时所依据的基础因素已经发生变化,再依据当时所确定条件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符合我国立法中要求侧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精神。

因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法院判令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抚养费用的当事人继续支付抚养费

 

(2016)湘1381民初1156号案件中,两原告起诉称“2010年,两原告父母经法院调解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两原告由母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整。但随着物价逐年增高,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故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两原告抚养费共计15万元。”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两原告的父母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虽然约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但这一约定并不妨碍两原告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当地物价水平有所增长,原有抚养费已不能维持两原告正常学习、生活。因此,两原告另行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给付两原告每人每月抚养费600元。”

 

也即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实践之中,即使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当事人已经依照约定或判决一次性支付完毕所有费用,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若被抚养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且给付义务人具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应被扶养人之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四、为减少抚养费纠纷的若干建议

鉴于当前实践之中,涉及到抚养费支付的离婚纠纷解决之后,当事人还会就抚养费问题再行起诉,为了减少当事人就抚养费支付问题再起纠纷,笔者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举证对方工作及实际收入水平

 

在就抚养费纠纷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发现抽取的离婚纠纷案例中,有90%的当事人没有就对方的收入情况进行举证。而事实上,有关抚养费支付问题中,对最终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起到关键影响作用的一个因素即为对方的收入情况。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未就对方收入情况进行举证,且法庭调查阶段对方主张并无固定工作,收入较低时,最终法院认定抚养费数额时,将会以对方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水平作为基准进行确定。

若对方实际收入较高,此种认定方式显然不利于抚养一方当事人。另,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月收入并非月固定工资一种,还包括其他收入。故在诉讼过程中,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应尽量就对方的工作及实际收入情况进行举证,或请求法院进行调查。

 

2、以“分割式”确定抚养费的支付

 

如前文所述,“分割式”是指将抚养费这一概念进行分割,明确约定每月支付的生活费用数额,同时,教育费及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数额双方各负一半。结合当前社会现状,在子女的抚养中,支出费用占比最大的一部分应为教育费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绝大多数家长都希望能够培养孩子的全面发展,因而除了义务教育之外,从小时候开始,家长就会给孩子报各种各样的课外培训班,学习各种特长。

与义务教育所需费用相较,显然非义务教育的费用要高出许多,且无法提前预知发生的时间及所需费用。同样,医药费也是无法提前预知的一笔费用,将这样两笔无法确定数额的费用计入每月固定的抚养费之中,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极易再次引起纠纷的。故建议将医疗费及教育费两部分单独刨除出来,以实际发生的数额双方共担,这也是相对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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