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PPN与债权融资计划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概览
吴绪尧   2019-05-20

 

文/吴绪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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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脱媒产生的转型压力之下,企业融资渠道逐渐由间接融资为主向直、间接融资并重转换,PPN、债权融资计划(素有“北金所版的PPN”之名)因在融资规模、资金用途、主体信用评级等方面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更加宽松、灵活的特点,受到了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的欢迎。以下先就PPN和债权融资计划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那么,近年来备受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青睐的PPN和债权融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撰写有哪些核查要点?与之对应的规范性文件都有哪些?融资主体为国有企业时又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下文将就上述三个问题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法律意见书审查要点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1.主体资格

 

核查要点1:融资企业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主体且为非金融企业。

 

规范性文件:配套文件

 

核查要点2:融资企业的股东及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变更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规范性文件:配套文件

 

核查要点3:融资企业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应当终止的情形。

 

核查要点4: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及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备案,真实、合法、有效。对于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还应当核查其审批文件等。

 

 

2.发行程序

 

核查要点:融资企业的内部决议程序合法有效。如果决议机构是经过授权取得决议权的,应对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做出认定。

 

规范性文件:《公司法》、配套文件

 

3.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关

 

核查要点:《募集说明书》已按规定编制且符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评级机构(若有)及业务主办人员均具备相关资质且与发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规范性文件:配套文件

 

4.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

 

核查要点1:融资企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建立了完善的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保等人事管理制度,并独立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如公司治理不健全,应说明是否对发行决议的有效性造成影响。

 

核查要点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公司法》

  

5.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核查要点1: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重点核查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房地产、金融等相关业务。用于项目的,应说明项目在立项、土地、环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核查要点2:融资企业是否存在名股实债,若存在,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规范性文件:财金[2018]23号

 

核查要点3:融资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而产生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的重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本公司重大违法违规引致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配套文件

 

核查要点4:融资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产受限情况,重点核查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是否存在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若受限资产规模较大并将可能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应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核查要点5:融资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银行授信情况。若存在影响偿债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应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核查要点6:融资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若存在,对于涉诉金额不仅要看大小,还要看涉诉金额相对于财务报表主要科目(如净利率、净资产等)的比例,必要时应进行风险提示。

 

核查要点7:融资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若有,重组程序及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则指引要求,是否对主体资格及内部决议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二、融资主体为国有企业时应进一步核查的要点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在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之下,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等的治理力度并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尽管PPN和债权融资计划的配套文件并未对相关事项的核查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或北京所往往会要求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核查要点1:融资企业的举债行为是否符合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是否会增加政府债务规模。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曾将募集资金用于非经营性资产,划转给政府使用,或政府曾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企业债务。

 

规范性文件:国发[2014]43号、财金[2018]23号

 

核查要点2:融资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BT、政府购买服务和替政府项目垫资的情形。若存在,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

 

规范性文件:财预[2017]50号、财预[2017]87号、财金[2017]92号、财金[2018]23号、财金[2019]10号

 

核查要点3:融资企业是否存在公益性业务,若存在,是否具有市场化补偿机制安排。

 

规范性文件:国发[2014]43号

 

核查要点4:融资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对存量债务(若有)进行清理、甄别。企业有无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负债余额,是否存在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财预[2014]351号、财预[2012]463号

 

核查要点5:融资企业是否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若是,平台的风险定性是否为全覆盖,存量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债务、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等是否已妥善解决。

 

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国发[2010]19号、国办发[2015]40号、国办发[2015]42号、国发[2014]43号

 

核查要点6:融资企业是否存在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或不宜变现、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资产、基础设施作为资本注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注册资本未到位、虚增资产等情况。

 

核查要点7:融资企业尤其是城投企业是否具有土地收储的职能。

 

规范性文件:财综[2016]4号

 

核查要点8:融资企业是否存在公务员兼职或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情况。若存在公务员兼职,则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且兼职不得超过1个。若存在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则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规范性文件:中组发[2013]18号

 

 

注:规范性文件列表

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财综[2016]4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5]40号: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预[2012]463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4]351号: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87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金[2018]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9]10号: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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