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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以Tower为依托,将法院审理融资租赁纠纷的主要环节进行分解,引入团队协作和标准化作业模式,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一种可能的路径。
任务
一、纠纷类型
指限定于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之间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
二、理论依据
SaaS、SOP、要件审判九步法(邹碧华院长)、《清单革命》(阿图·葛文德
三、工具支持
Tower、XMind、Processon
四、司法审查
1、车辆在哪
2、有无再售
3、能否收回
五、指引宗旨
根据合同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务中的疑难点,充分借鉴邹院长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方法论,特制定本指引。该指引为第一版,我们欢迎有志于研究工程机械厂商合同纠纷案件的同道中人,继续优化该指引,助力司法实务。
六、操作提示
对于每一个审查要点,我们都列举了审查事项,同时对应的提供了法律检索和案例检索支持,可以确保审查对应事项时,根据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结合案件事实,推导出审查结论。
七、审查要点
(一)审案由
核心解决合同性质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涉案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1.租赁物是否为明确的、能够独立处分、可返还的物
•2.是否有买卖环节
•2-1出租人是否参与租赁物买卖环节
•2-2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
•3.出租人是否适格
•法律依据检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规则检索1: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案涉当事人之间有资金的出借与返还关系,而不足以证明存在实际的租赁物并转移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故而认定系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裁判规则检索2: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裁判规则检索3:上海市第二中院(2017)沪02民终256号(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构成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
•裁判规则检索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191号(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二)审诉请
核心解决诉请是否有双重获益、客观不能、诉请不明确的情况
•是否同时主张加速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解除合同(不能同时主张,只能两选一)
•是否已经(授权)将租赁物取回、变卖还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取回租赁物且归属承租人所有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是否已扣除变卖租赁物所得
•法律依据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裁判规则检索1:上海二中院(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90号(争议焦点:a.出租人是否擅自变更供应商;b.出租人是否故意隐瞒租赁物质量问题,承租人能否以此对抗给付租金请求;c.是否应当与另案产品质量纠纷合并审理或应中止审理;d.出租人能否既取回租赁物,又向承租人主张到期、未到期租金)。
•裁判规则检索2: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93号(承租人未履行在先判决确定的支付租金义务,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规则检索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389号(出租人虽未直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是主张出卖人承担回购义务,但该主张在法律后果上与解除合同一样,与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法律后果相矛盾,且会导致出租人重复获利。因此出租人应当择一而诉)。
•裁判规则检索4:辽宁大连中院(2016)辽02民终3248号(合同期已满,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要求返还设备,支付租金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检索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56号(争议焦点:a.出租人是否具备诉讼资格;b.出租人主张的拖欠租金诉求和解除合同诉求是否能够同时主张;c.出租人是否已经拉走13台设备,该部分设备的租赁费是否还应该支付;d.出租人是否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形,是否应当减免15台设备的租赁费;e.承租人是否违约并应支付违约金并支付承租人为履行合同支出的款项)。
(三)审主体
是否有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或是否依申请追加当事人
•出卖人在出租人起诉承租人案件中,是否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是否列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未经出租人同意受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的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检索:《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裁判规则检索1:最高院(2015)民二终字第138号(出租人未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也未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并且,质权人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后亦未发现争议挖掘机的融资租赁记录,因此质权人善意取得质押权。)
•裁判规则检索2:上海浦东新区(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669号(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需满足支付合理价格、应为善意。本案中,第三人银行已发放贷款,故重点在于其在设定抵押时是否具有善意,但第三人对抵押合同的抵押物记载事项不完备、仅以发票原件作为确认权属的依据且不能提供原件。银行客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要件,故不支持其抵押权。)
(四)审抗辩
核心解决诉请是否明确、客观不能
•是否在起诉代理商的同时,有另行起诉客户的情况。
•是否有担保范围与欠付债权形成期间不一致的情况。
•是否有货款、融资(回购)追偿款、按揭(回购)追偿款混同的问题。
•是否有样机已经被处置或取回的情况。
•法律依据检索:《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法》第二十一。
•裁判规则检索1:裁判规则检索1:山东临沂中院(2015)临商终字第876号(要求返还样机)。
(五)审主体
核心解决是否错列或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或是否依申请追加当事人
•是否需要追加融资公司/按揭银行、终端用户以查清欠款金额或(回购)追偿金额
•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而必须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或其他股东
•是否将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是否将一个不存在的自然人或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拟制主体)
•是否将一个已经过世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检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裁判规则检索1:江苏高院(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混同)
•裁判规则检索2:山东高院(2016)鲁民终2号(公司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
(六)审抗辩
核心解决抗辩理由是否明确有据,是否构成反诉
•是否有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事实导致向出卖人索赔失败,且有证据证实的
•是否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
•是否出租人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使用权的
•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是否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且归承租人所有的
•法律依据检索:《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裁判规则检索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6551号(提出质量反诉未支持)。
•裁判规则检索2:浙江杭州市中级法院(2017)浙01民终1231号(认为构成格式条款,法院依据《解释》第六条认为不构成格式条款)。
•裁判规则检索3:湖南长沙中院(2016)湘01民终1791号(质量问题另行主张)。
•裁判规则检索4:内蒙古通辽中院(2015)通民终字第1665号(只有存在干预选择的情形下出租人才承担责任,未曾干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七)审证据
核心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
•是否有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证据: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金明细表
•是否有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证据:起租通知书、验收交接单、租金支付凭证及统计表
•是否有违约或索赔的证据:租金支付银行流水回执、逾期交付租赁物或存在瑕疵的证据、出租人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证据(具体证据类型以本律师团队制作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权导图整理)
•法律依据检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裁判规则检索1:山东济南中院(2016)鲁01民终1029号(违约金依据补充协议直接确定)。
•裁判规则检索2:安徽合肥中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092号(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按银行同期四倍计算)。
(八)审善意取得
核心解决出租人的取回权有无障碍以及第三人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是否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出租人是否已经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是否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出租人是否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
•法律规定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裁判规则检索1:最高院(2015)民二终字第138号(出租人未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也未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并且,质权人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后亦未发现争议挖掘机的融资租赁记录,因此质权人善意取得质押权)。
•裁判规则检索2: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669号(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需满足支付合理价格及主观善意。本案中,第三人威海银行的抵押合同对抵押物记载事项不完备且无法提供发票原件,难以认为系尽到审核义务,客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要件,故对其主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系争设备抵押权,不予支持)。
(九)审时效
核心解决租金欠付时效;租赁物质量瑕疵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索赔时效
•是否因租金欠付发生争议提出的诉请
•是否是因为租赁物瑕疵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是否是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使用权收到侵害提出的赔偿之诉
•法律依据检索:《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裁判规则检索1:湖北张家界中院(2017)湘08民终304号(超过租赁期满后的两年起诉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检索2:天津一中院(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075号(未在租期届满后两年内起诉,已过时效)。
•裁判规则检索3:上海市第二中院(2017)沪02民终256号(依据还款明细最后一笔还款日确定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检索4:山东济南中院(2017)鲁01民终2192号(依据最高院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分期履行的,以最后一期到期起诉案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检索5:江西宜春中院(2016)赣09民初213号(涉及到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主合同最后一期履行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十)疑难问题汇总解答
旨在对个案中的疑难问题针对性的开展互动讨论,为本指引的迭代提供数据积累和及时反馈
问题一、以家用汽车消费为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日渐增多,融资额较小,客户准入门槛低、违约率高、送达困难。
解决建议:
(1)通过向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等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解决;
(2)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签订民商事合同时,与相对方约定送达地址。
问题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各方权利义务认识不清,如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正式融资租赁合同前,一般会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容易使承租人误认为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承租人往往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拒付租金。
解决建议:主审法官通过释明权来告知当事人的抗辩权不足以免除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避免诉累。是否是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使用权收到侵害提出的赔偿之诉
问题三、实践中,普遍存在经销商代收代付租金的情况,该行为是无权代理、有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存在争议。
解决建议:优先判断有无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有无惯例或事后追认,如果都没有的则对代理行为的效力做否定性评价。
问题四、出租人以承租人违约为由要求支付全部已到期和尚未到期租金,但在诉讼的同时又通过其他方式收回设备。因收回设备具有解除合同的性质,一旦在诉讼过程中收回设备,便可能与原诉讼请求冲突。
解决建议:当查明出租人有收回设备这一事实后,主审法官通过释明权,要求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如果拒绝作出,则以实际查明的事实与其诉请矛盾予以驳回。
问题五、在出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租金并胜诉的情况下,出租人能否通过强制处置租赁设备以偿还欠款。
解决建议: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置,无约定的通过法院处置。
问题六、租赁期间未届满而出租人收回设备的情况下,如仅诉请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收回租赁物之前的租金,不要求对租赁物及其残值进行处理,法院能否对租赁物及残值不做处理?如一并处理,对租赁物的残值如何确定?是在诉讼中确定,还是在执行中确定?
解决建议:
(1)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法庭可以释明
(2)根据租赁物租期届满归属确定是否处理;残值的确定首先依约定;次之参照租赁物的折旧
问题七、收回租赁物后,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变卖租赁物,并以所得价款冲抵所欠租金。承租人如以变卖价格过低进行抗辩,法院对出租人变卖价格的合理性是否进行审查及如何确定合理变卖价格?
解决建议:
(1)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无约定的,由承租人举证证明居中裁决。
(2)变卖价格的合理性问题可以参照租赁物残值的清算,即问题六的解决建议。
结语
伴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大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量也是水涨船高。案件量的激增既带来了审判压力,也意味着融资租赁类案件的知识管理也有了极佳的窗口期。如果我们将类型化案件的审判思维产品化、相同的审判疑难点体系化,并根据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不断优化迭代,形成可批量重复援用的知识成果,无疑将大大提高融资租赁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和精准度。
那么如何实现上述目标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审查指引V.1.0将提供一个可能的路径。
纵观本指引,全程以Tower为依托,采用清单形式,并加入XMind、Processon工具下制作的可视化及思维导图,将法院审理融资租赁纠纷的主要复杂环节一一进行分解,引入团队协作及标准化作业模式,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及代理提供一种全新路径。这就是我们在做的。重视时间管理,将复杂问题清单分工化,实现分工成果的可量化及及时分享,善用巧用工具,完成直观表达,以此实现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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