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鹏友 张莹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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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基本内容
1.内涵
涉外民商事案件顾名思义,就是指民事纠纷中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涉外的五种类型:“(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涉外因素包括了“人”、“物”、“事”等含有涉外因素。
2.管辖法院
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五类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3.案件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包括五类: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边贸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在此列。
另外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六十五条对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管辖做出了特别规定。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的一般规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版)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别管辖。”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知在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的一审可以由任何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的特殊规定
1.2017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做出了调整,调整后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表:
2.在我国知识产权类案件的一审管辖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第一审管辖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其中涉及到涉外知识产权的一审管辖规定部分内容参见下表:
3.海事、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具体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等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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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