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最近几日,因为广西吴律师的一条烂裤子,引发了法律界一场盛况空前的口水大战。有为吴律师鸣不平的,有质疑吴律师炒作作秀的,还有声称这起事件背后有美国基金供应"狗粮"的。直到今天,调查团公布初步结论,宣称立案大厅依法不得录音录像,法警没有证据就强制搜查吴律师手机属于执法过度,其撕破裤子、脚踩吴律师胸口不属于殴打,法院接收材料后不出具凭证违规,同时要求法院向吴律师道歉并启动追责机制。
表面看,除了"脚踩胸口不算殴打"的结论,吴律师也基本算得了个公道。虽说"立案大厅不得录音录像"让大家继续吵了个乌烟瘴气,但实际也有"法"源依据,毕竟那个维护信访秩序的规定被明文适用于"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秩序维护"。只不过,这个悄悄施行,本来小范围传播,现今又突然公之于众的规定让律师们犯了难--假如立案法官不收材料却拒出裁定,或者收了材料但拒不立案也不给收据,不让录音录像,律师怎么办?没有证据去投诉,领导不信,发微博控诉,不说有寻衅滋事之危,也恐被诬吃了美帝"狗粮"。
政治者,兹事体大,笔者不敢妄言,因而本文无意探讨禁止录音录像规定的合法性,也不敢质疑--在司法解释之外,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制定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定。但在实务中,立案被拒却苦无凭据的事件绝非个案,在类似情况发生后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作为律师的我们则应当仔细思考。毕竟,法院违法拒绝立案,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经过","纠纷解决无路可走","诉讼期间无限延长"等后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
因而,本文只从纯技术角度就事论事地探讨,在当前法治环境之下,如遭遇类似吴律师之状况,我们应如何"合法"地作为,以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保护自己免受无谓的侵害。
一、不要公然录音录像拍照,不要发生正面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允许,禁止录音、录像、拍照,司法警察应当禁止并勒令删除;第十五条规定,该意见适用于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秩序维护。而《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诉讼服务中心具有"登记立案、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等功能。
故而,立案大厅依"法"禁止录音、录像、拍照。如果遭遇立案庭违法拒绝立案,公然采取前述违"法"方式固定证据并不明智。司法警察完全可借口该规定强制删除,如若反抗,被以"脚踩胸口"的方式强制搜查,乃至以涉嫌妨害公务移送法办,都有可能。因为一次莽撞行事而葬送自己前途,实在太亏,故万不可取。如实在没有他法,被逼无奈,也应另置录音笔悄悄行事。
当然,也偶见有律师说理不成,怒发冲冠,大声斥责立案庭百般刁难,甚至当众演讲,厉声控诉。笔者理解律师的忍无可忍,但再不可忍也得忍。因为此举极容易被认定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性质严重于私自拍录万倍。故为安全计,切不可依此行事。
二、进出立案大厅前后自拍发微信
前述规定只禁止在立案大厅内拍照、录音、录像,却未禁止在立案大厅外为如此行为。那么,在进入立案大厅前,和走出立案大厅后拍照并不违法。只要照片清晰可辨,能识别出拍摄时间、地点,能将诉讼文书清楚拍摄进去,同时以微信形式辅以文字说明,那么也会固定下你的立案工作记录。
且依照常理推断,不会有律师只在出入法院前后自拍,却并不交材料立案,只为最终嫁祸法院违规违法。故该照片一般能证明立案失败的事实,可为以后采取其他救济手段提供一些证据支持。
且现如今,自拍发微信乃常有之事,法警不明白其中因由,一般不会横加干涉,因而也属于较安全保险之举。
三、当场向领导电话反映,并留存通话记录
在立案遭拒而不出裁定,或收取材料而不能当场立案也不出收据的情况下,作为律师,可以索要其领导办公电话,当场反映,请求答复。
毕竟立案大厅的承办人员对很多内部违规做法,只有执行的义务,没有改变的权利,与其纠缠并无益于问题的处理。此时向庭长乃至院长当场反映,其碍于自身所处地位,一般不会故意抵赖,拒不依法办事。
不过也不排除部分厚脸皮的领导借口内部规定以对抗中央法规,当然更普遍的情况可能是领导"出门办事"。那么即使如此,也要留存好拨打多位领导办公电话的记录。其虽不能直接证明立案庭违法拒绝立案,却可以证明拨打电话的人遭遇了非常规事件(否则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拨打多位领导电话)。在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后,可提高间接证明"违法拒绝立案"的几率。
四、邮寄相关材料
在立案庭拒绝接收材料,或者虽接收材料却拒绝出具收据时,不少律师会选择通过EMS再向法院快递一份立案材料,并保留好签收凭据。此举虽能证明法院收取了材料,但存在一个致命的风险。
因就目前法律法规而言,除了北京等少数地方有明确规定外,并没有明言称立案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况且立案为诉讼之一部,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为之。通过邮寄方式立案的,立案庭无法审查邮寄立案人是否为合法主体,也不能排除冒用他人名义立案的可能,如其祭出该种理由,称接收邮寄的材料不产生立案的法律后果,那么律师并无太充分理由予以反驳。
更有甚者,如法院对寄往立案庭的邮件一律不收退回,那么欲保留法院材料接收证据,则是难上加难。
当然,如前项所列一样,此举也可与他种方式并用,起到共同证明的作用。
五、同行互助
古语有言,物伤其类,兔死狐悲。一个律师立案受阻,在其他律师看来,多少会生出同情之心,生怕此等倒霉事落在自己头上。而且,在律师法律地位相对低下的今天,相互抱团以求自保的心态普遍存在。
故而,当遭遇困难,不妨转头请求身后排队的律师同行们帮助,请他们过目案卷,并在关键时刻作证,事后再补足笔录存档,也许是一个好办法。
当然,不排除有同行害怕遭遇报复,被穿小鞋,那么不妨言明,此举不为投诉举报,只为正常上诉,也许可以打消部分疑虑。
六、选择其他管辖地
有时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多个管辖法院,如果相距不远,成本不高,那么不妨更换法院起诉。较之激烈的争吵,违规的拍录,可能性价比更高。
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律师非要在某法院立案不可,要么该法院是唯一的管辖法院,要么其他法院路途过远,要么两个管辖法院都相互推诿。如遭遇这样的情形,除了自叹倒霉之外,也只能将前述方法统统再来一遍。
结语
不得不承认,面对法院立案庭的违法之举,录音录像才是最好的证据。但一方面,有关部门的监控经常损坏,另一方面,自己录音录像又可能遭遇"脚踩胸口"的强制执法,故为了安全计,采取上述那些替代措施,也真是无奈之举。
笔者作此小文,除为探讨如何"合法"固定立案被拒的证据外,也希望当事人能在看到律师的辛苦与辛酸后,多给他们一点宽容与理解;更重要的,也希望有关部门在授予律师权利的同时,也赐予他们一些监督的手段,要不然,所谓的"立案登记制",真没什么卵用。
实习编辑/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