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股东如何在休眠企业清理中规避风险
蔡深兴律师 蔡深兴律师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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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将僵尸企业的清理作为化解产能过剩,优化社会资源,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休眠企业作为僵尸企业的一种类型,在目前普遍存在。及时清理休眠企业,不仅是国家政策的需要,更关乎股东切身利益。休眠企业的存在,意味着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妥善履行清算义务,其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更给股东埋下巨大隐患,股东很可能要为此承担巨额责任。因此,作为股东不能坐以待毙,必须主动进行清理。


一、休眠企业的概念


休眠公司并非法律术语,而是表达上的比喻,通常指因未进行年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或以其他原因而未进行清算及办理注销的公司,学界称之为“休眠公司”。[1]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最终消灭必须经过清算和注销程序,但实践中,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实际处于解散状态但不进行清算的情况普遍存在,公司虽丧失了营业资格,但由于未经清算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成为半死不活的“休眠公司”。


二、及时清理休眠企业的必要性


(一)符合国家政策方向


休眠企业的存在,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干扰了政府决策判断,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清理休眠企业,符合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淘汰僵尸企业的政策方向。


(二)休眠公司不及时注销带来巨大风险


公司经营要求股东“善始善终”,休眠公司的存在本身说明了股东未妥善履行清算和注销义务,这会让股东付出巨大代价,包括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法律责任等等。因此,如果股东继续对休眠公司弃置不顾,爱理不理,无异于为自己埋下一颗随时引爆的炸弹。


1、休眠企业吊销未注销,给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带来诸多限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企业被吊销后不办理注销,吊销状况作为企业经营异常信息将持续向社会公示,从而影响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股东的信用状况。如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此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无法注册新公司、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缴纳社保、办理贷款和移民等等事项都将受到阻碍。


2、企业吊销未注销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休眠企业被吊销后,没有正常注销的,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如不及时处理,企业滞纳金和罚款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情况严重的,还会影响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关联的其他公司的税务评级。被纳入黑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受到联合惩戒部门的管控,出行、贷款、消费等诸多事项都将受到限制。


3、休眠企业不及时清理,会给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1)未注销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仍可能被列为诉讼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规定,被吊销的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如未成立的清算组的,原告可追加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以上规定均表明,企业虽被吊销但未注销的,在此期间出现纠纷,股东仍可能成为共同被告,遭受诉累。


(2)休眠企业长期闲置,意味着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根据该规定,清算义务人为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清算义务主体还包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当出现清算事由时,上述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如清算义务人存在以下怠于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三)休眠公司越早清理,清理成本越小


对休眠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宜早不宜迟。公司被吊销后久拖不决,只会使后果越来越严重。例如休眠企业长期不经营往往存在重要资料缺失的情况,时间拖越长,资料缺失的情况就越严重,找回及补正就越困难,到真正开始着手清理的时候,清理难度就会大大增加。另外,政府部门对休眠企业的监管政策会越来越完善,对休眠企业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会越来越多,休眠企业给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带来的不良影响只会越来越大。


三、三种清理手段


对于休眠企业的清理,主要有三种清理手段,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清算制度,即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上述三种清算制度各有特点,适用不同的情形。因此,清理前必须对休眠企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才能对症下药,找到最适合、最见效、成本最低的清理手段。


(一)自行清算


1、自行清算的事由


公司存在解散事由并经权力机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即可启动自行清算。


2、一般流程


(1)成立清算组和备案;


(2)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


(4)清理公司资产;


(5)核定公司债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8)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9)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


(10)实施清算方案;


(11)提交清算报告;


(12)办理注销登记


3、自行清算的优劣


【优势】


(1)启动难度小


自行清算时公司最常见的清算手段,其本质是公司自行管理的内容,因此只需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信息而无需像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一样需要报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股东可掌握主动权,可灵活开展清算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上述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方式保证了公司股东对清算工作一定程度上掌握主动权。此外,虽然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清算工作进行了规范,但关于自行清算的规定远不如强制


清算及破产清算的规定严苛,清算组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灵活开展清算工作。


【劣势】


自行清算案只能在公司权力机构尚能有效运行的情况下启动,如出现公司僵局或存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则必须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


(二)强制清算


1、强制清算的事由


《公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公司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如出现下述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2)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


(4)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5)清算组制作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


(6)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注销


(7)清算组将接管的公司资料移交公司股东。


3、强制清算的优劣


【优势】


(1)启动相对难度不高


相较于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须符合法定事由,且必须经法院审查程序,其启动的难度高于自行清算,但低于破产清算。


(2)周期较短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即通常情况下,强制清算案件可在半年内结案,相较于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周期较短,时间成本较小。


(3)成本不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可根据公司财产状况要求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垫付不高于5万元的清算费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垫付的清算费用由清算财产随时清偿,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垫付人承担。根据该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时,需向法院垫付不高于5万元的清算费用。通常情况下,休眠公司长期不经营,基本已无财产,上述垫付的清算费用在支付完清算费用,案件受理费及预留的清算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清算组报酬。


(4)是规避清算风险的有效手段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了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灭失、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而实践中,休眠公司因长期无经营,普遍存在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缺失的情况,这时候如果债权人对股东提起清算责任之诉,往往一抓一个准。对此,及时主动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对于股东,尤其是对于小股东而言,可以起到有效规避清算风险的效果。因为小股东本身缺乏对公司经营的把控权,通常无法掌握公司的财物帐册等重要资料。在大股东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小股东即便想要通过自行清算的方式积极履行清算义务也很困难。此时,申请强制清算无疑是小股东最好的策略。及时主动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并积极配合清算组工作,说明小股东对于公司清算事宜非常重视,亦是小股东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证明,能够有效对抗债权人提起的清算责任之诉。另外,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及股东均有权申请强制清算,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必须抢在债权人之前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抢占”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地位,才能有效规避怠于清算和清算瑕疵的风险。


【劣势】


(1)被动清算


强制清算程序本质上属于司法程序,清算工作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完成。相较于自行清算,股东在清算过程中不掌握主动权,因此,股东在申请强制清算前应对公司状况先进行全面梳理,确保股东不存在未出资到位或抽逃等情形。


(三)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存在资不抵债,且无法通过重整及和解进行挽救的情形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清偿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1、破产清算的事由


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全部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清算的流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2)法院对申请的审查


(3)裁定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


(4)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开展清算工作


(5)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基本情况、管理人阶段工作情况,将以确认的债权表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


(6)按照分配方案公平清偿债权;


(7)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办理注销


3、破产清算程序的特点


(1)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破产清算的重点


与前两种清算手段不同,破产清算系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启动的清算程序,股东基本不能从破产清算中获得剩余分配,破产清算程序主要解决的是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某种程度上说,破产清算制度的重点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公平清偿债权,因此,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宜均由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表决决定,此为破产清算的一大特点。


(2)法院受理的标准相对较高


一般来说,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难度要比启动强制清算及自行清算的难度要高。


(3)清算周期相对较长


相比于自行清算及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的周期往往比较长。


(4)破产清算是双赢的制度


在企业已经发生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及时申请破产清算,能够有效防止企业资产流失,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能停息止血,避免债务滚雪球式进一步扩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取得公平清偿,债务人也从债务泥潭中解脱出来。


综上,休眠企业处理问题不容小觑,作为股东应当予以重视,全面梳理休眠公司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清理方案。

 

注:[1] 章合运:《“休眠公司”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探析》,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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