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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少妇买一印着巨大“DIE”字样的外套,穿了15天后参加孩子家长会被询问告知“DIE”系“死亡”的意思,于是认为商家违约;商家接受退货并赔偿400元精神损失。就是这样一件小事情,引起了网友意见不一的大讨论。案件得到了解决,但法律上的追问刚刚开始。
一、重大误解及法律效果
(一)概念
错误系法学专业术语,指的是表意人非出于故意,作出的意思表示未能表达其真意。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了意思表示错误的基本规范,“(第1款)就意思表示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无意作出此项内容之表示者,如果能够证明,若知悉实情并经理智评价不会做出,得撤销该表示。(第2款)交易上视作重要的人或者物的性质错误,亦视为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
我国民法上相近用语为“重大误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系对《民法通则》第59条的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解释,我国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继续延续《民法通则》逻辑展开,在此不赘。
虽然我国重大误解制度对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及效果观察角度具有偏差,即从意思表示受领人角度观察称之为“误解”,而错误系以表意人意思表示成立之际发生错误视角从源头观察;但鉴于法律效果具有相似性,故本文仍参照我国“重大误解”概念展开。
(二)法律效果
我国法律语境下,《民法通则》第59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民法总则》第147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合同法》第54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而其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属于意思表示解释的结果,因此,适用该规则之前需经过解释,称为“解释先于撤销”。
首先,需要解释表意人是否无意发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如表意人曾做出过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就此与相对人达成一致,则即便之后形成的合同文本出现错误记载,基于“误载不害真意”原则,亦无需认定错误存在。例如,甲作为需方向乙购买鲨鱼肉,错误将合同“鲨鱼肉(Lacarne de tiburón)”写作更贵的“鲸鱼肉(Lacarne de ballena)”。甲不得主张乙依合同交付更加昂贵的鲸鱼肉。
其次,经解释可知,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确实非其所愿,但相对人知悉或通过可期待的谨慎即可知悉表意人真意,则双方就该非真意达成意思一致,不存在错误。例如,水果商贩甲近期售出苹果均为三块七一斤且不讲价,某日熟客乙照例去买苹果,付钱时甲才意识到因为口误说成了三块一一斤,此时乙不得主张三块一的价格,甲亦不得撤销,双方得以三块七成交。
最后,即使通过解释确有错误,也可能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此种情形如:第一,表意人所发出的错误意思表示较真意对表意人更有利。如甲欲以10元出售某物,误写为12元,此时买受人亦以12元为承诺,此时甲不必享有撤销权。第二,表意人虽发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但受领人知悉后愿以真意内容订立契约,从诚信原则角度,表意人不得撤销。例如,甲本意欲将房子以3500元出租误写作2500元,承租人乙知情后表示愿以3500元承租;此时纵使有人愿以3500更高的价格承租,甲亦不得撤销与乙合同,将房子租与他人。否则,甲将因为错误获得重新实施法律行为的机会,令其法律地位较未出现错误时更为优越。第三,如果通过解释无法消除双方意思表示的多义性,因不存在合意导致合同不成立,无需撤销合同。
二、本案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案涉服装)
本案中,鉴于系争“DIE”服装所标识的“DIE”字样过于明显,买受人(表意人)购买时应当已为注意。问题是,买受人作出购买“DIE”字样服装意思表示时已经了解并知悉“DIE”字样的存在,此时能否再以误解之重大作为撤销理由?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从法律规定字面解释,买受人对所购买的服装品种(外套/衬衫)、质量、规格、功能、和数量等均不存在认识错误,可能的错误仅仅来自于对商品上印刷字体含义的理解;在字体本身不构成对商品性质等的保证时,并不构成重大误解。
德国民法上关于物的特性错误特别举例称,油画是否原件、土地上是否能建筑房屋、机器的耐久性、钱币的含金量、二手汽车的年数等,属于物的特性,而物的价值或价格不属于物的特性。从德国法上的逻辑出发,本案商品上印刷字样既不影响商品使用性能、实用性能,似亦无成立重大误解的余地。
当然,印刷字体、图形并非一概不构成重大误解。如果商品上印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构成商品特性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如印刷NIKE等,在构成商标权侵权同时消费者亦可主张重大误解/欺诈撤销等权利;若印刷字体或者图形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可依照相关行政管理规范予以规范。
本案中,有两点理由似可佐证买受人甚至连口语中“误解”都构成不了。
首先,“DIE”作为英语亦非生僻词汇,应为初中水平熟知。“DIE”一词虽然作为英语常规使用有“死亡”之意,但从我国英语教育的现实情况来看,普遍至迟在八年级已能熟练掌握“die、dead、dying、death”等变化形式;买受人作为年轻妈妈,如果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应当熟知“DIE”含义。如此,则订立合同时不存在“误解”,其后所发生的影响亦为订立合同时表意人应当承担的风险,诸如穿不出去、作为二手衣服无法售出等等;当然相应利益亦归属于表意人,如溢价、身份认同获得良好评价等。
第二、“爹”文化更深入人心,而不是“丧”文化。“DIE”虽然作为英语使用为人熟知的有“死亡”之意(“渴望”意或不为初中级别及以下英语水平学习者所熟知),但我国以汉语做母语,拼音为汉语言的辅助读音工具,自小学开始普及。对于本土中国人,汉语拼音较英语具有更为深厚的群众基础与认同。考虑到所处的汉语言背景以及众所周知的国情、时情,在“爹”文化与“丧”文化齐头并进的同时,“爹”文化扎根于中国人心目中远比“丧”文化来的深、范围广。所以,“DIE”理解为“爹”似乎更符合中国生态,而不是“死”;而理解为“爹”,似乎更容易为买受人所接受。
三、结论
民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需要依法满足重大误解的条件,生活事实所言重大误解可能与法律事实理解存在不一致。涉及重大误解的认定时应从意思表示解释纬度以及常识角度认识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的错误以及错误的重大程度。
参考文献:
1、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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