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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是建筑强省、大省。建筑业为我省经济建设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我省建筑企业大多处于转型升级期,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已成为建筑企业法务管理难点和热点问题。现我们就建筑企业常见风险控制的实务经验进行总结,以求共同进步。
一、加强项目负责人的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1.指导思想
项目经理在建筑项目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有关项目经理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建筑企业应当筛选出合格的项目经理,真正做到“疑人不用、疑人不用”。建筑企业应当把握下列两项原则:
⑴同等对待原则
无论是自有的项目经理、挂靠的项目经理均采取同等对待原则,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履行相同手续。
⑵全面审查原则
项目经理提出联营请求的,企业须对其施工经验、业绩、资金等实力及诚信度和思想品德进行全面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签订合作协议。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考评制度,对项目经理的资信、实力进行全面考评。
2.常规动作
⑴挂靠项目经理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承诺书、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分公司可考虑为项目负责人预发工薪、办理养老福利;同时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公司所预发的工薪由项目部最终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7〕228号)规定:“二、关于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问题。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并负责管理工程项目或分公司的,相关成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据此,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内部合同等常规动作让挂靠项目经理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而公检法联合会议纪要就是一把高高悬着的达摩克利斯剑,有效地震慑着挂靠项目经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⑵公司应当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变更到公司,并与其所属的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让挂靠项目经理成为公司员工,可以确保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避免合同无效时,挂靠项目经理有权主张工程价款,而建筑企业却无法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的尴尬现象。
3.配套措施
措施一、实行项目经理风险抵押制度。项目经理犯错,由其保证金承担责任。有强势建筑企业要求项目经理提供200-500万元现金担保,倘若其拿不出资金,视为其没有经济实力或合作诚意,可以将其排除合作范围;也有建筑公司要求本公司有实力的股东为引进项目经理提供担保,通过增加引入人的责任来倒逼其尽可能的尽到审慎义务。
措施二、建筑公司以章程方式将项目经理在内的有关部门人员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公司的项目经理从一任命就开始依法承担《公司法》规定义务。
措施三、向项目经理提供的项目部印章应当尽量明确用途,以防作为他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及时收回,收回以后才可结算给项目经理。建筑企业尽量不向项目经理出具各种书面委托书。
二、规范签订施工合同,防范经营风险
1.指导思想
企业规范签订合同,维护企业核心利益。建筑企业应当把握下列两项原则:
⑴归口管理原则。
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并全面履行各自的职责: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核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决策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⑵抓大放小原则。
签订合同紧抓企业核心利益、维护重要利益、放弃一般利益。其中:建筑企业的核心利益就是及时足额收到工程价款。
2.常规动作
常规动作即为合同填写示范化。建筑企业对主要条款填写予以示范化,维护企业核心利益,确保及时收到工程款。
⑴预付款
合同约定: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每天应按一定的比例承担利息损失;逾期30天以上,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⑵进度款
合同约定:
A发包人按正常进度款拔付比例支付。对新增工程要力争纳入当月工程完成量,与其他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
B承包人送给发包人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及工程技术资料,每月工程造价报表、预决算书应在一周内签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C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每天应按进度款一定的比例承担利息损失,并每天按照一定的金额承担停工损失。另发包人应承担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逾期30天以上或累计尚欠进度款达一定金额的以上,承包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D发包人违约的,承包人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以房抵偿工程欠款,按照销售价的70%抵偿,发包人必须配合办理签定销售合同,房产备案等全部手续。
⑶结算款
合同约定:
A欠付工程款引发争议的,发包人应承担欠款本金利息,债权实现费用、停工损失、违约金等。
B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内对工程结算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完整结算资料指承包人提供了下列资料a、b、c、…。。即视为完整资料)
多标段高造价的施工合同可考虑分别标段分别签订。如发生争议时,可以分不同标段分别起诉。
3.配套措施
配套措施一、工程尽职调查、发包人资信调查。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的资金实力、诚信度、注册时间、类型、资本、企业性质、银行信誉度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配套措施二、推行建设部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要求业主的法人代表及股东承担担保责任,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配套措施三、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应养成送达回执、及时鉴证的习惯,特别是有时限的文件资料和对己方有利的鉴证、决算送达、工期鉴证、材料价格鉴证等应当保管。。
三、规范材料合同管理,防范成本风险
1.指导思想
建筑企业通过限制项目部权利、全面审查材料合同,避免材料成本过高与恶意诉讼风险。
曾经有个工程造价6000万元,但被诉的钢管扣件租赁费及其违约金高达3000万元,明显不合理,涉嫌内外串通的刑事犯罪。这是血淋林的反面教材。
2.常规动作
⑴全面审查材料合同、避免合同陷阱。
陷阱一、高额违约金风险。某租赁合同约定,建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每日欠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以本金60万元为例,如一年未归还,则依约定支付违约金60万×3‰/天×365天=65。70万元。虽然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减免违约金,但是否减免、如何减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四倍(即月利2。52%)为限予以调减,即便如此,违约代价也是很昂贵的。
陷阱二、租赁费递增风险。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如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15%,租赁合同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陷阱三、已还租赁物作暂存风险。有关租赁物暂存规定易发争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交付租赁公司周转材料包括归还租赁物和暂存租赁物两种行为,而暂存于租赁公司的周转材料,建筑公司可根据需求随时调取,但租赁公司仍可计取租金收益。这与归还租赁物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倘若租赁公司对于建筑公司交付的周转材料出具了暂存单而并未出具归还证明,则法院可认定,租赁公司在暂存期间仍享有收租赁费用的权利。
⑵合理限制项目部权利
项目经理有权参与供货合同、租赁合同的谈判,但正式合同签订前需经分公司审查;分管领导未盖章、签字的,财务部拒付材料租赁款。
3.配套措施
⑴技术专用章的优化管理
购销合同、租赁合同不得加盖技术专用章,施工单位应当起用新版技术专用章,该印章特别注明不得用于合同签定,并在浙江日报等权威媒体刊登相关申明。公告重申了技术专用章不得用于合同签定,材料赊欠,结算等一切事宜。未经过施工单位和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任何人都无权利代表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签定合同和发生经济往来。否则,该责任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⑵定期对账,掌握一手资料。
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供销合同(租赁合同)后,还应当处理好与供货商关系,发现困难后特别是对于停工缓建工程,应当与对方及时沟通,达到谅解,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1.指导思想
企业应当明确,工程项目部的一切财产属于建筑公司,而非项目经理个人所有。
2.常规工作
⑴完善约定
约定一、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必须打到公司帐户并注明具体帐户。发包人拔付承包人工程款必须汇入承包人指定帐户,若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拔付项目经理等个人的,承包人不予认可,一切质量、安全、进度及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由发包人自负。
约定二、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天内必须审价完毕,逾期视为认可乙方送审价格”或“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约定三、内部责任制合同应当约定项目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结算以公司从业主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为前提,即公司不承担垫付义务。
⑵成本控制
抓好施工项目的资金控制,按施工预算有计划供应资金;本着诚信原则,按约支付各种材料款项。
强制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由施工单位派出的项目监督管理员和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以合同、预算为依据,加强项目部资金流量监控,掌握资金使用动态。资金不能进入个人帐户。
分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各单位财务预算,严格控制管理成本,定期分析财务报表,并且对重点项目的财务进行对帐;
3.配套措施
完善项目部借款模式。各项目经理借款按施工单位财务制度审批,再次申请借款的项目经理,必须遵循先还后借的原则。
项目经理借款应当由其夫妻签字并提供担保。借款协议后须附项目经理本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意见、相关说明及复印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项目经理夫妻共同签字对企业控制风险来说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五、梳理法务流程,防范诉讼风险
1.指导思想
企业应当组建法务机构、梳理完善法务流程,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常规动作
⑴建立法律服务体系。
建筑企业法律服务管理体系由公司法务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各基层单位法务干事、各基层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等组成。
建筑企业基层单位应确定法务干事,建立诉讼案件台帐、负责诉讼文书签收与移送、相关证据收集、项目经理沟通、诉讼案件信息申报等。
⑵强化法务干事职能
①凡是生效的判决确定的应收款应当立即申请执行并提供财产线索;凡是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应立即履行。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依法给予3-30万元罚款。
②法务干事不宜接受对方律师的调查取证。
③法务干事在庭审当中不应承认对企业不利的事实。
④法务干事应做好材料供应商的诉前沟通工作,定期与材料商联系。
⑤法务干事不宜签收法院送达的协助冻结、查封通知书;如果法院留置送达的,法律干事应在15天内提出书面异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⑶法务流程梳理
①及时办理诉讼文书的签收移交工作。
②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诉讼技巧:管辖异议、主体异议、延期举证、延期开庭、追加当事人申请、申请鉴定等。
③企业应及时做好帐户查封与协调工作。
(4)聘请专业律师跟踪某一具体项目
越是正规的企业越是要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一个稍大一点的项目足以让一个专业律师费尽心血,这时若还是靠公司原有的法务人员把关我们很难想象那将面对多大的风险。
3.配套措施
⑴及时起诉,避免时效过期风险。
如某租赁公司起诉A建筑公司租赁欠款纠纷一案件,就是因为A公司提出时效抗辩被法院支持,从而避免支付租赁费5万元。
原告在2007年6月29日起诉时称:被告归还塔吊时间是2005年10月9日(以被告出具欠条时间为证),要求被告支付欠条中的5万元。
被告抗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时效,其说明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122号复函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㈢延付或者拒绝付租金的;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随后,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⑵及时保全,避免被告财产转移风险。
我们可以通过下列措施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平时往来的银行进帐单,可知对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法律顾问调取的工商信息,有银行开户情况,房产情况。人民法院到人民银行查阅的基本结算户。
⑶充分举证,避免执行不能风险
执行线索查寻,作为建筑公司法务人员,应对案件的全情予以通盘考虑,及时收集财产线索。
执行新动向,如查封被执行人交纳水费、电费的专用账户,及储税专柜款项。施工企业交存于建设主管部门的民工工资保障金,外地企业进城保证金可采用财产保全措施。
浙江是建筑强省、大省,但我们由衷的希望浙江不仅能够做大、做强,还能做稳,能够严防法律风险,永远走在前列。
编辑/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