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黄斌 黄斌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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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设市场的高速发展,住建部、工商总局对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完善形成了2013版,2013版脉络清晰结构完整。时隔四年,住建部、工商总局根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又对2013版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形成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主要修改内容


2017版主要是完善了与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一是质量保证金比例上限由原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调整为3%;二是强调在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和竣工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三是新增明确发包人退还质保金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四是明确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一般情况下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五是将“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相区分;六是将“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坏”相区分;七是明确了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和程序;八是明确竣工结算时应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而非竣工付款申请;九是明确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而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十是明确“计日工的单价”不等同于“变更工作的单价”。


二、修改亮点解读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建设工程项目与一般的产品生产制造不同,主要依靠人力将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工程上,同时由于地质条件、工程设计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保证项目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纰漏,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或大或小都会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设立缺陷责任期是对建筑工程的缺陷进行修补和对质量进行保修。2013版将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等原因,实际竣工日期很多情况下无法准确界定。因此,2017版将缺陷责任期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并明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上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为贯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住建部、工商总局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将质量保证金比例上限由原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调整为3%。


3、履约保证与质量保证金的不重叠适用


履约保证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以确保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担保。虽然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金的担保目的都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但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一般截止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则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两者在担保时间上并不重叠。2017版作出履约保证与质量保证金的不重叠适用,更多应该还是给企业减负的因素。然而,笔者有个思考:如果承包人提供了履约担保,那么就不需要扣留质量保证金,那么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该如何处理?如承包人找不到,发包人不愿意垫钱维修,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责任该由谁承担?由建设工程的使用者承担吗?


4、竣工验收报告不等同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是指承包人想要进行竣工验收,从而提前向建设单位等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求。而竣工验收报告则是经建设单位等政府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出具的报告,用于证明该建设工程已正式竣工并通过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建设工程未必实际竣工。因此,2017版将缺陷责任期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算”修改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5、“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不等同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坏”


2013将“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混同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坏”,导致法律逻辑上的错误。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而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坏应当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责任。因此,2017版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6、明确了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和程序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比比皆是,这主要是因为发包人恶意不予返还。2017版明确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7、明确竣工结算时应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而非竣工付款申请


竣工结算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后才能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其后才能提交付款申请。2017版为避免发生歧义,对竣工结算时提交的材料进行准确界定。


8、“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不等同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确定了工程质量合格的基本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限制、禁止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签订高于合格等级的协议。因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不等同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7版将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意在鼓励发、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作出更高标准的约定,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各类建筑工程质量。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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