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设计适合的挂牌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清晰的了解企业的各方面状况。如果在尽职调查层面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后续工作的质量甚至挂牌的成败。
因此,Thaw团队*针对尽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每个审核要点做了知识穿透,整理成文。以期帮助读者准确完成尽调工作,提高尽调效率。
第五期介绍的审核要点是实物出资,当目标公司有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可参考本文的审查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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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形态
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我们在实务中重在审核以下内容:
二、审阅文件及方法
实务中,我们以股转系统要求为导向查阅相关文件:
三、解决方案
实务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对于使用禁止出资的实物进行出资或者使用没有正当所有权的实物进行出资,公司应尽快督促该股东以货币或者其他经过评估的资产出资;
(2)对于没有评估或者评估价值虚高的实物出资,公司应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重新评估,估值虚高的最后由该股东补足出资。
(3)实物出资不到位,存在瑕疵的,应尽快以货币或其他方式补足出资,并由股东出具承诺函。
四、参考案例
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科盾科技(835902)--以房产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未过户到公司名下
案情简介:1999年1月,科盾有限将宋优春用于出资的房产的全部价值96,813元均计入了公司资产,其中64,185计入实收资本,32,628元计入资本公积。房产虽由公司使用,但未过户至公司名下,且未履行评估程序。股东以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瑕疵。
解决措施:
(1)以货币资金进行出资替换,弥补出资瑕疵。宋优春以货币出资64,185元,替代原房屋出资。后来又补缴了现金32,628元。
(2)主管部门确认。莱阳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关于对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事宜的确认》,对前述出资及置换过程予以确认,并确认无行政处罚。
(3)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不因上述事宜导致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因此,律师认为,前述出资未评估的瑕疵,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案例二:三联环保(836314)--出资时的评估报告、购置凭证遗失
案情简介: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实物资产出资338,775元。经核查,有限公司成立时,已经对股东投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但因年代久远(1999年),公司档案、丽水莲城会计师事务所档案中均未找到该评估报告,相关购置合同及发票已经遗失。
解决措施:
以货币资金形式就公司所涉实物资产出资部分再行等额出资以弥补瑕疵。律师经核查认为,三联环保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161,225元,实物资产出资338,775元。验资报告已经确认实物、货币出资已经到位,虽然因年代久远,相关评估报告、购置合同及原始凭证已经遗失,但公司股东已以货币资金进行出资补足,上述出资瑕疵已经予以弥补。因此,三联环保设立时的50万元注册资本已经实质缴付到位,出资属实,无权属瑕疵。
案例三:固特科技(836028)--实物出资未评估,且存在出资未到位情形
案情简介:公司股东陆明用以出资的电磁先导阀等气动元件材料出资,未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符合行为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所规定的非货币出资应履行评估的规定,存在出资瑕疵。
公司股东周连城、陆寅全用以出资的房产均系个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联,系设立时为了满足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股东一致同意周连城、陆寅全仅以其个人住宅进行形式上的出资,故周连城、陆寅全形式上用以出资的房产均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因此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解决措施:
(1)股东对出资瑕疵作出承诺。设立时的股东陆寅全、傅琦(设立时的另两位股东周连城、陆明因已死亡,周连城为叶建山至岳父、陆明为傅琦的女婿)及现有股东叶建山、方志仙作出承诺:若因前述出资不实而需要承担责任的,本人愿意无条件承担责任;若导致公司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赔偿公司损失。
(2)以货币资金补足实物出资的不足。2015年6月30日,股东叶建山和方志仙分别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合计向公司投入资金40万元。
因此,公司目前所采取的规范出资瑕疵的措施合法有效,能确保公司的出资真实充足,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争议或纠纷。
五、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本期执笔:
Thaw律师团成员 张杰
法律知识工程师 庄兮
*Thaw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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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w是一个英文单词,意为融化、解冻,破解坚冰;
Thaw是一个机制,在新的体系建立全新法律服务协同方式及知识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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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罗毅 大成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haw联合创始人 微信号:mister_lawyer
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