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如何行使物保先索抗辩权
欧阳一鹏 欧阳一鹏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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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外出借款项时为降低自身交易风险,对同一债权往往要设立多重担保,通常由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同时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可能承担责任的机构会要求第三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形成混合担保。在此情形下,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若债权人或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保证人起诉要求反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反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是否享有物保先索抗辩权,仅在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聚焦:


A出售汽车给B,双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以B为主债务人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与C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A作为保证人为该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与A、B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保障A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


B不履行到期债权,A依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向C银行承担清偿责任。A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B、反担保人D承担责任。

 


一、物保人保的主张顺序:


第一款约定优先


(1)约定放弃先索抗辩权有效


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该抗辩权是可以通过合同预先排除,那么连带保证人的先索抗辩权同样可以约定排除,债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例如:(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2号“如被担保债权项下存在任何其他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其他物的担保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放弃对其他物的担保、担保顺位、担保物变更和本保证责任履行先后次序的抗辩权;债权人除书面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未行使、迟延行使或对保证人放松、放宽保证条件和程序的,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山东省滨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6民终2309号

 


(2)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闽民申字第2284号

 


第二款物保优先


人保与债务人物保并存时,在对债权实现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或反担保人仅对债权人或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保证人,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或反担保人在此种情况下享有物保先索抗辩权。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市中商初字第887号

 


二、债权人或清偿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后果


(1)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对于人保影响


《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


(2)其他担保人放弃物保先索抗辩权而承担清偿责任的,反担保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债务人提供物保抵押的,债权人应当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仍不能清偿的部分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若其他保证人在清偿过程中放弃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先索抗辩权的,其他保证人或反担保人可主张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申字第1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40号,针对《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2款之法适用给予了详尽阐释,可以参考适用。

 


回归本案,D与A、B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不存在明确放弃先索抗辩权约定,A依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向C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又没有主张先索抗辩权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D可以行使先索抗辩权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编排/王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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