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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该法条没有明确董事会的性质以及董事会职权的来源,相关司法解释也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权力如何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分配、董事会中心主义还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法定职权和章定职权的区别等相关问题发生混淆误认,为此有必要对董事会职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相关司法裁判
1、“股东会决议概括性授权董事会从2010年起决定上岗股东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的认定
在袁A与B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22号】中,法院认为:15时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一方面是股东会追认2008年起至表决日止的上岗股东奖分配方案,另一方面则是概括性授权董事会从2010年起在公司股东利润中决定上岗股东奖,因此上述概括性的授权是对公司将来未分配利润总额的分配进行新的调整。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可见,资产收益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根本权利之一,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即使存在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况,也应建立在公司全体股东对分配方案认可的基础上。
现15时股东会决议中概括性授权董事会决定上岗股东奖的分配方案问题,并约定“以前及今后由董事会决定的上岗股东奖金分配方案,股东会均表示认可”,该决议内容未考虑到今后公司是否有利润、利润多少、上岗股东具体奖金利润分配方案如何,即股东在无法预见自己利益损失的情况下且未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也未告知议事事项供股东分析该决议对自己的股东利益是否有损,故该决议内容限制了股东对未知奖金利润分配方案行使否决的行为,一旦实施完全有可能终止或者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股东会决议的该条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原审判决关于15时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2、“董事会决议将投资款按原始出资份额退回给各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的认定
在李创、佛山市南海润柏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17)粤06民终11070号】中,法院认为:从2017年2月28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来看,该决议的主要内容是由润柏公司将柏华公司退回的投资款按原始出资份额退回给各股东。结合润柏公司在本案中所自认之事实,润柏公司是将全部股东的出资款单一投资到柏华公司,现润柏公司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将柏华公司退回的投资款按原始出资份额退回给各股东实质上等同于由股东直接抽回出资款,该决议内容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017年2月28日董事会决议应属无效。
3、“公司法并未规定召集股东会之前,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表决是否召集股东会”的认定
在周献忠与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案【(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48号】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京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行使负责召集股东会的职权。对此,本院认同原审法院的认定,认为董事会召集应当理解为以董事会的名义通知会议召开、安排会务等,而非上诉人周献忠所称的,应先召开董事会形成召开股东会的决议后,才能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且我国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召集股东会之前,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表决是否召集股东会,上诉人周献忠的该上诉理由实则已认为董事会是一个从实质上可以决定能否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机构,此观点明显与我国公司立法本意相悖。在符合京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议下,京城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签发关于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并在提前15天向各股东发出该通知,正是董事会履行召集程序的表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京城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未剥夺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会行使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相关重要职权”的认定
在袁敏、潘晖、彭玲、姜玉霞与黄启人、黄薇、舒韬、仲智中、徐幼明、雅安珠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6)川民终950号】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珠峰商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12.对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七条对第二十六条第12项关于“对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规定予以具体化,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为:1.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或者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出让、折价投资、合资开发、抵押贷款等(公司自主对公司资产开发,由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不受上述金额限制);2.……”。
公司章程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范,体现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从珠峰商贸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上述规定来看,其并未剥夺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会行使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相关重要职权;且我国公司法亦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职权进行其他规定,袁敏、潘晖、彭玲、姜玉霞并未举证证明珠峰商贸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制定违背了股东的自由意志,其关于该规定无效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经全体股东(股东会)同意、可将股东会的职权赋予董事会”的认定
在徐丽霞与安顺绿洲报业宾馆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黔中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61号】中,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公司章程将上述股东会职权赋予了董事会,该职权的赋予是经全体股东即徐丽霞、报业公司共同同意,法律并未排除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可以赋予履行对方的职权,所以在经全体股东(股东会)同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时,可将股东会的职权赋予董事会,故徐丽霞主张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职权赋予董事会行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徐丽霞作为公司登记股东,如认为公司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当,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提议股东会进行修改,不能就此提起诉讼。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其他股东协商的依据,故其主张已进行交涉的理由也不成立。
三、实务思考
1、董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不等同于物权上的所有权,股东权的实现是通过股东会实施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因此公司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董事会实现的。因此,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享有公司所有事务的决策执行权。
2、公司权力应当如何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分配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同时又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方针”与“计划”的区别、“计划”与“方案”的差异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提及,因此笔者只能试着从“方针”、“计划”、“方案”的本意去推敲解释。“方针”是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计划”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方案”是指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由此可知,股东会的职权在于公司的结构性战略制定,结构性战略制定具有重大的、基础性的特性,董事会的职权在于公司的战术决策,战术决策具有偶发性、发生频率高、要求反应迅捷以及需具备相应经营技能等特性。
3、董事会法定职权和章定职权
公司是一个实体,既独立于股东,也独立于董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享有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有十项法定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该法定职权不受限制和剥夺,股东会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执行其他职权即章定职权,但该其他职权不得侵害股东的根本性权益(即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
4、股东如何保障其根本性权益
公司是一个区别于其股东和董事的实体。根据法律和章程,公司的权力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合理分配,一部分权力由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另一部分权力由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股东或股东会均无权限制和剥夺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既不能通过修改章程的形式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予以限制和剥夺,也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予以限制和剥夺,其只能在修改章程或在章程允许的情况下不再选举他们不满意的董事。
5、全体股东同意的特殊情形下,董事会可执行股东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分为闭锁公司和开放公司,开放公司通常不存在此类特殊情形,闭锁公司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可能出现全体股东同意的特殊情形。在全体股东同意的特殊情形下,且在股东根本性权益具体明确的情形下,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代理人,可执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编辑/代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