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
2018-01-21
文/阚宁 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对于债务人而言尤其是未共同举债一方是一种保护性举措。但对于债务人的相对方债权人而言,由于对以往司法解释的信赖而导致其在债权形成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致使其在参与庭审时增加了实现其主张的难度,因此本文试着从债权人角度出发,探索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对债权人而言有哪些影响以及如何应对。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虽然寥寥数条但其影响深远,改变了以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于债权人较为有利的诉讼地位,为其增加了一些举证责任,这些改变对于债权人而言究竟是利是弊,让我们一起探讨一番:
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于债权人的利好表现:
第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债共签”,警示债权人,避免“被负债”情形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文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相比,虽然表面上看并未超出原司法解释所表达的意思范畴,但其重点确强调了共同意思表示。这一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场的共同意思表示,强调共同性;另一方面是事后的共同意思表示,强调事后性。无论是当场作出还是事后追认,其主动权均掌握在债务人手上,就这一点而言要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一刀切”模式来的要“人性化”一些,也符合民商法中的一般交易规则,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一种警示,同时也可以看出新司法解释倾向于保护配偶的相关权益,着力避免“被负债”情形的发生。
第二,新司法解释在规范夫妻债务纠纷的同时,也在引导债权人重视交易安全中的事前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势必会对一些债权人产生影响,但这些影响的大小却各不相同,如果事前防范做得较好,新司法解释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将会降到最低。以银行住房商业贷款为例,笔者是亲身经历过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的全套流程,因此印象较为深刻,在办理商业贷款前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出具一份婚姻证明,倘若是已经结婚,银行会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到场来签订合同。就银行这套操作流程而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对其负面影响可以说是极小的。但在此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于债权人而言具有很大的倾向性,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债权人往往会疏于事前防范,成为了在权利上睡觉的懒汉。新司法解释的施行,无异于一声惊雷震醒了这些呼呼大睡的债权人,对于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具有深刻影响。
第三,新司法解释将证明责任重新分配,对各方权益公平保护,督促债权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以往的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证明责任在债务人一方,债权人在此方面无需过多准备,但就现在而言债权人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一方面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因此要求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新司法解释通过对证明责任的重新分配,平衡了各方权益,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二、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于债权人的不良反应:
上面简单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对于债权人而言的积极方面,下面笔者来谈谈新司法解释的施行给债权人带来的“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一: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历史遗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社会上存在着大量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当中,有的尚在准备诉讼阶段,有的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甚至有的已经结束了法庭调查阶段,这类案件由于其产生时,并不能预见到新的司法解释的施行,难免会出现不良反应。对于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债权人可以对其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相关证据进行补充,以便适应新的司法解释的施行。但是对于已经诉讼程序的案件,甚至是法庭调查阶段已经结束的案件,新的司法解释的施行所带来的不良反应恐怕要持续好一阵子。
不良反应二:举证证明责任中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问题。
虽然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需债权人进行举证,但是就“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标准没有量化的情形下,势必会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相混淆,进而变相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此外,对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哈某以个人名义向士某借款,并用该笔款项购置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对外出租,但其配偶奇某对此事前不知情,事后不追认,对于债权人士某而言,能否向哈某以及其配偶奇某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的理解是不可以的。那么对于士某而言,其债权主张很有可能得不到完整的支持。这类的不良反应对于债权人而言,恐怕比上者更为严重。
三、不良反应的病因分析:
不良反应虽然不是疾病,但是发作起来却能要人命,探寻其根源,方能有效应对。对于上文所言的两种不良反应。其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第一,旧的司法解释施行所产生的历史惯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3年施行以来已经有十多年了,其中第二十四条因为其争议性更是让人印象深刻,再加之施行期间并未进行较大变动(2017年的补充规定仅是对二十四条进行了增添),因此在思维习惯上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思维定势,并贯穿于债务形成的始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对于债权人而言就好像在平坦的路上转了个弯,一时间难以适应,原先既定的证据策略势必会进行修改。
第二,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的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改变是明显的,甚至会导致某些案件结果的改变。就债权人而言,按照以往的老思路虽然轻车熟路,但在新的形势下是行不通的,而新的指导案例以及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尤其是对于诸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类的范围界定问题,更是不知所措,茫然无助。
四、不良反应的诊疗方案:
最后,笔者结合自身律师职业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谈谈,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如何协助债权人尽可能的减少新司法解释的不良反应。
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历史遗留问题。首先,要及时跟债权人沟通,向其传达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以及与以往司法解释的不同,使其对于案件的心理预期能够有所调整。然后,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重新构建新的案件思路与债权人及时沟通,协助债权人补充证据;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甚至法庭调查阶段已经结束的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适当延长甚至争取新的一轮举证。最后,对于按照新司法解释已经结案的,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协助当事人启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
关于举证证明责任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问题。就律师而言,通过无讼案例搜索新司法解释下的新案例,对案例当中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此外积极上报自己承办的相关经典案例,为当地律协编纂操作规范提供素材。就律协而言,建议抓住法律热点,整合律师资源,出台行之有效的行业操作规范。就人民法院而言,建议结合自身办案情况,出台相应指导性案例,为该类案件办理指明方向。
五、结语
对于债权人而言,以往的司法解释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一个“舒适区”,而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施行,舒适区被打破,债权人不得不走出来适应新的环境,这期间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但这些不良反应一旦度过,迎来的便是新的成长。新的司法解释的施行,使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着重大意义。但新司法解释在施行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等制定标准的问题,以及不同地区经济情况不同而导致地区间的差异如何适用标准的问题等。在此希望新司法解释的相关配套措施能够帮助我们解决上述疑惑,避免新司法解释成为新的争议条款。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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