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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级作品的出现,往往不会局限于作品本身,为了将作品价值最大化的挖掘,改编作品便应运而生。如花千骨影视作品上映的同时,改编作品花千骨游戏也在各大平台闪亮登场,趁着热度火了一把。改编作品是对于优秀作品的再加工,那么改编权以及改编作品在使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呢?
一、改编权
1.改编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权是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之一,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对作者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再创作”。
2.改编权取得
根据改编权的定义,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改编权应属于对他人作品进行改变,在保留原作基础表达、核心思想的基础上增加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创作出新的作品,对于改编作品是否要改变作品类型不做强制性的限定。那么,如果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进行符合改编权要件的创作,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对于作者自己作品的再创作,一般属于续作或者其他版本,一般不以改编来定义。
实务中,改编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协议授权。常见将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游戏作品,漫画等美术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等。改编权取得过程中,重点会涉及到:
①原作品权利承诺及查明,需要明确授权主体对原作品享有完整无瑕疵的全部权利,初步检索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作品,请作者提供对于作品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如发表证明、著作权登记等。如授权作品为改编作品,则需要查看原作品取得的改编权利,以确认是否需要进一步向上一层权利人取得授权。同时,也应明确本次改编授权的内容,是单独属于原作品独创性内容还是属于改编作品独创性内容,抑或是包含了原作和改编作品,据此不同来确认本轮授权取得需要参与的授权主体。
②改编权的权利授予范围,一般授权协议中会明确原作者授权他人改编作品的权利,但此约定是否可以视为默示改编作品完成后,改编权利人有权独立行使其对于改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如行使改编作品的复制、发行、发表、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作品行使权利应征得原作品权利人同意,此处的权利应该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因此,在改编权授权协议中,不应仅说明授予改编权,而应明确约定改编作者可以完整的不受限制的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利,并对权利进行一一罗列。因为改编作品分别包含了原作品和改编者的智慧结晶,因此改编作品的权利行使,应属于原作者和改编作者共有,类似于“共有作品”,因而协议中最好约定由一方行使“共有作品”的著作权,即改编者独立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对于这一法律规定实则存在不同的理论及实践争议,关于改编作品行使著作权,不侵害原作者权利之权利仅指人身权、财产权或人身权和财产权,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白帆法官认为“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还对演绎作品的出版、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等进行专门规定:前述行为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将这些规定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结合进行体系解释,似乎又会得出不同结果——为了不将前述法条解释为多余,则必须对第十二条规范的范围进行限缩,即认为其仅指著作人身权,而对著作财产权则须法律另行特别规定”[1]。王迁老师认为,演绎作品中存在双层权利结构,利用演绎作品应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张今、吴伟光等老师也认为,演绎作品的使用要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法释义中明确,只有当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或者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放弃其著作权时,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在取得改编权的同时,应以协议约定的方式使得原作者放弃对于演绎作品的权利,此时改编作品才能完整、不受限制的行使其著作权。在《我叫MT》著作权侵权案[(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中,原告取得《我叫MT》动漫之游戏改编权协议中权利范围表述为“原告享有“(1)在全球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改编授权作品、使用授权作品或任何授权作品要素研发编制合作游戏的手机游戏和网页游戏版本,以及出版(包括委托出版)、运营(包括与第三方合作运营)和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等游戏的一项独占许可(授权作品独占许可)”。
③授权区域及时间,作为伯尔尼公约国成员,我国作者的著作权在全球主要国家都受到保护,因此需要明确改编权的授权区域,以免因模糊授权而产品授权冲突以及侵权等。授权时间上立项状态肯定是与原作品剩余保护期一致,但好的热门作品基本很难一揽子授权,则应评估改编作品的整体市场计划,妥善约定授权周期。
二、改编作品
1.改编作品定义
行使改编权利取得的成果即为改编作品。据改编权的定义分析,改编作品应具备三个要素:第一,必须在已完成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新作必须包含已有作品的最基本思想和表达,否则应视为新的作品;第三,新作品必须在已有作品基础上注入新的独创性内容,否则应视为已有作品的复制品。缺失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改编作品。因此,取得改编权利后行使改编权进行原作品改变时,也应注意。
2.改编作品的判断
从改编作品的定义判断,改编作品必然对原作品的基本表达进行了移植,如人物名称、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情节递进等层面;但同时,改编作品又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加入,如改变或细化人物特征但不至于和原作不同,如具体场景的表达在于原作表达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有区别等等。雪岚诉紫光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2015)海民(知)初字第6153号]中,原告为小说《后宫甄嬛传》(“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紫光公司未经授权,将涉案作品改编成同名网络游戏《后宫甄嬛传》(“涉案改编游戏),获取经济利益。法院认为,涉案游戏不仅与涉案作品同名,其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人物名称、对话及故事情节,系以涉案作品的基本内容为基础的具体表现,实为使用涉案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体现了二者之间的渊源关系,因此,涉案游戏改编自涉案作品,在未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其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我叫MT》案中,关于原告主张的游戏内形象是否构成对在先《我叫MT》漫画形象的改编,法院分别从面部形象、人物佩戴武器、服饰等三方面进对原作品与改编作品进行比对,后认为游戏《我叫MT》中五个人物形象与动漫《我叫MT》中对应人物形象的面部形象无实质性区别,但在武器和服饰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且差异程度已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基本的创作高度,因此,上述五个游戏形象已具有不同于原作的新表达,原告游戏中的上述五个形象已构成改编作品。
作品仅使用原作品人物名称及人物相关特征,是否构成改编呢?在温瑞安诉玩蟹公司侵害改编权案[(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中,被告《大掌门》游戏使用了原告《四大名捕》作品中“无情”、“铁手”、“追命”等五位核心人物的名称及武功、身份介绍等,被告《大掌门》游戏游戏属于卡牌类游戏,人物用于卡牌上,并无情节及场景等使用,且武功及介绍等并非完全套用,存在表达上的调整。法院认为,涉案五个人物为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大掌门》游戏对涉案五个人物的身份、武功、性格等信息的介绍,相关人物形象的描绘及其组合都能与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对应人物的表达相符,最终认定构成侵害改编权。笔者认为,本案属于个案,原作品中主要人物特征明显且有众多系列作品不断去强化五位人物特点,使得原作品的精华和基础思想也更加的凝聚和凸显,同时被告在使用和宣传时,也有意明示或者暗示其与原作存在授权或改编的关系。一般情行下,仅使用原作核心人物名称及人物特点,很难构成侵害改编权,更多的可以结合宣传等通过不正当竞争去制止侵权。
那么,“同人作品”属于改编作品吗?同人作品并非法律概念上的作品类型,顾名思义即指与原作品人名相同,但人物关系以及角色设置,情节、场景等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需要针对具体的作品具体分析。一般意义上,同人作品除了人名相同外,在情节背景、人物关系、场景递进、具体表达等层面都是不相同,作品表达的核心思想和情感也是完全不同的,此种情形下很难认定构成改编作品,是否会侵害原作者其他权利,需要根据同人作品的具体创作意图、使用方式等另论。关于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害原作品权利,不能一概而论,仅从同人作品四个字去断定,还是从改编权的定义以及作品的实质内容去判断。
3.改编作品注意事项
(1)改编作品拥有的权利
改编作品中包含原作品基本内容,因此属于非完整独立的作品,权利行使受到限制。2001年姚红老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中认为,除尊重原作作者著作人身权外,“在行使具体的财产权时,一般还要经过原作著作权人的授权”,“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基础上创作的演绎作品的使用一般都要经过双重授权”。因此,改编作品作者对于改编权的行使,除另有约定外受原作者权利的约束,行使权利需要经得原作者同意。
(2)改编权利行使
改编者取得原作品改编权后,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可以借着原作的知名度或者影响力,而改编作品随意发挥。如果未严格按照改编权以及改编作品的要求改编,改编作品内容与原作品实则无关或者对于原作者的基本表达进行了篡改、歪曲,则有可能在合法取得改编权的情况下,构成侵害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等其他权利。当然,基于授权以及行使权利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应对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给予改编者适当的容忍。如天下霸唱诉陆川、中国电影公司等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案[(2016)京0102民初83号]中,被告经过涉案作品小说《精绝古城》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取得作品改编权改编成为影视作品并发表,但原告认为影视作品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而起诉,法院认为,关于电影《九层妖塔》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应当结合具体作品,参照一般公众的评价进行具体分析。根据原告证据显示,评论批评的对象明确指向电影《九层妖塔》,而不是小说《精绝古城》,因此评论所产生的后果虽然可能影响电影《九层妖塔》的声誉,并没有证据证明电影在内容、观点上对小说造成贬损丑化,从而降低了原著小说的社会评价,未侵害原告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尽管本案并未支持原告,但该等结果是由于涉案的具体情况导致的,对广大改编者是一个警醒,在作品改编的过程中或者改编的结果,经过原作者验收、给出意见,以免因改编完成后作品与原作主题思想偏差过损害原作者声誉大而侵权。
(3)非法改编作品及其演绎作品的性质及处理
非法改编作品,侵害了原作品的改编权,且该等作品权利著作权的行使必然也没有取得原作者的同意,非法改编作品以及对之“著作权”的行使均属于侵权行为。非法改编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理论上有争议,比如某人出于个人爱好对仰慕对象的作品进行改编自娱自乐,该等行为本身并未损害原作者的任何权利,笔者认为不属于侵权。但是,如果改编完成后要行使该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如发表、复制、发行等,则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害等责任。陈喆诉余征等侵害《梅花烙》改编权、摄制权案[(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中,余征作为编剧编写《宫锁连城》剧本,并由湖南经视公司等摄制成《宫锁连城》电视剧,并通过广播及信息网络等传播发表。经过比对,法院认为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且部分细节上一致,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趋同,因此认定剧本《宫锁连城》系对于原告《梅花烙》作品的非法改编,而电视剧《宫锁连城》系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也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以及侵害了原告的摄制权。故应判令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电视剧的复制、发行及传播,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支持了原告诉请。
以上,为对于改编权及改编作品的初步探讨,其中电影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改编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其他的可以单独行使权利的如音乐、剧本等作者可以单独行使权利,此部分内容后续再单独讨论。
注释:[1] 知产周一谈:改编权控制力的范围有哪些http://mp.weixin.qq.com/s/R2Q847e0_MNvsUaBj6zo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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