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对改制射钉枪结构审查之要点
邵明真 邵明真   2017-03-07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70后,从小酷爱枪支,经常在中华铁血论坛等相关论坛搜集枪支改造图纸、制作过程和枪支结构图,并通过QQ群与别人交流枪支改装与配件制造。从2008年开始,李某利用学习到的技术,购买台转、角磨机、卡尺等多种工具,以及无缝钢管、铝块、原厂射钉器等原材料,开始研究射钉枪的整枪改造。其改造基本方法为利用无缝钢管制作内管连接管,将原厂射钉器枪头拆掉后,通过螺纹与原厂射钉器内管链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射钉枪内管;用无缝钢管制作内管,置于射钉枪内管内部,以增加射程和精度;在击发杆上加工闭锁槽,以达到可以随机击发的效果。李某改造好的射钉枪后,通过淘宝对外销售。

2014年,李某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通过改装射钉枪非法制造枪支4支,其中3支通过互联网上的淘宝网非法出售给赵某等2人,另侦查机关在李某家中现场查货改装射钉枪1支。经鉴定,上述4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二、主要问题

射钉器是否一经改造即构成非法制造枪支——改制射钉枪的结构审查

三、观点分析

近年来,因改造射钉器(枪)获刑的案件,在全国各地不在少数。本人在无讼案例上通过检索发现,与射钉枪有关的涉枪类刑事案件从2009年至2016年,共有1486件,并且逐年呈上升态势。本案系在代理过程中,与办案机关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本案射钉枪是否一经改造即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对上述焦点问题,办案机关的意见是对射钉枪一经改造,不用区分改造方式、改造部位、改造程度,也无论是否改造成功,如枪支比动能经鉴定达到法定标准,即应认定为枪支。本人的观点是,先抛开枪支比动能问题不谈,射钉枪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作为日常常见之工具,本身具有相当威力,但对其改造进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应当有一个质变的过程,而审查涉案改制射钉枪是否完成普通射钉器到枪支的质变,至关重要。该焦点所涉其实是枪支结构的检验,是对枪支鉴定进行实体审查的第一步。

为解决上述争议问题,在了解枪支鉴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基础上,本人检索十余篇关于枪支鉴定的专业文章,发现对于改制射钉枪怎样鉴定、怎样检验、检验方法为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不统一的情况。但从应然角度讲,应当在鉴定之前对射钉枪进行结构检验,并确定改制后射钉枪的结构和发射机能是不是达到普通枪支的标准。在得到“专业”支持后,本人开始逐一审查本案涉案改制射钉枪,经会见被告人及审查卷内物证照片,发现现场扣押射钉枪仅卸掉枪头,虽现场有同时扣押的内管连接管,但该射钉枪尚未加工闭锁槽。
 
庭审时,本人就该射钉枪的鉴定进行了详细质证,并通过图表对比,指出该射钉枪与其他涉案改制射钉枪在外观上存在的差异,为被告人辩解该射钉枪未发生“质变”提供依据。庭审后,经与法院反复沟通,其最终接受本人关于改制射钉枪必须加工闭锁槽的意见。但因李某现场被查扣的配件中,有已经加工过的原厂射钉枪内管,在本案延期审理期间,公安机关以现场查扣的加工过的原厂射钉枪内管进行替代,并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本案虽未推翻关于现场扣押射钉枪的鉴定,但本案的办理是枪支鉴定审查方法的又一次突破。下面围绕射钉枪鉴定的结构性审查进行总结,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借鉴与指导。

(一)射钉枪与枪

关于这个问题,乍看在此总结有些多此一举,射钉器在生活中非常常见,普通老百姓通过多种渠道可以轻松购得,从我国对于枪支管控之严与射钉器购买之易这两种不同的状态看,可以非常容易的推理出射钉枪肯定不是枪支,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射钉枪也确实被认为是一种劳动工具。但本人在审查本案枪支鉴定过程中,觉得关于射钉枪与枪之区分,还是需要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因为只有了解区别,才能进一步审查个案所涉及的改造后的射钉枪是否已经“完成”改造。

射钉器,因外形和原理与枪支类似,故常被称为射钉枪,其是现代射钉紧固技术产品,是木工、建筑施工等必备的手动工具。市面上的射钉器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气体为动力驱动,气体来源为电力驱动的压缩泵,该种射钉器动力有限;另一种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能将射钉直接打入钢铁、混凝土等基体中,该种射钉器的射钉在飞离钉管时具有很高的动能。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该定义,上述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表面上好像具备了枪支的基本要素。但进一步深究,射钉器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还是有根本区别,本人认为,该根本区别为是否可以随机发射。

有过射钉枪使用经验的人应该知道,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在带有直接压力保险,也就是将钉营压至保护罩口齐平之前,射钉器不能发火,而达到上述状态,一般必须用射钉器一直抵住墙面等基体,如果一个人手部力量足够大,也可以单靠手部完成上述操作,但一旦发火,对操作者手部会有伤害。而普通枪支单靠手就可以完成上膛、击发等操作。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射钉器因为有相关保险装置,不能像普通枪支一样随意发射。因而,是否能够随机发射,是射钉器与枪支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具有高动能的射钉器没有受到管制的一个根本原因。

(二)射钉枪改造——结构审查之要点

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修理等方式。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看,非法制造枪支是否构罪,关键在于审查制造的对象是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因而,枪支鉴定的审查异常重要。枪支结构是否完整、机件链接是否可靠、击发动作是否正常,是枪支鉴定中必须首先进行的工作,也是枪支鉴定书中对枪支描述中必须记载的内容。通过上文分析,作为日常劳动工具、具有杀伤力的射钉器,被改造进而完成到枪支身份的转变,关键要看其是否已经可以随意击发。围绕该标准,并通过检索相关专业文献,对改制射钉枪结构的检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阻铁恰好位于击发杆上方时在管部加工一固定销,也就是本案中李某所称的闭锁槽。是在原厂射钉枪内管和活塞筒同侧各制作定位销,当向后压原厂射钉枪内管时进行定位固定,这个问题解决了射钉器在设计上要求使用时必须通过枪管击发机施压才能击发的问题,使得改制后的射钉枪始终处于待发状态,不再需要抵住墙面等基体发射。这是改制射钉枪的关键环节,使得改制后的射钉枪的发射方式与普通枪械的发射机能相似。本案中,现场查获的射钉枪内管并未加工固定销,如从现场未发现已加工过的射钉枪原厂内管,不能认定已经完成从射钉枪到枪支的结构转变。

2、对枪管进行加长。即本案中李某制作的内管连接管。在原射钉枪内管内套接加长枪管,适当加长的枪管可以使改制的射钉枪枪4口动能得以增加,同样可以使它更具有方向性与准确性。

3、有时在枪身上焊接握把,以增加改制后射钉枪射击的稳定性。该点在本案中并不涉及。

对改制射钉枪的检验,主要是对结构的检验,有没有改制了的固定销,是否具有可以随机击发的功能,以及检验枪管有无加长。如果仅是对射钉枪加长枪管,但没有加工固定销,因不能随意击发,射钉器与改制的射钉器尚无本质区别,本人认为,不能认为完成制造行为,此种状态下的射钉枪不具备鉴定条件。

以上系本人在代理本案中对枪支鉴定审查的一点收获,贯彻的基本辩护思路还是专业角度审查专业问题,要在了解改制射钉枪的基本过程、原理,以及对改制射钉枪进行鉴定的基本步骤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审查工作。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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