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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司违反有关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公司登记机构有权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其中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即所谓"僵尸企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近期,全国多地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陆续对前述"僵尸企业"进行大规模清理,甚至仅一个区县就一次性吊销两千多家公司营业执照,一旦其联系不到企业且发现存在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相关证据的,则采取在其官网公告告知听证权利并公示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吊销"僵尸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高管、股东客观上可能并无从知道前述行政处罚,或者知道后因法律认知偏差以为公司已注销、主体消灭,又或者知道后未引起重视而未及时进行组织清算。实际上,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对企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在法律上对公司及其高管、股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实践中一些作为持股平台公司的主体可能因未实际开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事实上其持股的子公司、孙公司却是正常经营状态,则从公司规范治理角度看,这将对其持股公司的规范经营决策和实际控制人产生重要影响。为此,笔者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后果和风险总结如下: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进行的解散清算与公司注销的关系?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则应解散,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据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解散清算,并在清算结束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登记。因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等同于公司注销,其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但失去经营资格,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事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组成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参加诉讼,未组成清算组的,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参加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清算义务人未按规定及时清算或者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公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即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等可能将被公司债权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外签订合同有效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据此,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对外签订经营合同,其合同效力如何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该经营合同有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但公司仍然存续,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的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该规定没有明确否定与清算无关经营行为的效力,而且《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看出该等规定只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合同有效。此外,如一概否定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将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利于善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相关案例可参见(2018)粤02民终241号、(2017)渝05民终5464号、(2016)辽02民终421号等民事判决书。
第二种认为,该经营合同无效。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是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公司丧失继续从事经营的资格,只能依法启动清算程序,并应停止一切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在此之后签订的经营合同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相关案例可参见(2017)赣11民终1749号、(2017)闽07民再2号等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概被认定为无效的局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在此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又指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实际上,前述规定并未解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标准,甚至(法发〔2009〕40号)文件又很大程度上消解了这两种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则司法实践中仍需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据此,笔者认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究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并不是最重要的,而需要结合设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目的以及认定清算期间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等权衡考量,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核心在于剥夺其经营资格、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核心是保护清算解散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一旦认定经营合同有效,则前述核心立法目的将可能落空,此时公司登记机关只能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如该等经营合同没有"所得"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则只是会被警告,且其仍然可如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一样正常经营--因为它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都是有效的,则对于因违法尤其是违反生产经营性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来说,无疑是"令人鼓舞的",同时,有效的对外经营合同还很可能因涉及关联交易而存在损害公司清偿能力的风险。反过来,如认定经营合同无效,则可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在企业信息查询如此便利的时代,合同相对人尤其是公司法人主体具备查询对方经营状态的条件。据此,笔者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应为无效。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税务登记有何要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考虑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清算,以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如按前述规定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则将存在较大问题,则具体公司清算组可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协调。
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可按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除了违反生产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正常经营公司外,还存在为了应付社保部门要求,部分"僵尸企业"可能存在一到两位员工挂名"留守"的情况,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均可按前述规定办理。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营业执照、公章是否应上缴?
笔者注意到,有观点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甚至"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其实前述说法来均自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按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按规定应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因此,现并无明确国家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上缴营业执照或公章,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外持有股权如何处理?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其包括股权在内的财产,清算结束后应依法注销,其法人主体地位消灭,则对于其对外持有的股权,其将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故公司应在清算期间按规定程序对外转让。当然,也可采取按程序将持股的公司也解散清算注销,以实现退出。
七、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时对其持股公司的认缴义务是否加速到期?
自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实践中,尤其是注册资本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公司,其股东在公司章程往往约定认缴时间为数十年之后,则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时,其对持股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义务是否应加速到期的问题因无明确规定而存在争议。对于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有相关规定,但均规定的是被持股公司破产或解散的情形,而股东解散清算时,其对此持股公司的出资义务是否加速到期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公司清算期间,一般要对其股权进行处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公司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请求作为股权转让方的公司法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期间,如清算时不履行该等出资义务,清算结束后公司就将注销,其原持股公司及其债权人日后再拟请求其承担出资义务时,将面临其主体已消灭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晓,作为转让方的公司法人股东始终应承担实缴出资义务,则该等出资义务实际上似是未到期的一种债务,如在清算期间未实缴,则公司注销后,其原持股的公司及其债权人有权向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股东追偿。当然,清算期间,其持股的公司及其债权人是否可就其出资义务进行债权申报,值得另行研讨。
八、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其法定代表人有何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其企业名称有何影响?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前述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据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满三年的,公司名称三年内不能再被使用。
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救济?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无如何恢复的特别救济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如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可在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杜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