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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按:在银行的金融业务中,常常会遇到贷款放出之后,虽经多次催要,借款人仍迟迟不归还欠款,更有甚者直接将企业住所地、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均进行变更,导致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贷款诉讼时效快到期之际,无法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函》,而可能导致该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进而丧失胜诉权。那么,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能否直接通过账户扣划,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之目的,进而保护银行的胜诉权,避免银行资产的流失。本文旨在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的自动扣划,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银行自动扣划,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据此,金融机构的自动扣划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银行的扣划行为,就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进行有效延续。
参考案例1:徐险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皖01民终11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至于之后至2013年5月27日农行三牌楼支行提起本案诉讼这段期间,因徐险峰在该行的贷款账户分别于2010年1月7日、2011年10月31日还款5000元和10000元,农行三牌楼支行从徐险峰贷款账户扣划欠款本息的行为,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因此,农行三牌楼支行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
要点总结:银行根据双方约定从借款人贷款账户扣收欠款本息的行为,构成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银行自动扣划,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返还
(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银行丧失胜诉权,债务人取得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旨在敦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当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长期漠然置之,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便没有再给予保护的必要。同时,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在贷款发放、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催收方面,都有着专业的系统性的业务指引规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银行理应预测到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债权一旦超过诉讼时效,银行也应承担该不利法律后果。而,不应凭借法律赋予银行的优势,通过其系统自动扣划债务人银行存款来强制债务人偿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这显然与诉讼时效的设置初衷相违背。
也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又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则银行丧失对该笔债权的实体诉权(胜诉权),该笔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债务人取得时效利益(时效利益是指因时效完成,义务人得拒绝履行义务的利益。),只要债务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就应驳回债权银行的诉请。
(二)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银行自动扣划构成侵权
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因有着自动扣划银行存款的天然优势,往往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认为只要债务人没有还清借款及利息,其就能随时扣划债务人名下的存款。实践中,银行也经常是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仍从债务人名下的存款账户扣划钱款用于归还债务人在银行的借款。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依法可以行使抵销权,这里的到期债务,应认为是银行享有胜诉权的债务,而不是自然之债。如果允许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银行仍可以主动扣划,则银行的扣划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之债,与自然之债的本质属性相违背,也与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相违背。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不属于抵消权行使的范围,但债务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后自动扣划债务人名下存款,而没有经过债务人同意,不仅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反而因损害债务人的时效利益,应予以返还扣款。
参考案例1:汪承桠与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6)鄂02民终125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依法可以行使抵销权。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否则是强迫债务人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实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已过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主张抵销,因阳新农商银行享有对汪承桠于2004年10月20日、2004年11月30日分别到期的两笔债权,其无证据证明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未向汪承桠主张该债权。故阳新农商银行享有的该两笔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若汪承桠同意才可以抵销。现汪承桠对阳新农商银行行使抵销权而扣划其储蓄账户内存款持异议,所以阳新农商银行扣划其储蓄账户内存款不对,应予归还。
要点总结:人民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否则是强迫债务人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实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首先,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在其贷款合同应尽可能的让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邮箱、微信号、QQ号等电子账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任一方式的送达,均为有效送达,从而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送达的便利,进而在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及时高效的向债务人送达《逾期债务催收函》,以便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最终达到诉讼时效延续之目的。
其次,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自动扣划功能,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银行有权自动扣划借款人在该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借款本息。”,据此,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从借款人名下扣划资金用于归还其到期债权,从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
另,实践中有银行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名下账户无资金可扣划情况下,为中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银行往往会主动向借款人名下先存款(例如,存款1元),然后,银行再通过自动扣划该存款达到诉讼时效中断之目的。对此,笔者认为,因银行主动向借款人账户上打入的资金,并非借款人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也不建议债权银行采取此种做法。最后,如果主债权到期之后,借款人名下账户确有存款,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每次扣划时,应保留部分存款以备下次扣划,以便保障本次诉讼时效到期之后,诉讼时效能再次延续。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