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 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权的行使条件及操作方式
曾立 曾立   2017-07-24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权的法律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自行变卖的规定“……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该法条只是规定了法院的自行变卖权,对于被执行人的自行变卖权并未提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对被执行人的自行变卖权给予了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权以被执行人主动申请为前提并且只有在获得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那么法院批准被执行人对被查封财产行使自行变卖权的批准条件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查封财产变卖的限制条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核是否批准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被查封财产,一般需要考虑案件是否符合以下情况:


1、被执行查封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


2、实施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不会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3、实施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上述要素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可以批准被执行人关于自行变卖被执行查封财产的申请。实际上,被执行人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而仍然申请自行变卖被执行查封的财产的,其他债权人一旦提出异议,被变卖的财产将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参考案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执复字第003号裁定书)。


二、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权的提起时间


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且财产被查封后,即可以向所查封的法院提起关于自行变卖标的财产的申请。法院启动被查封财产的拍卖程序的,只有拍卖程序被依法撤销并符合前往所述的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被查封财产的条件后,被执行人才能提出自行变卖申请。


三、如何获得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


被执行人通过行使自行变卖权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之债务,申请执行人在对变卖价格无异议且无价款支付风险的情形下一般能够同意被执行人的请求。但被执行人要获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往往操作上存在较大困难。


(一)其他债权人的范围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他债权人”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债权人在种类上包括: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人和未经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人。由于执行程序所涉及的系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显然此处的债权人指的是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人。但生效的裁判文书本身也包括:已启动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标的财产的债权人和实施轮候查封的债权人)的裁判文书和未启动申请执行程序的裁判文书。笔者认为,申请执行程序启动之前,虽然债权已经通过裁判文书明确,债权的行使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其他债权人”指的是已启动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即,已经完成法院执行立案的债权人。除此之外,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无论是否其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只要变卖程序涉及对被担保财产进行变卖的,被执行人均应当获得该类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享有对担保财产的自行变卖权。


实务中有人认为,只有实施了标的财产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才属于被执行人应征得同意的其他债权人的范围。然后被执行人对被查封财产的变卖行为实际不仅影响到轮候查封人权利的行使,同时也会影响虽已经申请执行但未对标的财产实施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类债权人如果被忽略在外,此类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很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不能仅将轮候查封债权人作为其他债权人。


(二)如何争取其他债权人同意


并非在任何执行案件中均可以获得所有申请执行人对被查封财产的同意自行变卖。被执行人争取其他债权人同意的过程也是对拟自行变卖财产进行利益分配的过程。被执行人、申请查封人、其他债权人应结合各自的债权数额以及债权实现的难易程度确定是否进行此种合作。


实务中当事人之间能够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协议的往往基于以下因素中的一种或多种因素综合:


1、执行标的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查封人的债权数额;


2、标的财产拍卖费用较高且流拍风险较大;


3、标的财产未经其他债权人同意将很难完成拍卖及转让;


4、买家给出的价格可观,但要求所有申请执行人均应当同意此次交易。


四、如何确定自行变卖财产的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变卖财产价格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实务操作中注意:适用市场价格为变卖价格的,由于市场价格本身具有波动性的特点,建议在实际操作时要求各当事人书面同意所适用的市场价格。适用评估方式确定的价格的,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各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五、自行变卖的交易方式


只有确保买家无风险支付价款才能够争取到被变卖财产的买家。此交易过程中,法院需要控制价款,买家需要获得被解封的财产。如果要同时实现上述两个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操作方式:


(一)担保交易的方式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以和解协议的形式约定:


1、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约定价格或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所查封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偿付。上述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


2、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保证上述价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之欠款及利息。该担保财产应交由法院执行查封。


3、被执行人未能将上述变卖所得价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所提供之担保财产用于承担担保责任。


4、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查封财产的解封。


具有上述内容的协议由各方完成签字后至执行法院完成和解笔录。而后再按照上述约定操作本交易方式的实施。


(参考案例: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5执573号、(2016)粤0205执573号裁定书


(二)定责交易的方式


定责交易的方式指的是法院先通过裁定书的方式明确变卖操作的具体方式和各方责任,而后由当事人按照裁定确定的方式实施交易(参考案例: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3)耒执字第285-1号执行裁定书)。


本交易方式的操作重点是裁定书交易内容应当与执行法院事先做好沟通,并提交交易方式申请,执行法院对交易内容制作笔录。执行法院批准的,将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裁定书应当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财产控制交易价款。具体控制方式一般采用要求买家交付现金于执行法院的方式。


2、执行法院确认被执行人的自行变卖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成交。


3、标的财产的变卖价款支付至执行法院后,执行法院解除对标的财产的查封,被执行人按照与买家的约定向买家交付标的财产。


载有上述内容的裁定书由法院交付当事人后,再实施变卖交易。由于法院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将因此大大降低当事人的交易风险。


相较于第(一)种交易方式,第(二)种交易方式不需要提供担保财产,操作流程也相对简略。但本操作需要当事人事先与法院沟通裁定的制作事宜,配合法院就裁定做出提交相关的材料。


上述两种交易方式,无论选择适用哪一种,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均应当事先与买家做好沟通及资金准备工作。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在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的情况下,突然出现买家放弃购买、资金准备不足、其他债权人不同意被执行人的自行变卖或追加其他条件的情况。因此只有稳妥完成各方利益诉求方面的协商一致,才能最终顺利完成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被查封财产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裁定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标的财产于某买家后,交易最终无法完成的,被执行人如果要进行第二次自行变卖,需要法院先撤销已经裁定的变卖程序,否则被执行人第二次自行变卖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监字第2号裁定书)。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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