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突袭及其应对
郑泳彬 郑泳彬   2016-10-17


文/郑泳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


争讼,则两造必择利己情势,制定相应之诉讼策略。公诉突袭可能是刑事诉讼中,控方采用的非典型性的诉讼策略之一。本文就庭审过程中,控方采用公诉突袭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辩护律师的应对建议。


一、如何识别公诉突袭


公诉突袭是笔者根据平时的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对检察机关存在疑问的公诉策略的一种概括。所谓公诉突袭是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庭审过程中,突然提出新的指控事实、新的罪名或新的证据。就此,公诉突袭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事实突袭、罪名突袭和证据突袭。根据现代的刑事诉讼理念,审判程序应公正进行,被告人一方的辩护权应得到充分保障。那么,上述公诉突袭的问题本不该出现,控方事前未经告知辩方而公诉突袭,则会严重侵犯辩方的辩护权,也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个别检察机关为了追求庭审效果,为了求胜诉而打法律擦边球,采取上述事实突袭、罪名突袭或证据突袭。


就事实突袭而言,一般不常出现,但在多人多案的复杂案件中,则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一般会列举多项指控,辩护律师就要区分好起诉书中列举了哪些犯罪事实,哪些事实又是由哪些被告人所为,特别是在某些关联犯罪事实的场合,例如行贿受贿、上下游犯罪等。


以笔者近期与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共同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列举了受贿和行贿的罪名,并且涉及多宗事实,而对于其中的一笔150万元的事实,起诉书在受贿人受贿罪项下予以列举;但是,在行贿人的行贿罪的项下却没有列举。那么,按照起诉书的逻辑,对被告人行贿的150万应当是不予追究了。然而,在开庭时,对于这150万元行贿事项,公诉人却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举证而且在法庭辩论阶段仍提出指控。这种属于典型的事实突袭,是在庭审过程中增加指控的事实。


就罪名突袭而言,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所触犯的罪名有可能是多个,从不同的角度评价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常现于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场合。在实践中,控方有时为追求好的庭审效果,可能会策略性的采用罪名突袭的方式,给被告人进行出其不意地打击。例如,某被告人涉嫌多次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公诉机关在开庭时针对某次涉嫌敲诈勒索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


就证据突袭而言,以后可能会出现比较多。12年刑诉法修改后,我国对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要求把案卷材料、证据全部移送给法院。但刑诉法也没直接禁止公诉机关审判阶段出示或者补充新证据。那么在实务中,有些检察机关会采取这些策略,以追求庭审效果和胜诉。常见的方式有:一、在审查起诉阶段,控方等辩护人阅卷后,便进行退查,补充新证据,然后不通知辩护人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开庭时出示庭前未移交的新证据。二、开庭后,又补充新证据,第二次开庭拿出一些辩护人未阅卷的证据。三、是控方庭前收集了一些辩方无法核实或重新取证的一些证人证言等新证据;这些情况都有可能让辩方的辩护节奏被打乱,出现措手不及的被动场面。例如,南昌大学原校长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公诉人在法庭调查环节突然出示庭前未提交的视频资料拟证明受贿的事实。


二、刑辩律师如何应对公诉突袭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虽然允许检察机关策略性地运用公诉权,但是,必须以不妨碍被告人一方的辩护权充分、有效行使为前提。那么,对于公诉人使用公诉突袭这样存在争议的诉讼策略,辩护人如何应对呢?


本文认为,事实突袭应当是法律禁止的。辩护人应当:a坚决提出异议,b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c请求法庭要求公诉人作出说明是否变更起诉,如果是则应当休庭,控方重新起诉;否则辩护人对此部分可以不予质证和辩论。理由是:首先,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起诉书未列明当事人的犯罪事实,那么辩护人有理由相信控方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事实突袭侵犯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让辩方没有辩护的准备。其次,事实突袭本质上是“变更起诉”,那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而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如果控方坚持对遗漏的事实进行起诉,应当在庭前追加或补充起诉,不得在开庭时实施事实突袭。


对罪名突袭的,对公诉人超出起诉书列举罪名而进行新罪名(重罪)指控的,a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b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C提出控方变更起诉,要求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报决定。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对证据突袭的应对方式,可以a庭前向法院询问控方是否有提交了新证据,b,如果有则要求阅卷,并给充分的准备时间,c如果公诉人在开庭时才提交新证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d提出异议,提请审判长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e理由不成立的,要求公诉人不得举证。f如果控方说明理由后强行出示的,则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请求法庭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小结


虽然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有权对公诉策略进行灵活运用,但前提是应当保障程序正当和妥当进行,不能为了追求胜诉而不择手段、不惜代价。本文认为,公诉突袭会严重侵犯到辩护权,应当杜绝。辩护律师在面对这些非典型性的公诉策略时,应沉着冷静,有理有节有据的应对并据理力争,使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实习编辑/卢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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