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萍萍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任兵 苏宁控股集团法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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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审查的十五个条款撰文详述,讲解每个条款在合同中的适用及其注意事项,给出参考模板。本文为《合同十五个条款之“合同主体”篇》。


合同主体是合同的执行者,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任何合同中都不可或缺,却常被忽视。一个合同也可能是双方合同、三方合同甚至是多方合同。不是说有了个形式上的主体存在,管他自然人还是法人,合同就能顺理成章的签订成立和生效,因为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合同无效或者无法执行,对合同相对方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对于一名从事合同审查、修改和起草的法律从业人员来说,切记不能出现这样的低级别错误,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审查就是合同审查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对合同主体的信息完整性审查也是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关注的点。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合同主体的类型


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合同主体进行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经济活动,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散落,各种称谓也没有统一规范,在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总则》对主体类型进行了统一和明确。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经梳理如下:


1、自然人


(1)根据年龄分类:


a.胎儿至8岁:无行为能力;


b.8岁至18岁:限制行为能力;


c.16岁至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d.18岁以上至死亡:完全行为能力。


(2)根据智力状况分类:


根据行为时是否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区分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


(1)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等。


3、非法人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上述主体均可以从事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经济活动,成为合同主体。


二、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形式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类型,也不一定都能成为适格的合同主体,也不一定能够永远都能成为适格的合同主体。对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项下这份送审合同的资格,本人认为审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个方面是从通用资格角度进行审查;第二个方面是从特许资质角度进行审查。


第一方面:通用资格审查


通用资格审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从年龄、精神状况角度进行审查,针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工商登记状态角度进行审查。详细来说,合同主体如果是自然人,要去看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年龄是否满足签订此份合同的要求,签订合同时的精神状况是否允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否满足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合同主体如果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去看他们的工商营业执照、政府主管机关的批文等,确定目前的法律状态,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否满足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完成对通用资格的审查后,才有进行下一步合同审查的必要。


第二方面:特许资质审查


对于需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项目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仅限于具有基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行,还需要具备经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签发的资质,如影视行业、特种化学品行业、易燃易爆产品行业等。合同审查时也要自己核查或者重点提醒合同送审人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该类型的特许资质。


三、合同主体信息及其规范


那么合同中的主体信息应该涵盖哪些内容?考虑这个问题,立足点是便于合同管理和执行。本人认为一份合同中的主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主体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自然人的主体名称就是姓名,该姓名要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保持一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名称就是证照登记上的公示名称,要保持一致,千万不要忽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易混淆字段,也不要在合同主体部分使用公司的简称,如果是分公司要明确注明,这是合同送审人常犯的错误,合同审查人要予以纠正规范。


自然人的身份证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政府批文的公文号等,因其具有唯一性,也成为其区别其他主体的特征,在合同主体信息中予以注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法人当然的代表人,且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认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同时承担责任特别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也是“当仁不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主体信息中披露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合同执行的关键,因为他们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起着转接承移的特殊作用,同样,由于在合同中得到了公司的授权和确认,其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也被视为是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联系电话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这里也可以包含电子邮箱、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信息,并且需保证畅通,可以联系上。


联系地址也是不可或缺的信息,是有效送达、规范送达的重要保证,联系地址一般是工商登记住所地,如果主营业地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也可以填写主营业地。


以上六个方面是一份合同中主体信息应涵盖的内容,当然,根据合同的具体需要,可以适当进行增删调整。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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