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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刚入行不久的一名菜鸟律师,特别是以维护生命、自由价值为己任的刑辩律师,不频繁见诸于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或是案件分析讨论会,而常常扎堆于法学理论大家的“故纸堆”里,一坐就是一晚上,大致是很不合时宜的。理论的发挥不围绕在实践的个案中,不以实践技艺与需求为导向,或许会百无用处。这不是骇人听闻。但反过来,从生性与习性上看,深究理论、细品经典既是每个人知识构成中的必然阅读惯性,又反应出个人的品味、性格、意志及理念(哲学)。基于此,我大致也可以说,甚至在琐碎事务缠身的法律事务工作者群体中,这样的方式、技能、习惯与趣味也是必须的。律师不学习,不会长久,这是我的基本判断;至于对象,我倾向于理论著作,这是我的个人旨趣。当然,构成这一旨趣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一生集中学习阶段的瞬间(故事)、持续(惯性)与永恒(品味)。我以三版博登海默《法理学》谈谈我的诸经历,见笑于诸位。
一、三个版本简介与赏析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一书大致是影响我最深的法学著作,这使得我有必要用文字的形式记录它的美好,以及缅怀那些青春,终于使我在学术与思维上进展到如今的状况。在主观上,它成为我的法学入门;在客观上,我也并不认为它不是一部实际上优秀的著作,勿论英美抑或大陆式法律哲学。于是,才有了本人在豆瓣里面与某“大神”关于该书价值的三回合之舌战,至今我都不认为我的观点站不住脚。以下是大战实况:
(一)第一回合:
我:新月大神,法哲学不完全等同于实证主义法哲学,这一点可以和你商榷。因你列举的一大推著作、名家都是现当代的法律实证主义背景下的英美法哲学家。(当然,当代法哲学前沿必然是英美实证主义传统的法哲学探讨,主要还是回应德沃金对哈特承认规则的批判,以此产生的拉兹和科尔曼的排他或包容性实证主义。)我的意思是,这里的推荐可以顾及下欧陆的政治哲学传统和现当代以前的法哲学探讨等。不必要限得过死,要有思想史积淀。
某大神:先纠正一连串错误:
1、实证主义这个概念没什么意思,当代学者基本上不再严肃对待这种标签。
2、我推荐的比克斯的著作,有专章批评概念分析方法,专章介绍富勒、菲尼斯、德沃金三位学者,有专章介绍围绕正义、道德的法律强制、个人权利等等政治哲学话题。
3、你自己都承认“当代法哲学前沿必然是英美实证主义传统的法哲学探讨”,那么作为入门读物,不读最新的读什么?为什么要介绍不重要的“政治哲学传统和现当代以前的法哲学探讨等”。当代重要的学者都不理会了,都不“前沿”了,你读它们做什么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一个实质性观点的异议。
你提到“要有思想史积淀”,这个我不反对。但要考虑法哲学家关注思想史,和历史学家或者观念史学家关注思想史的侧重点的不同。法哲学家回顾之前的讨论,乃是围绕当前重要的议题展开,反思之前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为了整理思想史而整理思想史。如果你不懂前沿讨论,不懂法哲学重要的议题有哪些,读史的重点如何把握?漫篇胡看,然后留下一些似是而非的印象?这皆非治学正途。
废话一段。
现在大学里颇有一些不知从何而来的传言,比方说博登海默的著作很好;要学习一门学科,无论如何要先从思想史着手,哲学更是要从柏拉图看起等等。这些荒唐的主张,还是少听一些为妙。要想知道如何学法理学,当然要从内行那里了解信息。我也非内行,我所谓的内行,乃是那些世界级的大牛。看看哈特拉兹德沃金菲尼斯是怎么治学的,读一读他们的论文或者治学心得,这才是正途。
(二)第二回合
我:感谢大神回复。我还需要回应几句:
1.现当代的法哲学主流或是主战场或是关注焦点当然是受实证主义(不管你觉得它是否是值得现当代严肃探讨的,它都客观存在。)影响下的法哲学视野的探讨。我揣测你的主要研究范围应该是从哈特、德沃金、拉兹、科尔曼、菲尼斯、比克斯等路径,实际上可以追溯至边沁、奥斯丁,这一路径本身就是受实证主义影响下的方法论法哲学实证主义,当然你也知道大概这一传统在中国学者那里是不太把它追溯至孔德的贡献,而毋宁是更早的实证传统,后期则可能受维也纳学圈影响更深(当然涉及后期维特根斯坦语义学转向问题)。如陈景辉的观点。我的意思是这一点不容抹杀,或者说要敢于承认这样一种英美法哲学传统其实只是解决法律哲学问题的一个途径。其核心问题乃是在法律体系内部证成权威的基础上怎样处理法律外部体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如德沃金的批判,所谓描述的社会学的法哲学实际在外部观点上只是一个所谓“理论问题”。关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要么就无法描述,要么就只有选边站,这样一来,法律实证主义不过是假借描述之名,支持一种实际主张,却伪装成了一个一般性的命题。实际上,这里可以找到法律实证主义的弱点。
2.我也纠正个逻辑错误。法哲学入门著作为什么就一定要读前沿性的问题呢?这有什么逻辑必然性么?实际上,我的发言时说既然入门可能要按照一个普遍化的路数先进入一个所谓“史”的学科视野,而不是一味进入前沿问题。(这里我不否认最终的学科理论成果必然要主要甚至全部探讨前沿问题,至少要进入其问题域。)我的意思是楼主大概可能是没有法哲学基础的(不排除有法学基础),所以可能更需要有法哲学史,更关键的是“前史”的理论域的展开和启蒙。
3.个人观点:可能在研究一门专业之前,我倾向于要广读社科类著作,以掌握一种社科研究的方法论和哲学观,丰富“前研究时期”的理论材料和开阔视野。而这些种种都需要你所谓的“满篇胡看”。
4.个人观点:我个人比较厌恶矫枉过正。我深知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大概是被国内高估的作品,但没必要低估,或者最好不要低估。博登海默法理学第一部分和莫里森法理学以及庞德以学派为理路梳理的5卷本法理学对照起来看,大概是没有什么坏处的。甚至,在我这儿可以作为入门推荐给法哲学基础薄弱的入门级书籍。
5.个人观点:举个例子。没有思想史积累,你很难理解哈特为什么在认为奥斯丁理论错误但错得清楚,进而边沁的对奥斯丁的巨大影响,进而贝卡利亚对边沁“功利”概念的提出,以及更早的孟德斯鸠爵士院士的贡献和法国自然神论在阿奎那神学自然法分野后的大陆笛卡尔式理性主义的主客二分的哲学传统。所以,读读思想史显然是重要的。
6.“要想知道如何学法理学,当然要从内行那里了解信息。我也非内行,我所谓的内行,乃是那些世界级的大牛。看看哈特拉兹德沃金菲尼斯是怎么治学的,读一读他们的论文或者治学心得,这才是正途。”我完全赞同。不过,我的所谓“内行”跟你理解或其资料来源和方法论截然不同,所以显得你比较“专业”,而我比较“谬误”。但我揣测可能在你的领域我们是可以对话的。
谢谢!
某大神:一个事实上的错误:
法律实证主义和孔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这一点无论是Hart还是Raz都说了无数遍,不必再议。Dworkin的批评颇为复杂,此处不好展开讨论。你提到的部分,很多学者都指出是失败的。描述性法哲学当然是可能的,不存在什么“伪装”。既然你说在此领域我们可以对话,那么我建议你读一读Marmor的PhilosophyofLaw这本书中对方法论的讨论。一句话,法律实证主义依然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哲学理论,和Dworkin说的那种证立性的法律理论并不一致。
提出一个逻辑必然。
既然你那么喜欢Dworkin的看法,就应该知道目标或本旨在解释中的核心地位。读前沿的讨论,无非就是给自己的法哲学思考提供恰当的目标和本旨。如果你连法哲学究竟是什么都不清楚,如何思考具体的法哲学讨论呢?曾经有人说,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如果你不懂法哲学讨论的目标,这个命题对你来说就是一个死的知识。知道一堆这种知识有何意义?因此,了解前沿的讨论,无非就是了解对法哲学来说什么是重要的议题,知道了这些议题才能有秩序地阅读材料展开思考。因此,这当然是逻辑上的必然,漫无目的地读史毫无意义。
此处可以提出一个旁证。你可以想想,哪本世界级的法哲学导论著作满篇都是思想史?
至于你后面提到的,我基本上不想论辩。你提到研究一门专业之前如何如何,这与我的看法有什么冲突呢?楼主要的就是专业入门,不是专业入门前如何扩展阅读云云。你提到的博登海莫,基本没什么意义,错谬太多。你所谓对照起来看也很令人无语,几个学术传统都不一样的人,对照起来看除了搞乱脑袋之外不可能有什么好结果。你提到不懂思想史,就不知道奥斯丁怎么错。1)我从来没反对看思想史,我说的是,先了解前沿讨论的论题,围绕论题再做拓展阅读;2)从你这段话我基本可以判断,你脑袋的混乱是惊人的。
对于你术后我们是可以对话的,我不做评论。如果你说的内行也是我所列举的那些人,那么你的“资料来源和方法论”总结就是错误的。
(三)第三回合
我:做个最后回应。
1.关于“事实上的回应”:我的观点是他们确实关系不大,而你在这儿大书特书跟我一样的观点,然后来批驳我,何苦呢?
2.关于描述性法哲学是否可能的问题还需探讨,不可轻易下结论。
3.法哲学前沿探讨的前提性问题显然可以被包含在思想史之中,思想史不是你所理解的“死的知识”,思想史的写法有多种,我大概揣测你只狭义以为思想史就是年代哲学通史(不管是政治哲学抑或法哲学),但实际上它包含问题史或者观念史。这其中对于现当代的法哲学问题域的探讨具有关键指引作用。
4.你所说的“先了解前沿讨论的论题,围绕论题再做拓展阅读”的步骤,我完全赞同。不过我的“了解前沿问题的讨论”是大概通过问题史梳理之了解开始的。大概是步骤不一样,这不是实质性不同,可能存在方法上的差异。
5.至于你通过我的发言判断我“脑袋的混乱是惊人的”,我不赞同也不反对。不过我感到很遗憾,至少显得你不够礼貌。
6.我揣测你对话的兴致不高,也好,算我自作多情。
谢谢!
某大神:“我揣测你的主要研究范围应该是从哈特、德沃金、拉兹、科尔曼、菲尼斯、比克斯等路径,实际上可以追溯至边沁、奥斯丁,这一路径本身就是受实证主义影响下的方法论法哲学实证主义,当然你也知道大概这一传统在中国学者那里是不太把它追溯至孔德的贡献,而毋宁是更早的实证传统,后期则可能受维也纳学圈影响更深(当然涉及后期维特根斯坦语义学转向问题)”
这是你的原话。如果你的观点的确是“确实关系不大”,那只能说你这段话表述实在糟糕。
我的确对对话兴致不高,因为这根本不是一个量级的对话。你承不承认,愿不愿意我都不关心。我的事情实在多得很,无暇在此处做普及的功夫。我说你做学问的方法不对,你也可以爱听不听。我守这个帖子就是泼民哲凉水的。法哲学有自己的尊严,不是谁想上就能上的。
我反正是觉得激战正酣,可惜人家大神不跟你聊,嫌你不是一个重量级的人物,“做学问的方法不对”。这些对话在学术或思维方式的交锋中,我并未感到任何的不适,反而可能会承认他确实是大神的思维,在法哲学、特别是英美法哲学的熟知程度上远超于我。但可惜,自始至终我都没看到令人满意的关于“博登海默《法理学》是垃圾、根本不适合入门”的任何构成性的理由。在这一点上,我把三年前的大战贴出来,毫无羞愧地说:嘿!你真是好笑!
从版本上说,博登海默《法理学》原版分为1962年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6年、1981年分别再版)及极少传颂的最原始版本1940年版(美国麦格劳·希尔图书公司出版,其为原始成书版,后两版均以其为初稿扩充内容出版)。最初的1940年版已由伟大的汉语法学翻译家潘汉典先生翻译成书,手稿附文、笔译潇洒、举世罕见。该译版信息为:[美]博登海默:《博登海默法理学》,潘汉典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除此仅有版本译文外,《法理学》一书的中译本实际上还有四个版本,分别为: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4年重印)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其中,后两版保持内容与译法上的高度一致,除了价格与封面以外可以视为同一版本。因而,总体来说博登海默《法理学》大致经历了四个中译本:邓正来、姬敬武共译华夏版;张智仁上海人民版;邓正来独译法大版;潘汉典法律版。因为实在过于冷门,我没有收藏张智仁版本,因而称为我的三版博登海默《法理学》故事。这三版内容分别表现出奇特的年代感,也展现了不同译者对于博氏“综合法理学”的笔锋处理及精神领悟。
共译本是特殊时期的产物,表现出极为启蒙主义的译法特色,当然,受到时代局限亦多年未出重印本。共译本作为鼎鼎大名的“二十世纪文库”第一批出版书目,与马斯洛《人的潜能和价值》等名著齐名,可谓红极一时。张智仁版最为受人诟病,大致在翻译上存在较多的专业问题。作为国内较早的古希腊经典哲学的译者,张先生在哲学术语及翻译上问题不大,但法哲学及其概念的习惯译法还是具有很大的不同。没仔细读过该本,我的评价也会大打折扣。邓正来的独译本或许是最为著名的版本,历经十余年、经久不衰、如同早逝的邓的学术才气,该译本大气恢宏、气势逼人,但亦不失学究文采,以及文者/译者共通高峰体验的曲高和寡与高山流水。
下章也会谈到,该版究竟怎样深刻地影响了我的学术、思维甚或友谊方式。最后,潘汉典老先生的40年版已经不是经典所能概括。它所承载的历史、现实、学术价值可谓汉语法学界译文之瑰宝。作为1948年东吴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毕业生,潘汉典转接了民国时代大师传统的神髓,这些极具人文色彩的究研、工匠、训诂之精神于今已然渐行渐远。作为法律人,若你还不认识潘先生,就请先去图书馆或书店翻翻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或汉译名著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吧。(未完待续)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