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 公证证据保全的三大注意要点
刘朋 刘朋朋 刘朋朋   2017-11-01

 

文/刘朋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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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保全由于其法律效力的确定性,在诉讼取证中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在侵权案件中,虽然公证由专门的公证处来进行操作,但公证最终需经过对方的抗辩、法院的审查,因此律师在要求当事人进行公证或者接受代理对外委托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必须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去审查以达到公证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唯一对应性的客观效果。以下笔者结合在诉讼中遇到的公证因违反证据规则而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抗辩和案例,来谈一谈在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操作中应该的要点问题,同样也可以作为律师对于公证保全的公证书效力的抗辩点。


一、公证环境和操作方式是否能保证公证结果的唯一性?


网络公证尽量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电脑在操作之前进行清理、保证存储介质的清洁型。首先,在修改公证电脑hosts文件的情况下,将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建立映射关系,从而使得输入该特定域名所打开的网页为权利人或其代理人预先设好的页面,达到虚构相关事实的目的。当公证保全证据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过程中所用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实施公证保全之前不为公证员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型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类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真实的互联网环境之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37号)。其次,在不检查储存介质的清洁型前提下,直接进行相关公证内容的刻录,公证书存在较大的瑕疵(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469号)。


现场公证中经常会出现相关主体无法识别,如,未悬挂企业名称、悬挂名称与侵权主体不符、存在多个名称等多种情况,但公证书作为侵权的较为直观的证据,尤其是当公证书作为孤证的情况下,必须在公证书中直接体现侵权主体,可以通过企业工商登记住址、相关部门调查、产品表面显示、直接询问、公章主体等方式来进行确定。


二、公证主体与诉讼主体是否一致?


无论是律师还是公证员都是法律专业人士,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是最为浅显的知识,但恰是这浅显的知识让许多公证书公证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无法形成关联性而不被法院采纳,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


网页公证中单纯公证网页内容而不公证注册主体。在一些公证中直接输入网址后进入相关的操作页面,想当然的认为网页的发布者就是被诉侵权主体,但是在实际中存在多种可能,如:发布者只是第三方并不是网站的注册主体;注册主体在收到相关公证后将网站转让;网站属于托管或借用;真正的运营主体与实际的注册主体不一致等等多种情况,尤其在公证书作为孤证的情况下,无法将公证内容与诉讼主体产生关联,往往导致败诉的结果。正确的做法是进行网页公证时,应首先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然后从该系统的“公共查询”中输入相关的网址公证相关的主体后,点击进入网页,公证相关内容。


网络购买公证中单纯公证购买行为不公证运营主体。网络购买公证除了需要遵守网页公证操作外,还存在一个特殊问题,即可能出现出卖人、发货人、开票人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进行公证购买时,首先应该明确店铺的运营主体,在购买之前先公证店铺的营业执照,这样当出现相关主体不一致时,可以一并起诉。


现场公证中混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因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不规范,现场公证往往会出现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混淆的情况,这就需要律师在进行公证之前明确诉讼策略,根据诉讼策略确定的相关主体,在不违反《公证法》的前提下,引导公证员作出对我方有利的公证,在个人和公司一并起诉的情况下,在公证书中可以出现相关人名但尽量避免出现“员工”“工作人员”等字样。


三、封存及保管方式是否能保证公证结果确定性?


公证实物必须经过完全的密封封存,封条必须用公证书提供,并加盖公证处专门的封存公章,达到人无法与产品接触的效果,此外,从公证到开庭质证少则一两月,多则半年甚至数年,因此必须使用较长保存时间的封存材料,防止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破坏。


公证因为法定的公信力,在诉讼中对于公证书的抗辩往往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来展开,而真实性的主要抗辩焦点在于产品的封存保管是否导致公证结果的确定性丧失,只要产品封存完好,真实性抗辩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关联性是抗辩攻击的重点,律师在将公证书提交时必须首先审核公证内容、侵权主体、侵权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是否能产生唯一对应性,防止盲目轻信公证,导致败诉的后果。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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