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在婚后所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马家强 马家强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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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绝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是争执最激烈的,尤其是伴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双方围绕房产问题往往会产生诸多争议。其中,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房产或婚后购买的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离婚纠纷案件的疑难点问题。当前,由于我国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为此造成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房屋的租金类似银行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属于个人所有。有的法院则认为,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并出租、收益,属于经营性行为,租金属于经营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以各地法院公开的判决文书作为研究数据,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探究个案差异的具体缘由。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认定“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资取得”


物的孳息是指该物的出产物和按照该物的用法而就该物取得的其他收获物,一般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比如果树所结果实、动物所生产的产出物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对原物的使用,比如房屋租金、银行利息。孳息具有可从原物分割且分割后无损于原物存在的属性。


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及“加工孳息”的概念。加工孳息,又称人工孳息,其分类见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中。所谓加工孳息,其与天然孳息的区别在于需要投入人力才能获取,比如播种、灌溉、施肥等行为则属于人工行为,谷物和水果的成熟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劳动力所创造的财富部分。


了解自然增值,首先要分析“增值”。增值,指的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自然增值(亦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主动增值,顾名思义就是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系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此时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姻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增值系基于客观被动性行为所产生的增值。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一般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自然增值是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物体价值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不确定的,甚至有可能出现负增长,即贬值。


投资,是指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属投资。根据是否直接投资于企业经营活动可将投资区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对企业具有经营决策的权利,其投资收益通常与投资者的经营行为相伴相随。间接投资,则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相关,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利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等。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综上,孳息、自然增值与投资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之间的差异。正如台湾学者黄立所说:“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派红利,此种属于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


三、司法实务争议


前述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法律意义上,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应当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应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而且,租赁行为本身属于一种经营活动,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因而,将租金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于法有据。


婚姻法本身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对于房屋租金是否属于法定孳息这一点目前在司法学界仍然存在争议,因为房屋租金不仅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还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作为家庭的主要重大财产,原则上前述房屋基本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装修、维修、修缮、发布租赁信息、联络承租人等。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一文(刊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中载明:“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之相应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中明确: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曾经也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在正式司法解释文本中予以删除)之规定。然而,由于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关于租金收益方面内容的缺失或对“投资收益”的概念未作进一步明确。所以,关于一方婚前房产或婚后约定为个人的房产,在婚后进行出租所获租金收入到底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目前并无定论、尚存争议,核心的要点在于双方(尤其是非产权方)是否对房屋租金的收益投入了管理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租赁消息、带承租人看房、催收租金、维护修缮管理房屋,关键还要看具体的个案案情。


四、案例解析


1、由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赣10民终181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房权证青字第××号房屋的租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的租赁需要家庭成员进行人力投入、资金投入,如管理、维修、装修等,故本院认为房屋租金为经营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盐民终字第02202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朱某以其坐落于上海市灵石路733弄6号201室的个人房产用于出租,该房屋租金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关于上诉人朱某收取的租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经查,一审中上诉人朱某已认可房屋实际出租到婚后并收取了9000元租金。鉴于被上诉人沈某因偿还房屋贷款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且房屋租期截止到婚后,故该租金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辽02民终2930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上诉人主张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的个人婚前房屋租金均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予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该婚前房屋租金是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即房屋租金由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应属法定孳息,故被上诉人此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刊登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


据此,笔者认为,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原则是:婚后的收益是基于自然增值还是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前者属于个人财产,而后者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租金收入方面,判断的基本原则亦是如此。无论房屋本身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系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所取得的租金,作为经营收入,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如果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工作仅由其一方负责,则租金收入应归产权人个人所有。如此,既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失公正。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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