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按: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律人了解案情,辨析法理的最佳学习样本。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做到行文格式规范、案情叙述清晰、法律适用精确、裁判结果明确,对判理进行透彻辨析也是非常重要的。基于此,法官对于裁判文书说理过程的思考是一个亟待发掘的富矿。本周无讼阅读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手,为大家献上“裁判文书说理”系列特刊,活跃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将通过经验分享,为大家展示他们对于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最新思考。
本文由无讼观察员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期“忠法论坛”上的会议精华整理而成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记录裁判过程、阐述裁判理由、公开裁判结果,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是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书。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做到行文格式规范、案情叙述清晰、法律适用精确、裁判结果明确,对判理进行透彻辨析也是非常重要的。
最近司法领域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如浙江宋城集团案件),引发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法院第一时间将判决书在网上公开,舆论动向随之反转。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过硬的裁判文书,没有“自晒家底”的勇气,法院难免陷入百口难辩的尴尬境地,司法公正与权威如何彰显?其实,国外法院面临同样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前段时间宣判的“同性恋婚姻”案备受关注,极具争议。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是通过公开裁判理由和异议意见,来显示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可以说,裁判文书是社会公众评判司法公正的最直接依据,是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宣言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裁判文书是法院经由司法程序,由法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共产品”,它不仅确定和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承载着传递司法信息、弘扬社会道德的功能;其面对的受众不仅仅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法律研究者,几乎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裁判文书的受众。社会公众在更多的时候是从裁判文书中进一步感知司法、评价司法的。裁判文书要让当事人接受、社会公众理解、法律研究者认同,关键要在说理上下功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裁判文书的说理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着联系社会公众与司法的“感情纽带”。
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法官对于裁判文书说理过程的思考是一个亟待发掘的富矿。无论对于法官本身,还是检察官、律师、法务和法学研究者,了解法官的说理过程其实就是了解法院的裁判思维。正是基于此,法官对于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和实践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样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些年来审理了一大批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如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案、影城禁止观众携带饮料入场引发的纠纷案、大兴摔童案,并在其裁判文书中进行了精彩的说理。下面将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三个典型案例入手,选取裁判文书中的部分精彩说理段落与大家共享。
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案
在北京市一中院审判的(2007)一中民终字第9064号上诉人晏思贤、郑美霞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即2005年10月4日发生在726路公交车上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晏思贤、郑美霞夫妇女儿案)中,法官在判决中突破以往的文书模式及赔偿数额的限制,不但以法院的名义对被害家庭表示同情,并且撤销了原判赔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人民日报》发表时评文章,对判决书所展示的人文关怀和个性化说理予以肯定。
裁判文书选编
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眼睁睁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假如,这仅仅是生命自然的过程,人们也只能去坦然面对。但是,这却是出于一场飞来横祸,而且是在自己眼前发生。本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正像上诉人所说的,“恶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到女儿的中学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甚至不敢看到电视上女孩子的脖子”。触景生悲、睹物思人,其情其景是人皆惨然的。尤其是二上诉人老年得女,却又失去,今后将无法再生育。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对二上诉人的精神刺激是巨大的,使其遭受的精神痛苦是异常剧烈的,必须予以充分的抚慰。
影城禁止观众携带饮料入场引发的纠纷案
在北京市一中院审判的(2004)一中民终字第11105号李冰诉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侵犯选择权上诉案(即影城禁止观众携带饮料入场引发的纠纷案),判决书首次公开写明了合议庭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说:法院的判决若想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服,“说理”尤为重要。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能够最大限度地令双方当事人满意。
裁判文书选编
本院认为:李冰以华星公司侵犯了其消费选择权为由起诉,因此本案应属于侵权之诉。就本案的审理结果,合议庭出现两种意见:
一、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理由如下:
…安全问题在当今确实是异常突出的一个问题,但并不应达到因此而怀疑每一个公民的程度。关于带壳类、有异味食品影响其他观众观看电影问题,影院同样完全可以就此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这不能以此为理由扩大至禁止所有外带食品饮料。…
二、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理由如下:
…判定华星公司禁止消费者自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电影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其关键在于华星公司设置的相关条款是否有效。 …
…经营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可以决定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而不应从部分市场主体一方的利益出发,判定该商品及服务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 …
大兴摔童案
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2013)一中刑初字第3737号韩磊故意杀人案(即社会广泛关注的大兴摔童案)中,判决书强化了对证据的分析说理,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被告人主观心态是否明知”这一问题,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又针对被告人及律师提出的反证观点结合证人证言、法律规定以及医学常识进行了充分的辩驳。
裁判文书选编
此外,法庭还需特别指出一点,为避免对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推定出现客观归罪的倾向,法律为行为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即当行为人能够提出反证时,可以推翻上述推定。从本案庭审情况来看,韩磊的辩护人主要提供的反证观点有二:一是韩磊由于醉酒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受损,刑事责任能力降低;二是韩磊将李媛打倒时被带倒在地,其突然起身时可能出现体位性低血压的症状,导致其视力模糊。对于辩护人所提上述反证观点,关于醉酒一节,前文已经有所论述,无论是从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来看,还是其他证人对韩磊状态的描述,均可以证明韩磊当时并不存在醉酒状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本身亦不是阻却犯罪构成的事由或从轻处罚情节。至于体位性低血压的问题,一方面,该症状仅是辩护人的主观推测,并无任何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出现体位性低血压时,除视力模糊外,还有头晕及行动能力受限等伴发症状,而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韩磊在起身后迅速准确的绕至婴儿车前实施了将孙某某抓起高举过头后猛摔在地的行为,整个行为过程动作连贯、攻击性强、力度大,其这种行为过程本身也不符合体位性低血压的症状表现。故对于韩磊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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