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继承人》里的利益冲突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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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作为律师编剧的律政剧,剧中人物关系角色变化戏剧性十足。人物角色复杂,律师同时为当事人,甚至还会成为证人,更出现原被告代理律师竟是亲子关系而一方不得不退出案件代理的情形。在代理案件及庭审中,经常听到律师提起“利益冲突”,由此直接影响到律师能否做代理人,能否以律师身份出庭。戴波为何要从海明所辞职才能为汤宁代理,又为何要从宁宁所辞职去海明所才能为钟克明代理,汤立群为何不能委托汤宁而选择薛寒志?这就是存在利益冲突。
一、何谓利益冲突?
剧中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律师,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该规则2001年12月30日通过试行,2006年3月15日、2011年3月5日进行了两次修订。该规则第四条是对于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并在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列举了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
出现利益冲突比非一定不能代理,对直接利益冲突,律师接受委托,需要事先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委托的有效豁免;对间接利益冲突,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豁,在取得当事人的有效豁免前,律师应当谨慎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
在民事案件中,有一项利益冲突是不可豁免的,即“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细说《继承人》中三个案件的利益冲突
案例一:汤宁起诉汤立群、夏云
汤宁为查清真相,起诉汤立群、夏云。薛寒志、戴波作为汤宁的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原为钟克明,钟克明病后,同在海明所的郑昊任代理人。
此案中,戴波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从明所辞职。戴波原为海明所律师,也是汤业集团的法律顾问,若为汤宁代理则与汤立群发生对抗关系,产生不可豁免同一律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利益冲突。戴波只能从海明所辞职,加入天合所为汤宁代理。
案例二:宁宁所开门红李天然案
宁宁所成立后,郑昊、戴波、汤宁转入宁宁所。
李胜利原委托海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钟克明、郑昊、戴波。现委托宁宁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郑昊、戴波、汤宁。钟克明担任法律研究所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此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本案中海明所律师先为李胜利代理人,后该所钟克明律师为法律研究所代理人,存在直接利益冲突。
案例三:汤立群起诉钟克明、夏云
戴波拒绝汤立群的委托,离开宁宁所转回到海明所为钟克明、夏云代理。汤立群委托汤宁和郑昊为其代理人。钟克明和汤宁父女关系确立后,汤宁退出案件,郑昊成为原告当事人。天合所的薛寒志为汤立群代理。
汤宁退出的理由为间接利益冲突情形。“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汤宁作为对方当事人钟克明的近亲属,代理汤立群存在间接利益冲突。
《律师法》也对代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加以禁止。《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汤立群去世后,本案原告转为利害关系人汤静,却受到被告质疑。为诉讼的进行,郑昊作为遗嘱继承人是唯一具有原告资格的当事人。
四、转所能否避免利益冲突
以上三个案例中,都存在转所情形,然而转所并不消除所有利益冲突,反而会引起新的利益冲突。直接利益冲突的一种情形表现为“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种限制是对律师的限制,转所并不能消除该利益冲突。
另外,“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此种情形亦为直接利益冲突。
转所仅能解决不可豁免的利益冲突。由转所带来的新的利益冲突,仍需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委托的有效豁免。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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