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解 | 关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解读
侯珊 侯珊   2017-11-22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现就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与总体思路


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此,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制定《指导意见》,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适用范围


1.正向列举


银行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当遵守《指导意见》。


这里列举了资金信托计划,而资金信托计划特指集合资金信托,所以财产权信托以及单一资金信托都被排除在整个《指导意见》定义的资管计划之外,当然这仅仅是征求意见稿,有待正式稿出台后进一步确定。


2.反向排除


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3.私募基金是否适用


本次征求意见稿不包括私募基金,但从央行答记者问来看,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环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指导意见》。所以所有关于杠杆率、分级产品的限制、关于嵌套的限制、以及未来非标的一些规定都适用于私募基金。


三、明确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


主要是确定了两个划分标准,一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二是按照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这两个维度将成为后续资管产品的基本分类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分类标准

产品类型

具体标准

募集方式

公募产品

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

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投资方向

固定收益类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

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对于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指导意见》虽然也明确了债权类资产,意味着非标债权类的私募产品仍可以发行,但目前基金业协会仍会延续目前严格管控的趋势。


金融机构在发行产品时应按照上述两个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并且在运营过程中不能擅自改变。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的,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四、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五、明确了管理人的八大职责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六、规范非标债权投资


1.明确非标债权资产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外的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2.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3.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七、明确第三方独立托管


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一旦严格执行第三方托管,将强化托管行职责。有助于银监会核查底层资产,控制理财资金违规流入相关行业或产业,对于通过嵌套绕监管以及资金池运作,都将形成强抑制。


八、规范资金池业务


1.明确资金池业务特征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2.通过久期管理严禁期限错配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九、规范资产组合管理


1.比例限制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限期整改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强化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或者操作风险资本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央行答记者问明确,《指导意见》并非要求在现有监管标准外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指导意见》的标准,制定具体细则进行规范。


十一、打破刚性兑付


1.明确资管产品净值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央行答记者问中明确: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


2.严禁承诺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3.明确刚性兑付类型


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明确处罚机制


一是要交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三会不处罚,人民银行进行处罚。


十二、统一资管产品的负债比例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

 

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140%

封闭式公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总资产200%


但需要注意这里特别强调了穿透计算的原则,也就是如果相互嵌套的情况下,彼此的融资杠杆需要相乘。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十三、分级产品设计要求


1.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公募产品。

开放式私募产品。

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2.分级产品的分级比例


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固定收益类产品3:1;

权益类产品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2:1;


3.禁止转委托劣后级管理、禁止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


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十四、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1.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禁止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多层嵌套禁止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严格对受托机构的管理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

 

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

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

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五、穿透监管


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将导致未来即便有一层嵌套,向上看合格投资者的话,对于理财嵌套进入资本市场、投资权益类或明股实债等都一定影响。


十六、央行独立的资产管理产品报送系统


央行将建立自己的独立资产管理报送系统,未来所有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都需要报送给央行,成立后5个工作日报送。过渡期内,由各登记机构按月度报送。


十七、新老划断,存续到期


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


可以预见,《指导意见》正式施行后,将彻底变革资产管理模式,各种靠规避监管、结构搭建、层层嵌套的野蛮生长的时代将成为过去,新的资管监管体系下,将是对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募集以及主动管理能力的考验,让我们拭目以待。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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