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一文说清法定管辖
梁洁   2019-03-14

 

文/梁洁  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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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诉讼必说管辖,立法者设置管辖制度时在遵循方便当事人、方便法院的两便原则下设计了庞大且繁琐的管辖体系和规则,且民事管辖远远比刑事管辖复杂得多,小编今天就带着大家来了解一下民事法定管辖,以便大家寻找管辖法院时有的放矢。

 

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两者是纵轴和横轴的关系,纵轴和横轴对应的坐标点就是法定管辖法院。

 

一、级别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绝大部分一审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重大且涉外的一审案件是由中院管辖的。所谓重大是指满足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之一的案件,而涉外是指主体,标的及法律事实之一涉外均可。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看,为防止滥用诉权且便利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定为原告就被告。但是当原告的住所地与案件有更密切、更实际及更全面的关系时,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定就被打破,从而适用被告就原告及原被告均有权管辖的例外规定。

 

1.被告就原告的情况如下所示:

 

 

2.原被告住所地均有权管辖的情况如下所示:

 

 

(二)特殊地域管辖

 

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当事人住所地之外,增加了更多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即在特殊地域管辖中,管辖法院的范围更大了。常见的特殊地域管辖如下所示:

 

 

(三)专属管辖

 

在地域管辖中,还有一类非常特殊的管辖就是专属管辖,即对某些特殊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做其他的约定。可见,专属管辖是所有管辖中效力最强、位阶最高的,一个案件一旦落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有如下7种:

 

 

三、确定管辖中的常见问题

 

(一)网购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网购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若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当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应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三)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约定履行地与原被告住所地重叠,那么约定履行地也具有管辖权。

 

(四)因诉前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25号指导案例,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编辑/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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