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然而,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仅仅是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一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还包括其他8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故在适用本条时,实务中对于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有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解释对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由作出了明确规定,故只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00个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全部案由类型。对此,最高法院民一庭曾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对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作出解读,该文认为,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为考察司法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笔者于2018年3月31日通过“无讼案例”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以窥最高审判机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裁判规则。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李盛烨、纪力、包剑平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美达芙公司,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13号张庭瑜诉曾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朱科、王朔、沈红雨
【裁判要旨】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案件要根据诉讼标的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工程所在地法院不一定具有管辖权
3.【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辖终93号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李盛烨、沈佳、杨立初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地域管辖,再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确定具体级别管辖法院。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在甘肃省天水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987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4.【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辖终70号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议庭:宋冰、宁晟、何波
【裁判要旨】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当由安徽高院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由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所在地人民法院包括铜官山区人民法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本案该由哪个法院管辖,还必须通过级别管辖来确定,故铜陵置业公司直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本案应由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对法律的理解错误。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规定是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性管辖是针对地域管辖而言的,并未对级别管辖作出限制,故两者并不冲突。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故本案第一审应由安徽高院管辖。
三、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转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5.【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辖终157号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荣明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杨卓、汪国献、李春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依法分包、转包。对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情形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做了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有相关内容。依据上述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转包合同发生纠纷的,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理本案,驳回中关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6.【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辖终337号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逯淑梅、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议庭:董华、李桂顺、武建华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逯淑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盛谐公司和油田开发公司共同给付工程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主要为盛谐公司承包油田开发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逯淑梅,逯淑梅进行施工并已交付使用。本案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审将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7.【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辖终152号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文明祥、张正奎,原审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汪国献、李涛、杨永清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文明祥、张正奎依据其与盛谐公司(原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具备了前述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且被上诉人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其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价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五、按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程序法的司法解释,无论是正在审理的案件,还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而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都应适用
8.【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辖终199号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李涛、汪国献、杨永清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甘肃省榆中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前述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为2015年2月4日,案涉合同签订于2013年7月,该合同约定由华江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由此可见,司法解释系对原有法律的阐述,解释的内容系原法条应有之义。就程序法的司法解释而言,正在审理的案件都应适用。
9.【案例索引】(2015)民提字第8号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名仕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名仕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议庭:尹颖舜、周其濛、宋冰
【裁判要旨】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为对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解释,应当贯彻“程序从新”原则,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而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适用该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0.【案例索引】(2015)民一终字第347号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林俨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合议庭:何波、宁晟、周其濛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二十冶公司与鑫海公司签订“2#高速线材工程”、“高炉喷轧二期工程”、“炼钢扩建改造系统工程”三份工程施工合同,二十冶公司基于履行上述合同提起诉讼,本案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由于讼争工程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应当由讼争工程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法院专属管辖。二十冶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二十冶公司不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103645972.84元,根据本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关于“对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七、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11.【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辖61号应建伟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议庭:周其濛、李盛烨、包剑平
【裁判要旨】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引发纠纷,应建伟起诉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开工,大庆建筑公司重庆分公司亦未按照约定返还工程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有错误。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