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小股东如何通过诉讼解散公司?
吴皓 吴皓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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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本文所称“小股东”,是指对目标公司持股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三分之二以下的股东。公司在这类股权配比下,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表决有特别约定(比如重大事项必须全票通过),否则持股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大股东完全可以绕开小股东对公司普通事项、重大事项作出生效股东会决议,实质上剥夺小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决策权。


在业务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小股东因为生产经营合作关系,入股大股东的公司或与大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一旦经营合作业务遭遇市场风险、陷入停滞,就会发生大股东转移资产,小股东只能坐视投资贬值的情形。到这个阶段,小股东可能已经尝试了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途径无果,还剩下一个最终通道可供小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即诉讼解散公司后进行财产清算。


02 法律依据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同时还列举了几种不予受理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3 证据组织


小股东对目标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即为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适格原告。通过法院诉讼解散目标公司的难点,在于小股东需提供充分证明目标公司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诉讼解散公司的四种事由之一。而在大股东对目标公司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时,小股东很难对一种事由完成充分举证,或仅通过一个事由让法院支持诉求。故而作者建议小股东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从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穷尽救济途径三个维度准备和组织,形成系统证据。


3.1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法院裁判观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建立在其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判断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从上述组织机构的运行现状入手,加以综合分析”(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关于目标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据组织,可从公司内部三会治理机构运作情况入手。


首先是公司股东会,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召开的规定,以及历年股东会记录,可以看是否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情况;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比例要求,可以看是否符合“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情况。


其次是公司董事会,通过目标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公司档案核实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履职情况(董事会会议记录、就公司管理事项签订、审批的相关文书等),以及各董事席位的选举、委派情况,可以看是否符合“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的情况。


最后看公司监事会成员构成、以及履职情况,方式同上述董事会的调查。


3.2 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目标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据组织,可以从业务、员工、经营场所三方面入手。关于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可以收集公司近几年连续财务审计报告或三个财务大表来反映,也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调取公司近几年纳税记录来佐证;关于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任职情况,可以收集花名册、工资表、离职文件、劳动诉讼情况等;关于公司经营场所,可以看是否还继续使用,是否还在实际生产经营。


通过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所反映出来公司经营的亏损、对外负债、长期未分配利润、不合理的未实现债权等情况,同时可用来佐证《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3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在我们检索过的公司解散诉讼判决文书中,有很多法院认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仍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并非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并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贸然解散公司不利于维护多方股东的权益”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所以小股东对“股东穷尽救济途径,公司已陷入僵局”的举证十分关键。


关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证据,可以从内部协商、外部救济两个方面准备。


内部协商方面,小股东可以收集此前发函要求大股东召集股东会的函件,大股东的回函;形成具体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方案,书面方式积极请求与大股东商谈,保存往来函件,并对寄出函件进行公证送达;如果大股东回应小股东的方案,愿意当面商谈的,则注意在每个商谈阶段或结果确定后,形成书面文件由双方签署,固定商谈过程证据。


外部救济方面,可以争取通过商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进行调解,形成书面调解记录;或先启动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诉讼,作为先手程序,给对方压力争取商谈机会的同时,最终形成的判决文书可以作为穷尽救济途径的有效证据。


04 管辖及保全


4.1 管辖


小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应以目标公司为被告,可以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法院对公司解散诉讼的管辖,结合属地和级别管辖确定。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4.2 保全


保全是小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重要环节,从申请保全的时间节点,到申请保全的范围,都需要经过全面计划评估来做决定。如果小股东掌握的信息可以确定目标公司有大量的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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