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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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该“法律”包括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有关劳动争议的地方性法规。
[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点击蓝字可看相关文书全文)
二、竞业禁止义务是对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的权利限制,即规定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竞业禁止的实质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民事或劳动法律关系中特定的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的权利人所负有的、不从事与权利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性行为或不在与特定权利人的经营业务形成竞争性关系的企业中任职的义务。特定权利人与特定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对等。
由于竞业限制的义务人通常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的约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性行为,或不在与特定权利人的经营业务形成竞争性关系的企业中任职,因此,其亦有权从特定权利人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即,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亦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只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其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仅仅享受了劳动者在离职后不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权利,而无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在限制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的同时又对其不予补偿。
因此,该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如果承认这种约定的效力,就等于承认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损害劳动者利益这样一种行为模式,这无疑是违背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及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因此,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东莞昱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尹为福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纠纷(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限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利益。
劳动者通常都有一定的专业,其专业又往往与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业务存在一定的联系,其求职就业要以本人专业为依托。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为了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通常要寻求新的工作,如果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在一定期间内可能难以找到新的工作,因此影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
正是考虑到涉及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实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还应当约定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
四、虽然经济补偿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但如果因此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劳动者不受该条款的约束,有权利用其获得的商业秘密谋利,这将导致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亦不符合我国设立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本意。
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作为一种不作为义务,根据竞业限制的自身特征,劳动者不能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和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未对经济补偿进行约定,并不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谭天仲与西藏聚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藏法民申字第30号二审裁定书]
五、要求劳动者承担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范围。关于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民事责任以及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圣武劳动合同纠纷案(2006)桂民三终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内容有正常合理的判断,在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义务支付赔偿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申3983号高凤妍裁定书]
七、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对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无约定,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未因此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虽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未支付补偿金,但劳动者并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离职时双方经协商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提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应属于无效条款的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应遵守保密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和保密津贴、侵犯其权益的,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未给付劳动者保密津贴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能得出劳动者就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结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康晓军与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63号申诉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尹明兰与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等竞业限制纠纷(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35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义栋、连云港市金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李义栋、连云港市金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45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临沂春光磁业有限公司与韩守强劳动争议(2015)鲁民申字第1409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无效,二年内的竞业限制约定有效。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尹明兰与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等竞业限制纠纷(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35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保密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遵守该义务需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必要,因此,是否支付保密费以及如何支付保密费应看当事人有无约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年会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川民申字第2059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此,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须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为劳动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但属遵守双方约定的竞业协议而让渡了自己部分的就业权,对此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经常出现难以认定的情形。一般来说,须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
一、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维持生活需要而进入劳动关系的直接目的与追求,通常情况下为获取更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进入下一段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劳动者在前后两家公司所领取的报酬差异;
二、前后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模式等是否存在重叠和竞争关系(产品是否具有同质性、业务范围是否有同业竞争关系),劳动者的专业方向与擅长的技能是否存在帮助;
三、新供职用人单位的入职时间与劳动者的离职时间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昌、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8)新01民终96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文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2018)鄂01民终187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振刚与武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鄂01民终217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十一、根据法律规定可见,竞业限制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约定义务。由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是对劳动者因遵循竞业限制义务的就业补偿,是对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因就业限制而可能造成收入降低或没有收入的一种补偿。因此,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向劳动者按月给付,这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将工资中一部分变相拆分成竞业限制补偿金,从而规避劳动关系解除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马骥、无锡汉神电气有限公司与马骥、无锡汉神电气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2015)苏民再提字第0012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十二、竞业限制的对象并不一定为公司董事、高管等,对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前台工作人员,能够接触并掌握大量客户信息,该客户信息也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同业竞业情形下,该岗位能够使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有用武之地,因此,可以将前台人员认定为竞业限制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作为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等文件,说明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能够接触或了解到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葛金花劳动争议纠纷(2015)川民提字第408号民事再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鲁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忠仁与济南鲁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忠仁劳动合同纠纷(2015)鲁民申字第29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士干、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8)鄂01民终732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十三、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因竞业限制造成收入降低的补偿,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
在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后,如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失去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实际意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此之后,双方还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支付违约金后,改正其错误,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士干、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8)鄂01民终732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十四、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不必须表现为签订相关专项协议,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载体予以体现,并被劳动者予以接受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保密管理制度)学习签字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另外,劳动者还承诺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及公司邮箱实时关注各项规章制度的动态变化,同意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日后的修订,且承诺自愿遵守最新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无不当。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方继保(武汉)软件有限公司、刘飞劳动合同纠纷(2018)鄂01民终690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十五、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属于公司的文件、资料私自带回家的行为属于侵犯公司商业机密,应赔偿违约金。
劳动者认为其仅在劳动合同的尾部签名,上述劳动合同中间页码违约条款系用人单位后来添加进去的,原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不应赔偿。
此时,基于劳动者并未在劳动合同每页签字,在劳动者不认可上述违约赔偿条款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以社保备案的合同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丁华劳动争议(2016)鄂01民终236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编辑/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