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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览
一、引论
在笔者推荐完书籍之后,有很多爱好学习的民法人,询问笔者,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怎么读?怎么学习?是否对我从事民法实务工作有帮助?
以上的机缘巧合,激发了笔者书写关于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列学习方法与思考。另外,在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将近5年的时间里,深刻的感受到民法实务中方法的重要性,借此机会,对笔者过往的困惑和看法写下来,亦未尝不可。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截止今天为止,最好的方法论经典著作。读者切不可尽信笔者的思考,尚需回归经典读物。
二、《法学方法论》在说什么?
1、《法学方法论》论说的具体内容
拉伦茨的这本著作大概有300多页,分为引论和七个章节。每一个章节,都在处理法学方法中的经典命题,如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客体、法条、案件事实如何形成、法律的解释、法官造法、法学概念及体系等。
2、《法学方法论》论说的线索:通过方法对价值判断进行审查和批评
拉伦茨的这本著作,实际上是围绕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展开“法学”的思考,因为“法学”的思考,通常包含了价值判断。
而根据当时以及现在的科学标准,价值判断是不能进行客观、理性思考的。故对于“法学”不存在科学的方法,其仅仅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
拉伦茨教授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对于“法学”的认识有一部分真理性的内容,但不可忽略的是,法律家处理问题可以依据一定的方法,而且这种方法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前被使用过的。故本著作旨在研究这种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且进一步的评价行为,至少在一定的界限内,以这些先决的价值判断为准则。也就说,这种方法发挥作用的逻辑:法律规定了既定的价值判断—法学方法对这些价值进行理解或者转述—评价行为以价值判断为基础。这样下来的话,价值判断本身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并进行合理的批评。
二、《法学方法论》如何展开?
《法学方法论》的正文部分一共有七章,每一章都有各自的论述主题和内容。实际上,从第一章到底七章,是依照如下的内容展开的:
文献综述—法学—法条—案件事实—法律解释—法官造法—法学概念及体系。
对此,文献综述、法学这两部分,属于本作者的导论和基础部分,重点在于梳理各家文献、论述“法学”这一研究客体,为后五部分本论的展开打好基础。
从法条开始,直到最后的概念及体系部分,均是论述法学方法的本体。这一部分,又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是法规整,即大前提的形成,包括法条、法学概念及体系;第二个是案件事实,即小前提的形成,包括案件事实的形成;第三个是法律适用,即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来回流转,包括法律解释、法官造法。整个论述的哲学背景是规范—事实的对立和互动。
故作为读者,最为重要的是领会、实践本体论。
三、《法学方法论》与律师实务
依据笔者的切身经验,目前的律师实务关注更多是律师专业知识、技巧和经验三个方面。期间,很少有人强调法律解释及适用方法的问题。尤其是在实习律师培训的内容安排上,很少有关于法学方法的讲述和安排。
在笔者经过将近5年多的法律实践,深刻的领会到法学方法对律师实务的重要性,具体理由如下:
1、案件办理的第一步,即事实的梳理及选取。无论是书写代理思路,还是向客户了解情况,律师无疑都会面对如何获取事实、如何描述案件事实、如何补充事实的问题。在此,一方面需要法律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其实更多的需要律师将知识进行一次实践性的转化。即运用一定的法学方法,将法条转化为可操作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才能对与法条构成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进行选取。
2、案件办理的第二步,法律的检索,需要律师进行与第一步相反的思考过程。即根据对事实的选取,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案例、文章等进行检索。这其中,涉及的正式法学方法中的事实指向性的法律思考过程。
3、案件办理的第三步,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往返流转。这一部分涉及的是法学方法的核心,包括了事实的价值判断、法律的解释适用、法官造法、法律适用的逻辑规则等内容。
4、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据搜集、补充、组织、举证、质证活动,均需要法学方法为其提供思考基础。
第二部分 法条理论
一、引论
拉伦茨的这本书,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将“法学”这一客体作为论述的核心,这里的“法学”更多的是指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学”,其论说的系具有规范意义(具有准则性及拘束性)的法则。故拉伦茨在论述完整本书的理论基础之后,就开始重点研究法条的理论。
结合笔者近些年的律师实务经验,所有诉讼案件的准备、分析、代理,都取决于能否找到合适的法条。故通过实践来审视拉伦茨的这部分论述,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二、《法学方法论》中的法条理论都说了什么?
1、法条理论的具体内容
拉伦茨在这本著作的第三章,一共27页,分为四个小节阐述法条理论。具体内容包括了法条的逻辑结构、不完全法条、规整、规整的竞合、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准确的说来,第四个小节,不应当放在法条理论这一章,应当单独成章。因为这一节的内容,讲的是法律适用的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其中与法条或规整相关的仅仅是大前提。故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法条理论这个章节无法囊括法律的适用这一内容。
当然,拉伦茨教授也注意到这一问题,提示读者在阅读这一节的时候,同时阅读第四章至第六章。第四章讲的是如何形成小前提、第五章、第六章讲的是如何形成大前提。
2、法条理论展开的逻辑:由个体到整体,由完全到不完全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拉伦茨在书写整个法条理论章节的时候,进行了两个区分:第一个区分是法条与规整;第二个区分是完全性法条与不完全性法条。这样的区分,系建立在现在法律的形式理性和立法技术之上的。如一个法典中,为了避免重复,产生了总则与分则搭配、定义性法条与完全性法条配合、指示性规定等大量资源的配置。又如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并非一个法条,而是由诸多法条以某种形式连接成的规整(笔者理解为法条的整体)。这也是,王泽鉴老师之所以说适用某个法条,实际上你是在适用整个法律的原因。
另外,还有一种比法律的单一适用更为复杂的情况,即规整的竞合问题。我们经常遇到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如一位乘客乘坐出租车去吃饭,半路发生了交通事故。乘客此时发生的人身损害,可以依据旅客运输合同,也可以依据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此时,乘客考虑的是举证简单,还是赔偿范围尽可能的大,需要乘客自行决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法律在规范社会生活的事实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法律制度的交叉,再加上制度本身的设计不同造成的。
三、法条理论与律师实务
依据笔者的切身经验,目前的律师实务关注更多的是整块的实务操作、现成的指引经验。对此,不能说这两块的内容不重要,只是对于初步进入律师行业或者年轻的律师来讲,过多的关注这两块的内容,容易让他们忽略律师实务的底层逻辑。一旦碰到未处理的案件,就不知所措。
在笔者看来,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时,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搜集和案件相关的法条,并对这些法条进行整合,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案件事实的证明和判断提供良好的大前提。尤其是,执业越久,越发现法条的重要性。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快速、精确的找到法条呢?
笔者根据现有的经验提供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1、全面了解拟处理的案件事实或者问题是第一步。假如一个律师都搞不清楚他为什么要找法条,是极为可怕的一件事情。对此,笔者无意贬低学院学习中对法条学习的价值,因为学校的学习更多的是理解,而非适用。
2、归纳的争议焦点越准确,找法条才能事半功倍。假如一个律师满脑子都是杂乱的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各种陈述,不清楚案件事实的症结和问题的焦点,那么找法条就像无头苍蝇,没有方向感。也不清楚找到的法条是否准确。
3、找法条时,先找核心法条,逐步扩散。如我想找一个一个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条,那么首先想到的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而非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更非建筑法或者招投标法。这样做的好处是,你找到的法条是法院在判决或者法官在思考案件中的核心。
4、善于利用搜索引擎。目前比较好的搜索引擎如北大法宝、威科、律商,当然假如你想要免费的也可以,如无讼、法律图书馆、百度。
5、在律师实务中,法条的搜集,只是第一步。如何将搜集到的法条变成可以适用的法律规整,还需要读者结合理论、立法释义等明确这些法条内在的意义关联。对此,笔者建议,读者在搜集好法条之后,搜集相应的案例,对于法条及规整的运用作更为深刻的理解。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