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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要求,还指出“要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明确要求。然而,何者是需要守住的底线?是把本应活跃的金融市场变成一潭死水,过度约束交易者的金融活动?还是夯实金融市场基础,活跃金融交易?是微观严控具体或局部的违约风险?还是聚焦于对金融市场秩序有重大或潜在重大影响的金融事件?这是亟待立法者和监管者回应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立法者和监管者应在总结金融市场经验的基础上,秉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向金融市场提供包括具体纠纷解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政府财政救助在内的三层应对机制,目前应当抓紧健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反映我国国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一、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行机理
金融基础设施虽由运营商运营,但仍属于功能而非主体概念,并非专指运营商。即凡具备“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和“交易数据库”功能的设施,无论称谓如何,无论何人运营,无论是运营商是否独立,无论是否全面涵盖五项功能,均为金融基础设施。
(一)金融基础设施与证券交易场所
与普通交易一样,金融交易本身包含支付、结算等要素,或许金融交易的活跃性掩盖了支付、托管、结算等要素的重要性和独立性,直到金融交易发展到较高程度时,支付系统、证券存管、证券结算、中央对手方才逐渐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形成与交易或交易场所分离的结构,乃至被视为金融基础设施。在证券交易所专注交易职能并逐渐剥离托管和结算等职能后,金融基础设施日渐独立,并沿着自身规律发展下去。
一方面,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于场内交易。金融基础设施在相对后,开始反哺金融交易,与场内交易形成支持、配合和制约关系。金融交易被称为前台,登记结算等被称为后台。只有在后台予以配合下,前台才能有效组织交易。前台业务调整要依赖于后台配合。除此以外,良好的后台机制,可以及时发现、预警前台交易的异常情况。另一方面,金融基础设施也可服务于场外交易。任何场外市场都有办理支付和结算的需求,市场规模越大,金融交易越频繁,就越需要运行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对于场外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推动建立适合需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上清所等机构的运行,初步奠定未来“场外交易、场内结算”的发展基础。
(二)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依赖
一个金融基础设施必与其他金融基础设施形成某种依赖关系。在理论上,金融基础设施分工越细,相互的依赖度越高。在我国,中国结算公司不仅要办理场内交易证券的登记和托管,还以CCP身份办理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成为兼具多项职能的金融基础设施,需要在内部协调托管和结算的相互关系。在外部,中国结算公司要依赖于商业银行控制下支付系统,才能全面完成证券结算;同时,中国结算公司不接受投资者的托管委托,而是采用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公司的双重托管架构。因此,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协调,是确保整个结算系统有效发挥作用的保障。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互通实现了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有效连接,它提高了金融基础设施的效能,也带来新的风险。如当金融基础设施出现运行故障时,会影响到与之连接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反之亦然,因此,金融基础设施运营商需要形成良好的风险管体系。金融基础设施应当识别、监测和管理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给其运行带来的风险或其运行给其他金融基础设施造成的风险,应当使用或者兼容相关的国际通用的通信程序与标准,应在业务运行过程中相互交流调查结果并将其作为各金融基础设施与监管部门定期对话的一部分内容。
(三)金融基础设施与监管部门
金融基础设施系由某个公营或私营机构负责运营,运营商自然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然而,若让运营商单纯遵循市场规则,难免偏离金融基础设施的公共利益目标,必须妥善处理金融基础设施及运营商与监管部门的关系。
首先,在准入管制上,我国尚未提出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标准,现有准入更像是基于方便监管而产生的客观结果。未来,我国未必要由某个部门专责监管各金融基础设施,但应当贯彻公平、公开的准入思想。
其次,在监管模式上,金融基础设施应突出支持金融稳定、有效管理风险、关注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形成金融基础设施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机制。金融基础设施连接了众多利益相关者,是管理风险的特殊机构,应突出金融基础设施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管。既要发挥“交易数据库”的价值,运营商要确保交易数据的持续性和可靠性,使得监管部门可以有效获取交易数据,又要形成监管部门和运营商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使得双方能及时了解、识别金融风险及其源头,有效管理金融市场风险。
最后,在危机处理上,要形成分散风险和政府救助相结合的模式。金融基础设施承担登记、托管、结算等职能,将众多风险汇集于自身。这种体系可以控制部分风险,也容易形成金融基础设施自身风险。为了确保金融基础设施的稳定,需要建立多层次金融基础设施,逐层分散风险。同时,要规定中央银行在特殊情况下实施救助,避免某个金融基础设施运营商支付不能而诱发的更大危机。
在金融基础设施发展中,计算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正在发挥重要作用,正在全方位渗透到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中。金融科技正在深刻影响着金融产业和金融监管。一方面,科技发展为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技术支撑,交易数据库正在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基础设施,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可以方便地接入交易数据库,便利地利用交易数据,使得监管覆盖范围更广,监管能力获得巨大提升。另一方面,科技发展催生了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传统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在一个或数个中心的基础上,区块链的核心则在于去中心化,这是未来搭建和运行金融基础设施时必须予以重视的新问题。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的金融基础设施带来莫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金融基础设施原有的运行框架,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律界、金融界和科技界协同应对,也应当成为立法者和监管者高度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