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贤静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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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接到客户要求律师代为发送律师函的要求。有时候,客户对于律师函的认识及作用未必完全了解,包括律师函与公司函件的区别,律师函发送后是否有实际效果等。作为刚接触律师工作的小伙伴而言,在接到客户这样的要求时,可以遵照一些基本的流程来应对客户该类要求,以避免在遇到该类情形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一、提前向客户询问了解下述事项
1. 明确客户要求发函事项的情况:
(1)公司就要求致函事项是否已进行过催告/催收?
(2)若经过催告/催收的,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进行的,有无相应的记录?
(3)若是书面催告/催收的,是否送达对方,对方是否进行签收,或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4)对方签收的,是否有回应,包括口头、书面反馈意见等?
(5)若有回应的,对于催告事项答复如何处理?
2. 明确客户要求发送律师函的目的:
(1)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比如:支付价款、交付工作成果。
(2)要求解除合同,不再合作。
二、在明确上述问题后,向客户说明律师函的作用
1. 《律师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被致函方可能存在完全不予理会的情形。
2. 《律师函》的发送必须事实清楚、明确,基本不存在争议。《律师函》一旦发送将可能成为被致函方的证据,若存在事实尚有争议的内容,可能构成我方自认。
3. 《律师函》一般是提起诉讼前的最后一个程序,发送《律师函》后,可能引起被致函方的警觉及反感,若被致函方不予理会,基本丧失双方友好洽商的可能性。
4. 若客户未进行过书面催收,可建议客户以公司发函的形式(律师可代为拟定)先行催告/催收,公司发函的形式相对柔和,还属于双方友好洽商的内容,为双方友好协商争取空间。相对方不予理会时,再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三、在明确上述事项后,若客户坚持要求发送《律师函》的,开展下列工作:
1. 要求客户提供关于需要致函事项的基础文件,例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基础法律关系文件。
2. 客户向被致函方进行过的各类催告/催收证明文件以及签收记录等。
3.《律师函》应内容简洁、要求明确,仅写明无争议的事实部分,不对事实过多描述,以免言多必失,留给被致函方把柄。
4. 律师函内容写作完毕后,应发至客户处请其对律师函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尤其涉及结算金额、结算日期等事宜需要客户财务人员核对明确。
四、律师函的发送
1. 完善客户确认手续后,进行事务所内部的用印流程,以及律师签字。
2. 如需要律师寄送《律师函》的,为确保《律师函》作为催收文件的有效性(包括中断诉讼时效),仅且只能选择邮政EMS的邮寄方式【1】,邮寄单上写明催收事项及律师联系电话。所留律师联系电话应仅留律所座机,以避免被致函方不正当联系律师个人的情形。
3. 《律师函》寄送后,应将邮寄单据原件粘贴在空白A4纸上,与《律师函》文本、《律师函》制作所依据基础文件一并留档,以备查用。
4.《律师函》发送后,跟进所发函事项的反馈情况。若被致函方不予理睬,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提起诉讼;若被致函方积极回应,部分或全部实现致函目的,双方可继续重新谈判协商解决。
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编辑/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