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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要点:金钱债权的执行中,(1)虽然本人没有房产,但是扶养义务人名下有房产;(2)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房产的;(3)大房换小房,有房换租房的;(4)已给宽限期的,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强制执行。
二、破解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办法
(1)了解被执行人的抚养义务人名下是否有房产;(2)查询被执行人的所有房产信息,包括已经出售过户的,出售过户的要了解买卖时间,过户时间,该时间是否在判决书、裁定书生效之后,如果在之后,可以认定是转移房产,规避执行;(3)提取房屋拍卖款,另行购置小房或提取相应款项租房,解决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居住权问题。
三、房屋过户
(1)有产权证明的执行执行中竞买人拍卖取得房屋或以房抵债法院裁定过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如果拍卖成功或以房抵债,一套房可以被裁定过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2)无房产证过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注意: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房屋登记机构,但是房屋登记机构在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手续再登记。
四、强制腾房
(1)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腾房的程序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具体操作规程有: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六次会议)纪要中《关于强制执行腾房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界定
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是可以排除执行的。那么相关标准如何界定,以北京市为例,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上为上一年度(上一年度没有发布的,以最近年度发布的为准)房屋所在地城镇或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注:2013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发布《北京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1.31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51.35平方米。)的60%。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是相应面积的自有产权住房,也可以是通过租赁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住房。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的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是同类地段相应面积的住房,也可以是同类地段相应面积住房的价值;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通过租赁取得房屋使用权的,可以是同类地段相应面积住房3年的房屋租金,也可以是相应的租赁住房。(见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六次会议)纪要中《关于强制执行腾房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腾房类案件执行中拒不腾房可以采取的其他强制、处罚措施
(1)罚款、拘留
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执行行为的,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已经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不影响其作为强制措施采取。
(2)计算迟延履行金
腾房类执行案件迟延履行金的确定与执行,适用《执行工作规范》第九章的规定办理。计算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可参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标准确定。
(3)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第三款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若有上述情形的,可以搜集相关证据,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