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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商事争议中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越来越普遍。然而在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常常会因为管辖权异议、公告程序、二审终审、再审制度等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感到诉讼耗时过长,效率偏低。尽管我国针对上述问题已规定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调解结案等多种方式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但仍存在大量案件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无法摆脱动辄耗时两、三年甚至不止的现象。另一方面,法院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案件压力,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为例,目前就有1.5万件未结案件。如何有效的缓解诉讼的压力,快速、有效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就摆在了每一位法律人的面前。
笔者首先以一个本团队代理的商事案件为例,简要介绍商事仲裁案件的办理流程。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如下:2017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台机器,价格112000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付款,B公司未按时交货,导致A公司无法向客户及时供货而被迫停止交易。A公司认为继续履行《销售合同》已无实际意义,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B公司表示可以继续供货,并且拒绝返还货款。2017年7月20日,A公司委托我们代理此案。我们根据《销售合同》中对于商事仲裁条款的约定,于7月26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日,我们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B公司的银行账号进行了财产保全。8月17日,仲裁开庭审理此案。8月23日,佛山仲裁出具调解书并于8月25日送达生效。B未按照调解协议还款,9月5日,我们申请佛山市中院强制执行,10月30日,款项执行到位。可以看出,商事仲裁的效率是非常高的,仅历时100天,所有货款就已执行到位。比起前面提到的诉讼动辄2、3年,可谓是非常高效了。
在我国,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度,相较于诉讼中两审终审制更符合当事人对于效率的追求。由于各个商事仲裁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各自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的审理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笔者以下仅以自身工作所在地的佛山仲裁委员会为例,通过几个方面简要对比仲裁和诉讼的优劣。
一、受理范围
司法渠道是公民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所以诉讼的受理范围是相对广泛的。相较之下,商事仲裁,顾名思义,其受理范围主要就是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各类金融合同纠纷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纠纷不能通过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有关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由此可以看出,诉讼的审理范围涵盖了仲裁的审理范围。诉讼和仲裁共同涵盖的审理范围正是我们所说的商事争议。
二、管辖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事案件的管辖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以比较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诉讼的管辖包含了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约定,但是双方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的,双方所选择的管辖法院所在地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仲裁机构以及地址的选择则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和选择;另一方面,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则无法申请仲裁,即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可以是包含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可以是双方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针对这两种情形,以佛山仲裁委员会的示范条款为例:
1、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示范格式: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单独签订仲裁协议的示范格式:
甲方:XX乙方:XX
双方自愿将XXXX争议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相比较而言,仲裁这一争议方式的选择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审理流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民事诉讼的流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此处不再赘述。仅一审6个月和二审3个月的审限加起来就需要9个月,还不算因审理管辖权异议产生的时间、公告的时间,加起来动辄一两年。
佛山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于1997年8月成立的商事仲裁机构。以下图表是笔者根据佛山仲裁委员会官网上的《佛山仲裁委员会规则》以及仲裁程序制作而成。仲裁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一般最长需要4个月20天,而普通程序一般则最长仅需要94天即可完成。
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诉讼,商事仲裁的审理流程更加便捷。
四、审理费用
1、对于大额商事纠纷,仲裁的费用较低,且因为实行一裁终局,可以节约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我国各地人民法院目前的收费依据是《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财产类案件按照比例分段累计缴纳,共分为10段,具体如下表所示:
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我国关于仲裁收费标准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在此基础上,各个仲裁委员会有的直接采用该标准,如佛山仲裁委员会;有的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自身的收费标准,如北京仲裁委员会。由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对于仲裁的收费标准的规定设置了一定的浮动空间,因此仲裁的收费标准相对法院较为灵活。
以佛山仲裁委员会为例,其直接采用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中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通过对比两张图表可以看出,仲裁的收费标准相对灵活,但一般来说标的在100万以下的,仲裁的费用高于法院,当案件标的高于100万元,仲裁的费用相对较低。可以看出,大额的商事纠纷,选择商事仲裁的经济成本相对较低。
2、关于免交、缓交的规定的对比
民事诉讼作为公民寻求就是的重要方式之一,且其运营成本有财政收入支持,故有必要也有能力针对特定群体设置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的规定,具体规定参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的规定,其中诉讼费用的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商事主体。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而商事仲裁主要是针对商事纠纷和商事主体,且仲裁机构自负盈亏,因此没有免交仲裁费用的规定,仅有缓交的规定。但是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缓交仍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五、保密性
我国民事诉讼以公开审理为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商事案件中,难免会涉及到公司的某些商业秘密;即使不涉及,仅裁判文书上网这一点,对于一个公司的名声、以及背景调查都是不利的。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可是如何证明案件审理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院是否认可并批准均存在较大的难度及不确定性,可以说,诉讼的公开性对于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以及大部分公司均不希望诉讼情况公开化的要求是非常不利的。而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一般原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除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外,仲裁的一切信息均不会对外公布。
因此,仲裁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更好地满足了目前企业普遍面临的来自各方的被调需求。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商事主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更好地运用我国目前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需求就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的仲裁制度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CIETAC更是凭借其专业性、高效性等优势在全球享有盛誉,同时我国各地的仲裁机构也迅速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各地的商事主体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常见纠纷的标的、种类等,了解、分析当地的仲裁机构的优缺点并进一步作出选择,以期在不影响纠纷解决的公正、专业的前提下,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其效率。如何更好地将诉讼和仲裁结合起来,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商事仲裁进而解决纠纷应当成为每一个商事主体以及法律人深入思考并践行的现实问题。
编辑/杜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