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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曾铮 周密 唐睿 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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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内容提要:企业法务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发挥着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救济的作用。广义上的企业法务即为企业法律工作者,涵盖了狭义的企业法务、公司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三种不同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企业法务相比,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职责更为全面和独立,权利义务更为广泛,并受到司法机关及律师协会的管理。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的“广度”、“多维度”与“高度”的特点,使在集团公司内设立公司律师制度具有必要性,能弥补其他形式的企业法务在集团公司功能上的不足。完善公司律师制度,应从法律共同体的视角,建立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的职称体系,确定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和流通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并适度扩大公司律师的职业范围。
关键字:公司律师企业集团法律共同体
引言 法律工作在企业管控中的重要意义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壮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事,企业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企业每天都会面临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考验,若未能及时、妥善的处理,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害,甚至使企业毁于一旦。
实践中,企业法律工作的职能经过了漫长的发展,从仅有救火职能的“诉讼管理阶段”,到成为企业开展业务必经环节的“合同管理阶段”,再到囊括知识产权、项目支持等各类事项的“法律事务管理阶段”和以风险管理为出发点的“法律风险管理阶段”,直至建立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救济手段的“全面风险管理阶段”,企业法律工作的职能由此日渐丰富。目前,在较为完善的企业的日常运营中,法律工作能够:发挥“指南针”的作用——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和内部流程的制定,并对企业经营管理事项提供决策支持;发挥“保健医生”的作用——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提供法律支持服务,监控内部行为规则的执行;发挥“消防员”的作用——法律风险发生后进行及时“灭火”,以妥善解决问题。
合格而专业的人员是开展诸多工作的基础,具体到法律工作,能够灵活、有效运用法律规则的法律部门和人员,通过在企业运营管理活动中发挥风险防范职能而成为企业风险防控的枢纽。在实践中,为了能够给企业提供日常的法律支持,企业往往会为企业法律工作者们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岗。人们往往会给这些企业法律工作者赋予不同的岗位名称,如企业法务、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在一般人看来,他们仅仅只是岗位名称的不同。然而事实其实并非如此。
一、企业法务、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辨析
依据文义解释,企业法务、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
企业法务,在广义上是企业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统称,任何在企业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均可以称为企业法务。因此,成为广义上的“企业法务”并不要求其人具有任何的资格认证,仅要求其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处理一定法律事务。广义上的“企业法务”能够涵盖下文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而狭义上,企业法务指除内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之外的,在企业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广义企业法务=狭义企业法务+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在狭义上使用“企业法务”一词;而广义上的“企业法务”,本文同时采用“企业法律工作者”的表述方式。
企业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由通过公司法律顾问考试后的企业法务经一定程序的聘任、选拔等方式产生;外部法律顾问由社会律师通过选聘等方式产生。
公司律师,指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按照规定程序(实习等)完成公司律师认证的内部法律顾问中的部分人员。[1]
(一)各国关于企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规定
在通常的观念中,“律师”是具备法律知识、通过特定程序而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展执业的专业人士;但企业法律工作者是否属于律师、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资格,不同国家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理解。
对于企业法律工作者是否应具备律师资格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国家持肯定态度。美、英、德三国,企业法律工作者基本都具备律师资格。在世界范围,与美、英类似的普通法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企业法律工作者一般拥有律师资格。
而法国与日本的企业法律工作者制度则是非律师模式的代表。很多欧洲国家的情况与法国类似,企业法律工作者与社会律师是界限明确的两个职业群体,企业法律工作者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在27个欧盟国家中,有19个国家企业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协会的成员。这些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捷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爱萨尼亚,芬兰,瑞典,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卢森堡,塞浦路斯,比利时,希腊。在这些国家中担任企业法律工作者的人,既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也不是律协的成员,因而也不享有“律师特权”。
但近些年来,无论是在法国还是日本,大型企业尤其是本土成长起来的跨国企业,都越发认识到雇佣有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工作者的价值。日本通过法律教育的改革,扩大专业律师人才的供应,以满足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工作者的需求。法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积极推动本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以推动企业法律工作者保留律师资格,拥有律师执业特权作为其主要工作目标之一。这些改革都是为了满足企业对专业律师人才的需求,以及吸引更多高质量的专业律师加入企业,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
(二)我国企业法律工作者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
1.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沿革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制度,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2]
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3]
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2014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原有证书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康规范发展。
2.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沿革
为应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界和律师界所面临的挑战,完善中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2002年10月12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公司律师试点推广工作的热潮。但推广之初的热闹景象很快放缓,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建设困境重重。[4]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司律师制度,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困境。
在英美等国,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执业制度,包括私人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等。[5]我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高我国企业和律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和律师制度;同时该项制度的实施,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异同
通过上述两种制度沿革的梳理,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法律顾问还是公司律师,在我国的发展都比较不成熟,不仅缺乏法律层级上的规定,有限的法规和规章也存在着大量的缺陷和矛盾。
经比较,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存在的主要差别包括:
1.任职条件不同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二,企业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第二,公司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二者的任职条件在“准入门槛”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即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是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而在实践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难度远低于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难度。事实上,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门槛在技术层面是低于公司律师的。
2.职责不同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职责也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仲裁事务。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事务。
二者比较可以看出,公司律师在职责上的最大特色是可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相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更具有相对独立性、职责范围也更广。
3.权利不同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调查收集证据。将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职责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调查取证外,其它权利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权;加入律师协会的权利;参加律师职称评定的权利;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权利。
比较二者的权利,可以看出,公司律师比企业法律顾问享有更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以及更多样的职称评定和身份转换的机会。
认真看来,二者在权利方面的侧重却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律顾问关注于服务企业发展、履行法律工作相关职能,而公司律师则重在职业发展与社会化管理。笔者认为,这种分别的根源,在于公司律师的准入门槛较高,制度设计时推定了公司律师具有较高的能力,因此在具体工作职责方面并未进行规定,而是更为强调公司律师在职业发展和社会化管理方面的权利。这一推定,基本上是符合事实的,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公司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广泛推行,导致数量有限的公司律师在事实上难以享受各项权利,与企业法律顾问并不能实现良好的区分。
4.义务不同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如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保守企业秘密。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义务包括: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
比较而言,二者都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公司律师面对的是“双线领导”,除接受公司内部领导外,还需要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是其与企业法律顾问最大的区别。
5.管理方式不同
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既是公司内部人员,同时又是法律职业人员,决定了其管理的多层次性,公司律师既受公司管理,又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还受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受公司管理,又受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还受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管理[参见谷旭东:《论公司律师制度》,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综上,在制度设计方面,公司律师由于具备较高的从业门槛,因此可以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职责、受到了更多的外部管控;而企业法律顾问,则更强调为企业服好务,做好本职工作。与初入门庭的企业法务相比,公司律师具备了较高的专业性、独立性,而企业法律顾问尚未能有明显的区分。
注释:
[1] 为叙述方便,本文中,将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称为“社会律师”,并与“公司律师”相对应。
[2] 参见王舸:《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载《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13期。
[3] 参见贺洪涛、徐保民:《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7期。
[4] 参见张文闻、吴义华:《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及权利保障机制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1期。
[5] 参见贺洪涛、徐保民:《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7期。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