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 合同订立相关问题的实务探析(二):要约
马良 马良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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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涉及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要约,意思表示和缔约过失三个方面,在要约部分,包含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的性质与认定以及责任承担;在意思表示部分,包含网络购物中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在缔约过失部分,包含缔约过失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文章分析以案例为主,关注法院裁判思路和观点,篇幅较长,三个部分分为八次发表。


一、要约


4.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撤回要约邀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挂牌出让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亦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对要约邀请的撤回未作条件限制,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不形成合同关系,撤回要约邀请亦不产生合同上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期待缔结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保护。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时间公司与国土局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是否已成立的问题,是时间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也是国土局承担合同责任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的判定应综合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本案是否存在承诺、国土局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等三方面内容进行确定。


关于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


其区分标准应首先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五条载明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本案刊登于报纸上的挂牌出让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亦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时间公司于2002年11月21日所作的报价应为本案要约。时间公司诉称挂牌出让公告即为要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合同法对要约邀请的撤回未作条件限制,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不形成合同关系,撤回要约邀请亦不产生合同上的责任。因此,时间公司要求国土局继续挂牌并与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承诺的问题。


2002年11月22日,即时间公司与渝汇公司虽已报价但未开始竞价的次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责令国土局停止挂牌,从而使正在进行中的缔约行为因事实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中断,此时,挂牌出让程序中的竞价期限尚未届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讼争宗地使用权的价格未能确定,国土局尚未对时间公司的报价作出承诺,双方关系仍停留于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阶段,因此,本案合同因尚未承诺而没有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时间公司主张存在有效承诺,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本案合同未成立,故时间公司认为其与国土局之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国土局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问题。


本案正在进行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不仅于挂牌之时未获审批且至本院二审庭审结束时止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仍未获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从而造成时间公司期待缔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国土局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保护。本案二审期间,虽然国土局同意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但时间公司直至二审庭审结束前仍坚持要求国土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保证金的责任,未就国土局缔约过失致其损失提出赔偿请求,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对此问题,本院不予审理。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一审判决驳回时间公司要求国土局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至于《挂牌出让公告》和《挂牌出让须知》所规定的2000万元保证金是否为定金的问题,该2000万元在本案《挂牌出让公告》中载明为“保证金”,双方并未约定为定金。担保法及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了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即当事人主张保证金为定金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约定。时间公司所引用的台州市政府令第二十九条将保证金作为定金处理的规定,因其既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政府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2000万元保证金为定金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本案2000万元保证金不是定金,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索引: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


5.受要约人在承诺中修改了原要约条款后的效力如何认定?


受要约人在要约人订货单上对货物单价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故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向要约人送交修改后订货单属发出新要约,并非对原来发出的要约进行承诺。


案例索引:诺瑞特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会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06号


6.如何判断不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人内部作出的新要约,未通知原受要约人,对其不生效。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根据合同法第19条,当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时,要约系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人确定的承诺期限内,除非受要约人明确拒绝承诺,否则要约人无权重新就要约中的事项向他人发出要约或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


裁判观点: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乌葛在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4月15日期间,承包西港养殖场的17号虾池。在承包期限届满前,西港养殖场向杨乌葛发出了1999年12月3日的通知,只要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前缴交新一轮承包金,杨乌葛即可取得17号虾池新一轮的承包权。通知的内容具体确定。该通知是西港养殖场向杨乌葛这一特定主体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新承包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在到达杨乌葛时生效。由于要约人西港养殖场确定厂必须在承包期满前—个月即2000年3月15日前交清承包金的承诺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西港养殖场的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


关于上诉人西港养殖场提出2000年2月20日其现场会议规定承包户必须于2000年2月29日前欠清所欠承包款及已向承包户宣布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四港养殖场提供了2000年2月21日的会议纪要,由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属于西港养殖场内部的决定,西港养殖场作出的新要约,没有送达或告知杨乌葛的任何证据,因此西港养殖场擅自对[999年12月3日要约进行修改,外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前将17号虾池发包他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杨乌葛不生效。2000年3月2日.杨乌葛在得知17号虾池将被公开招标时,赶到招标现场要求交纳承包金,其继续承包的意思表示明确.应视为杨乌葛对西港养殖场1999年12月3日要约的承诺。上诉人西港养殖场认为2000年2月20日的会议及杨乌葛的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及对新的要约的承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杨乌葛诉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承包合同纠纷案;合同法案例精解(最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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