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分析,对法律的适用以及最后做出裁判文书的过程,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一般和个别、形式与内容、愿意和结果进行分析、推理、论证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官运用逻辑思维的过程。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换言之,裁判文书中的逻辑论证必须表现出思维的确定性、不矛盾性、明确性、论证性。这样才能制作出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判文书。
一、同一律
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
同一律这一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A(或"A→A")。
根据同一律的要求,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有两种: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比如一列火车进站了。有个小伙子抢先上了火车,一看,座无虚席。他就厚着脸皮硬往一位老大爷身边挤座儿。老大爷不高兴了,说:"小伙子,别硬坐了,座位已经满了。"小伙子嘻皮笑脸地说:"老大爷,没办法,我买的就是'硬座'票。"这个小伙子在说话时故意把"硬座"变换成"硬坐",这在逻辑上就叫偷换概念。
裁判文书运用的概念、判断必须统一。例如刑事裁判书在表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性、量刑时,应当保持思维的同一性。如对事实的认定部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那么案件在刑法上的定性就以故意伤害论处,在量刑的时候就要依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能在事实的认定部分都是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部分表述,定性时则是构成寻衅滋事罪,量刑时也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民事裁判书在事实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实体处理时,应当注意概念、判断的前后一致。否则就要产生逻辑错误。
二、矛盾律
矛盾律是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作出两个矛盾的判断,即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在传统逻辑里,矛盾律首先是作为事物规律提出来的,意为任一事物不能同时既具有某属性又不具有某属性。它作为思维规律,则是任一命题不能既真又不真。
矛盾律这一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必不非A(A一定不是非A),或A不能既是B又不是B。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同时承认一个思想及其否定都是真的,即同时加以肯定,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有则寓言故事的内容是说,楚国有个卖矛和盾的人,先吹嘘自己的盾牌非常坚固、什么东西也扎不透;接着又吹嘘自己的矛非常锋利,什么东西都能扎透。别人问他:用你的矛,扎你的盾怎么样呢?这位楚国商人就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这位楚国商人就是违反了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
矛盾律要求裁判文书的行文逻辑应当首尾一贯,不可前后矛盾。例如在一起民事判决书中,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如下判断:"原、被告之间就借款利息的约定明显高于不得超过法定利率4倍的法律规定,但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意思自愿的原则,该约定有效",前面的"利息的约定明显高于不得超过法定利率4倍的法律规定"是对该条款做出了无效的认定,后面又以意思自治为由,做出了"该约定有效"的认定,无疑是前后矛盾的。
三、排中律
排中律(LAWOFEXCLUDEDMIDDLE)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排中律指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即"要么A要么非A"。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对不能同假的命题(矛盾关系、反对关系)同时加以否定。
排中律这一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或者非A"。
排中律要求保持思想自身的明确性。一个思想如果被认为既不真又不假,就会令人难以理解、不知所云。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是模棱两不可。例如在讨论是否应该禁烟时,某甲说:"我不赞成禁烟,烟草可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产业。可是....毕竟吸烟危害人的健康,所以,我也不赞成不禁烟的意见。"以上例子对有关同一事物情况的两个相互矛盾的陈述都加以否定,这样所表达的思想含糊不清,犯了模棱两不可的错误。
在民事裁判书中对关于同一事实的两个证据的认定中,应当遵循排中律的基本原理,作出正确的判断。如两家造船厂,对同一集装箱船都主张权利,都认为施工建造是自己完成的,在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二者必有一个说的是真的,如果双方都在撒谎,那么这个集装箱船又是谁来完成的呢?在双方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法官要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既不可一律否定,也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四、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是指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充足理由律通常也被逻辑学家认为是逻辑基本规律之一,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逻辑学家莱布尼茨,这条规律简单表述就是: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常言道:言之有理、持之有故、以理服人就是充足理由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充足理由律这一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P真,因为Q真,并且由Q能推出P"。
违反充足理由律,就会导致"虚假理由"或"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例如"商人重利轻离别",是白居易的名句,后人都以此来形容商人的唯利是图。其实从"商人重利"并不能推导出"轻离别",历史上有好多有情有义的商人,这句话违背了充足理由律,失之片面。这些话流传甚广,更反映了中国传统思维不重形式逻辑的一面。
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载体,其自身性质决定了他对任何案件作出的处理结果,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违反充足理由律则会出现案件定性或量刑的不准确。例如李庄一审判决书在证据中反复提到龚刚模的亲属先后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如果李庄曾用这150万"利诱"或"贿赂证人",作为有罪证据尚有点用处,但如果只是律师事务所正常收费则该证就不具证据的"关联性"了。此费用的论证与本案李庄是否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没有任何关系。此处法官说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法官违背了充足理由律,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结语:
裁判文书是案件审理的最终产品,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宣告书,是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说理"则是裁判文书的核心要素,体现了裁判过程,彰显了法官智慧,承载了司法文明,对于服判息诉、定纷止争具有不言而喻的作用。唯有遵循逻辑规律的说理,才能让实现正义的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杜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