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 汇业法律观察(huiyelawfirm)
当年“微信”商标案件的争议之声还未平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香港秘书处(HKIAC)近日对weixin.com(下称“争议域名“)域名争议案件作出最终裁决,被投诉人liming应将争议域名无偿转移给投诉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专家组多数意见在本案裁决中适用了“受让视为新注册”先例、“误导使用即为恶意”原则等,颇受业界非议,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简要评析如下。
引言:基本案情及仲裁规则介绍
1.基本案情:争议域名是由注册人“HaishenYang”于2000年11月21日注册。随后争议域名注册人多次变更,最后一次于2015年7月10日或之前转让给本案被投诉人“liming”。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取得的最早的有关“weixin”/“微信”在先权利的时间为在香港商标注册日期2011年10月25日。2015年12月1日,投诉人向HKIAC提起投诉,要求被投诉人无偿转移争议域名。
2.关于.COM域名适用的UDRP规则:根据ICANN制定的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才应当得到支持﹕(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且(ii)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且(iii)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后面两个条件。
争议一:被投诉人是否拥有对weixin.com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1.根据UDRP及在先判例,这里的“权利或合法权益”指基于任何地区法律享有的权利及利益,常见的包括姓名权、字号权、商标权等,部分UDRP判例还支持域名利益、股票代码利益等。
2.根据UDRP,即便被投诉人不具有上述明示的权利或利益,只要能够证明在接到争议通知之前,准备或已善意的使用争议域名,或者争议域名已经广为人知,或者不存在未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
3.落实到本案中,尽管被投诉人不具有与weixin相关的商标或姓名权,但被投诉人辩称已经实际的使用了争议域名,且已对被投诉人的网站作“微调”,包括在网站加上“非官方”一词及在底部明确“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尽可能避免相关公众误会为投诉人的官方网站,从而证明自己善意的、非误导的使用争议域名。但遗憾的是,专家组非但没有采信上述抗辩,反倒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微调”行为恰恰证明被投诉人在知悉投诉人商标的前提下受让争议域名,进而具有恶意。
4.实践中,确实存在众多在先判例以及《WIPO OVERVIEW》认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项下网站标注“非官方”等用语并不能证明善意使用,反倒认为这恰恰证明被投诉人知悉投诉人存在的恶意,即所谓的“知悉即恶意”原则,但该原则通常是适用在抢注他人在先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的域名争议案件中,而本案中weixin商标显然不满足“较高显著性”特点。
争议二: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weixin.com是否具有恶意?
1.根据UDRP,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满足“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的条件,关于恶意条件,往往是域名仲裁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与.CN域名适用的CNDRPR(《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不同,投诉人必须要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时均具有恶意,缺注册恶意或使用恶意任一不可。本案中,被投诉人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前10余年注册争议域名,裁定其注册域名时具有恶意,难免武断。
2.所谓注册恶意,指争议域名注册时即具有恶意,常见的恶意注册理由包括抢注知悉的知名商标,TYPE具有显著性的域名,以抢注域名赢利等。汇业黄春林律师代理的chanel.中国域名仲裁案件中,还确立了“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抢注”判定为恶意的原则。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和注册weixin商标的时间(2011年)均远远晚于weixin.com的注册时间(2000年),谈何weixin.com注册时具有针对投诉人的恶意?但是,“狡猾”的投诉人及专家组多数意见引经据典,引用了《WIPO OVERVIEW》3.7段及有关判例论述的“域名转让应被视为新注册”的原则。但事实上,《WIPO意见》或先例将“转让”认定为“新注册”是有条件的,即争议域名的注册存在明显恶意(例如将他人驰名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而被投诉人简单以“转让”对抗投诉人“注册恶意”的主张)。就本案而言,在“微信”这一服务形式为公众所知晓之前十几年,“WEIXIN”即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所以,在难以认定该注册存在恶意前提下,认定受让如此注册域名者具有恶意,这样硬性适用《WIPO OVERVIEW》,似有“主观武断、生硬嫁接”之嫌。
3.所谓使用恶意,是被投诉人在适用域名过程中具有恶意。常见的恶意情形包括误导消费者、损害商誉等。实践中,各个仲裁机构的判例也确立了大量的恶意判定原则,例如高价出售出租获利、隐瞒注册信息等。在汇业黄春林律师代理的xiangguo.com域名仲裁案件中,还确立了“消极持有”判定为恶意的原则。
本案中,若不满足注册恶意的条件,事实上已无证明使用恶意的必要。投诉人证明了被投诉人将网站内容从“威信”变更为“微信”,网站多次使用投诉人商标,以金钱回报诱导用户关注某些特定公众号等等使用恶意。
结语:关于本案未来的走向
所以,在撇开其他因素干扰的前提下,本案存在上述诸多争议点值得大家探讨,专家组成员之一迟少杰也在裁决书中保留了相反观点。据悉,被投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URDP规则,当事人递交了证明司法机构受理域名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含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司法解释确立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判断标准基本沿袭了UDRP的判断标准。
纯技术角度,未来未到,胜负难料。
实习编辑/雷彬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