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王晓华 王晓华   2018-06-04

 

文/王晓华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近些年来,随着国产电影的火热、电影票房的攀升,电影的经济价值愈发扩大,但有关电影侵权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比如首例网络电影侵权案、“泰囧不正当竞争案”、以及“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等。在诸多与电影相关的侵权案中,有关电影名称的侵权情况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就电影名称本身而言,其并不满足我国《著作权法》有关独创性的要求,因此我国对电影名称并不能给予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但是实践中,当一部电影票房大卖后,经常有不少人用电影名称注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相关商标来“搭便车”,如果没有提前就电影的知识产权进行布局的话,这些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将很难得到遏制,即便电影的相关权利人在法院得到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保护,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也是过高的。本文将试着对电影名称所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保护建议以供电影权利人参考。

 

一、有关电影名称的侵权乱象

 

实践中,针对电影名称的侵权情况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与知名电影名称混淆(蹭IP)

 

    从上述表格可以发现,近些年来一些国产电影采用与先前知名电影相似或相同的电影名称,这样做会让观众误以为与先前电影具有关联性,从而提升电影人气并间接影响票房收入。比如《人再囧途之泰囧》采用“人再囧途”的名称,让绝大多数观众都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系列电影,因为相同的题材、相同的主角还有相似的电影名称,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观众产生混淆,对《人在囧途》权利人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商机和市场利益产生影响。

    此外,有些电影不仅仅是“抄袭”电影名称,连电影人物形象也全盘抄袭,比如《汽车人总动员》抄袭《赛车总动员》:

还有的电影抄袭宣传海报,比如《疯狂玩具城》抄袭《疯狂动物城》:

 

    这种蹭IP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影视寄生营销。影视寄生营销,对于原生IP的所有权人极其不利,首先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次,也会剥夺原生IP所有权人拍摄续集或系列电影的商机;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是,不正当利用原生IP的影响力将极大损害原生IP所有权人的市场利益,如果这些“抄袭”的电影质量低下的话,将影响原生IP的市场口碑。

 

第二类:将知名电影名称注册为商标

 

比如金阿欢在“婚姻交友”类商品服务范围注册商标:

再如胡晓中注册“功夫熊猫”的商标:

 

第三类:将电影名称注册为企业名称

 

比如下图中一些商家将电影《人在囧途》的名称注册为企业商号:

 

二、电影名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1、电影名称不享有著作权

尽管电影名称可以和电影内容作为一部整体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脱离于电影内容的独立电影名称一般很难达到作品独创性要求,因此单独就电影名称权利受到侵犯请求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将电影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对于电影的制片人、出品人等权利人来说,将电影名称注册为商标有利于防止其他人非法抢注商标,同时也便于电影在宣传过程中与制作方、发行方之间建立指向联系。如果出现其他人使用知名电影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目前,司法裁判对于电影名称的保护有着不同的路径:第一钟路径是,认定电影名称享有在先“商品化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给予商标法的保护,典型案例如“功夫熊猫案”;第二种路径是,将电影名称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典型案例如“人再囧途之泰囧案”【(2015)民三终字第4号】、“赛车总动员案”【(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96号】。

 

3、电影名称构成在先“商品化权”

电影名称第一次被法院认定构成“商品化权”是在“功夫熊猫案”【(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986号】,但在此案前,我国对于知名作品名称是否具有商品化权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986号判决书生效前,以“商品化权”作为权利基础提出商标撤三或无效申请的案件都以失败而告终。此后,2017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正式认可了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即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即便司法解释明确了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但是法院对于“商品化权”的态度还是很谨慎的,比如最高院审理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民三终字第4号】就没有从“商品化权”的角度进行论证,而是基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们认为,对于电影名称的保护不能超过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法律没有确定电影名称的相关权益之前,避免通过“商品化权”对电影名称扩张保护。

 

4、电影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将电影名称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电影名称加以保护,这种思路在最高院审理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民三终字第4号】中得到体现。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基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和电影作为作品的属性,其名称与其他作品名称一样,较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不宜禁止他人创作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电影名称表达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题材和类型。但电影在商品化过程中,如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对相关公众在电影院线及其他交易渠道挑选和购买发挥识别来源作用,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就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尤其是当一个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可能反映了电影商品的题材延续性、内容类型化、叙事模式相对固定等特点,其他经营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名称,以同类型的题材和内容,采用近似的叙事模式从事电影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鉴于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是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个案审理中依据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关于有相近似甚至相同电影名称存在并不为行业规范和实践所禁止,以及电影名称无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主张,并不能成为本案的电影名称不属于知名电影特有名称的正当理由。”因此论证得出结论:“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5、能否将电影名称视为未注册商标并加以保护?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认可电影名称的独创性,并且无法在著作权法上对电影名称给予保护。但鉴于电影具有商品属性,且电影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引出了下列问题:能否将电影名称视为未注册商标,甚至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功能在于将同类商品进行区分,其所发挥的依然是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本质上属于未注册商标。司法实践不承认电影名称是商标,不认可电影名称发挥商标的功能,而在给予电影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时,无疑又是认可电影名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这显然是矛盾的。无论是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给予电影名称保护,还是根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给予保护,都无法调和电影名称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属性与将电影名称作为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之间的矛盾。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将电影名称视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注册已使用商标。一方面,商标是在流通中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而在电影公映前,影片还没对公众传播,因此谈不上流通中的标示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影片公映后,制片方进行商业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电影的知名度及票房收入,很难有独立使用电影名称用于标示影片来源的目的;从公众角度而言,通常也不会将影片名称与影片内容相分离,不会认识到影片名称还起到商标的作用。

 

三、如何保护电影名称的相关权益

 

根据我们的研究并结合之前对电影保护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电影权利人参考:

1、选择电影名称要具有显著性。如果电影想要成长成为著名IP并且开发周边衍生品的话,电影名称的选取一定要仔细斟酌,一定得具有显著性,否则不能无法注册商标进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比如《英雄》这类电影尽管很成功,但是“英雄”的用词过于普通,显著性较弱,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注册商标的成功率很低。

 

2、电影立项后立即就电影名称注册相关商标。许多电影在立项后往往忽视对电影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一般会集中对电影中的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当电影上映后,抢注商标的行为就会层出不穷,这时再来注册为时已晚。此外,在确定电影名称后一定要用保密协议约束相关保密义务人员以防相关信息的泄露。

 

3、根据公司商业需求确定注册商标的范围。对于电影名称注册商标的范围,我们不建议全类注册,一方面是注册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是后期的维护成本也高,而且还面临着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风险。我们建议,一定要结合公司开发相关衍生品的商业需求来进行商标注册。对于动画类电影,我们建议在以下类别进行注册:第9类(动画片)、第12类(运载工具、婴儿车)、第16类(印刷品)、第41类(电影制作、教育娱乐、文体活动)、第25类(服装、鞋帽)、第28类(玩具、体育运动用品)、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此外,根据我们调查到的情况来看,每当国内电影上映后,就会出现一些企业以电影名称注册新公司,而这些新公司一般会集中在餐饮、酒店行业,所以我们建议电影立项后也可以考虑在餐饮类、酒店服务类注册防御商标,这样后期方便维权。

 

4、结合电影名称设计美术作品并进行著作权登记。比如“功夫熊猫”电影,相关人员在设计相关美术作品时,一定要把电影名称加入进去,这样后期如果出现“功夫熊猫”主题的服装等衍生品时,还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注释:

[1]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电影2010年全年票房首次突破100亿,2013年突破200亿,2015年突破400亿,2017年突破500亿。

[2]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小说《诡案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民三终字第4号】

[4]电影名称相似的电影不仅仅只有这几部,有人统计过大致有200余部电影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编辑/杜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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