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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AT NUREMBERG (1961)
导演: 斯坦利·克雷默
编剧: 阿比·曼
主演: 斯宾塞·屈塞 / 伯特·兰卡斯特 / 理查德·威德马克 / 玛琳·黛德丽 / 马克西米连·谢尔 / 更多...
类型: 剧情 / 历史
制片国家/地区: 美国
语言: 英语 / 德语
上映日期: 1961-12-14
片长: 186分钟 / 180分钟
又名: 纽伦堡大审判 / 劫后升平
IMDB链接: TT0055031
豆瓣评分:9.0
影片背景:
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名闻遐迩。为履行1945 年8 月8 日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1945年11月20日,俄、美、英、法四国大法官走进德国纽伦堡法院第600号审判厅,举世瞩目的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这里开庭了。
剧情简介:
影片讲述二战后在纽伦堡提审德国纳粹计划的法律关系者,三个被告提审的原因是给犹太人施行断种手术。担任主审判长的是美国人赫鲁特,他主张其中两个被告无罪;而德国司法部长亚林克竟对此事保持沉默,但检查官罗森上校却激烈的指责被告,因此三个人展开激烈的辩论。审讯继续进行下去。而美国的高级官员们希望能在审判中获提德国所犯罪行的良好证明,因此对审判施以极大的压力,但赫鲁特坚守法律的正义立场,给予了最公正的判决。在宣布判决结果时,只有亚林对赫鲁特审判长的态度表示赞赏。
电影场景一:
当公诉人对二战中的纳粹战争罪行进行指控之时,这些战犯们无一例外地说:自己只是奉“上级命令”行事。法庭的公诉人之一,美国的杰克逊大法官却给了他们雷霆万钧的当头一击:“有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纳粹党徒,在一个相当大的范围里对人类犯下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罪行!谋杀、拷打、奴役、(种族)屠杀这些行为,不是早已被全世界的文明人认定了是一种罪行吗?”他接着说,德国法西斯党的种族屠杀、践踏公民权利的“法律”与“法令”,是与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与人性完全相悖的“恶法”。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恶法”,而这样的“恶法”,亦不能成为任何人拿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做辩护的理由。一句话,“恶法非法”!这批昔日穷凶极恶的法西斯匪徒们,都哑口无言了。
法眼视角:
在战火的硝烟退散后,正义与邪恶再次以不同的形式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审判中,控辩双方展开唇枪舌剑,一些被告以“执行命令”为借口,为自己辩解,称自己只是服从上级的命令或者政府的决定。职务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也让法庭审理遇到了一个法理难题:被告执行政府或军队的上级命令,实施种种反人类的行为是否有罪?比如像纳粹德国的高级法官简宁,违反人道主义,作出了很多伤天害理的判决,算不算一种罪行?用良心来判断,答案不言自明,但在当时各方却为此产生了激烈的争执。简宁曾经依据纳粹德国的《种族净化法》,批准对一个弱智的人实施绝育手术;并在“费尔登斯坦案”中,将与德国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犹太人费尔登斯判处死刑。德国是成文法传统国家,法院、法官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事。简宁法官也没有亲手将被告杀死,他只不过是严格依据纳粹德国的法律依法判决。同理,纳粹的士兵屠杀犹太人也只是执行政府的命令,杀戮只是履行职责不可避免的产物。但对于受害人来说,因为执行的是“恶法”,所以“职务行为”并不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至此可以看出,纽伦堡审判的最吸引人的焦点其实是“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争辩。
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争论最早起源于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说“自己是一只牛虻,是神赐给雅典的礼物。神把他赐给雅典的目的,是要用这只牛虻来刺激这个国家,因为雅典好像一匹骏马,但由于肥大懒惰变得迟钝昏睡了,所以需要有一只牛虻紧紧地叮着它,随时随地责备它、劝说它,使它能从昏睡中惊醒而焕发出精神”。而牛虻始终是不受欢迎的,公元前399年,雅典的公民大会以其渎神罪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罪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行刑前,他的学生和朋友买通守卫,决定帮助其越狱,他的学生克里试图说服苏格拉底,雅典的法律是多数人的暴政,没有公平正义,民众没有遵守它的必要。苏格拉底反问克力同:“越狱就是公正的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正当了?”
在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中,苏格拉底给出了两条引起后世广泛争议的不越狱的理由:第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如果人人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自己的行为申辩,那么真正的标准在哪儿?法律的权威在哪儿?而且人们自己的判断难道就是正确的吗?因此,法律无论好坏都应被遵守;第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这不就等于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如果只注重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尽之义务不也就等于毁约,这岂不十分不道德?最终,苏格拉底当着友人的面喝下毒药,结束了生命。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
其实,“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
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要求法律的制订必须符合某种正义性标准,否则不能成为法律。因此不符合这种标准的法律就不是法律。罗马共和国法学家和政治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说到:国家实施的“有害”的法规,理所当然不配被称为法律,因为这种法规无异于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部所制定的规则。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在《法的道德性》指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八项原则“一般性,既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他们的观点都认为法律与道德性密切相关,法律的制定必须以道德为准则,离开道德的法律也就不能称其为法律。
实证法学派主张恶法亦法,法律的正义性是后验的,实证法的法律是价值中性和道德中性的,这一派认为法律就是规则,具有高强制力、高权威性的规则,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比如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认为,法就是法,与道德没有必然本质的联系,法之为法的理由在于其来源于国家立法权,而不是符合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不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脱离道德制定的法律可能不符合法律正义,但是不正义的法律不代表其没有约束力。分析实证主义从应然的角度去讨论法之为法,而不是理想中去分析的法。后来的新分析主义法学派的凯尔森和哈特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支持这种观点。
关于这个争论的解决,德国的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提出过一个公式,即拉德布鲁赫公式,如下:
1,法律的安定性原则上优于合正义性,这是因为实在法的存在本身即拥有一种价值,有法总好于无法,因为它至少产生了法的安定性。但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必须实现的唯一价值,也不是决定性的价值。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还涉及另外两项价值,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一般来说,正是通过法的安定性,合目的性与正义才有实现的可能,并且安定性本身也是一项独立的价值。所以通常之下,安定性处于优先地位。
2,当法律违反正义的程度已经达到了无法容忍的程度时,这个法律就不再是法,而是权力的运作。这实际上指的是在何种情形之下,可以推翻安定性优先的原则。如果具有安定性的实在法与合目的性和正义之间存在严重的对立关系时,那么实在法就应当让位于正义。
3,补充原则,提出了另一项判断标准,立法者在立法时如果有意不承认正义的核心原则,即平等原则时,这个制定法就会丧失法的资格。因为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甚至根本上缺乏法的性质。总结而言,在一般情况下,恶法亦法。但当恶法明显超越了法律本身所要维护的正义原则时,恶法就丧失了作为法律的资格,即不被承认为法律。
笔者认为,应该辨证地看待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内容良善是法的灵魂,恶法因缺乏良善的内容,只是徒具法律的躯壳而已,但如果给予人们在面对法律的时候可以因为道德判断而做出“亦法”与“非法”判断,进而选择遵守法律与漠视法律的话,那么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何在?谈何法治?另一方面,法律必须得意贯彻,有法不行不如无法,恶法作为法律也不例外,相对于无法可依的无政府状态,恶法也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对于只要不是犯罪的和反人类的恶法,我们应该承认它,遵守它,才有机会改善它,让“恶法”变成“良法”。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