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志强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赵涵颖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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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本应该是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乐园,也是家长一致认为是孩子成长最安全的场所之一,而近一段时间以来在新闻媒体上频频爆出的幼儿园虐童事件让幼儿园成为孩子、家长们的梦魇,社会的痛点。经查询,从2010年至今,共有20余起关于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公开报道,特别是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和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园方虐童甚至群体猥亵幼儿的事件,再一次将大家的目光聚焦在幼儿园身上,聚集在幼儿园孩子的健康成长上。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发生,该类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本文将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三个角度进行法律分析,分析事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幼儿园虐童事件所涉刑事法律责任问题
近几年,未成年人遭猥亵事件屡屡见诸报端。2016年全年,仅仅是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就有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且这个数据近年来居高不下。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近乎七成。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其中判决书公开,能被查询到的有1199起,通过在法律专业数据库的检索后分析发现,涉及侵害幼儿园儿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三种:猥亵儿童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一)猥亵儿童罪
1.案件特点
通过法律数据检索分析,猥亵儿童案件主要呈以下三个特点:
(1)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统计,在猥亵儿童案件中,70%以上是熟人作案,这些人的身份包括:继父、养父、其他家庭成员、培训学校老师、公立学校老师等。其中,幼儿园教职工58%、亲属20%、小学教职工7%、其他13%;
(2)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较高;
(3)在统计样本中,有7.58%为男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其余的受害人为女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8%,这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岁;
(4)因犯罪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2.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3)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4)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等。
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本罪主观要件:猥亵儿童的故意。猥亵儿童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事实),即明知自己猥亵的对象是儿童。
本罪客体: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本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只是一般情节的话,那么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间进行量刑;如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
1.案件特点
通过法律检索分析发现,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入刑以来,截至目前,共有四起案件,已有八名幼师因触犯该罪名被刑事处罚,其中有两名幼师与红黄蓝幼儿园有关。四起案件中,吉林省四平市发生的两起幼儿园虐童事件,涉案的四名幼师均采用针扎、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和两年六个月。河北石家庄长安区某幼儿园发生一起,涉案两名幼师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被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生一起,涉案的两名幼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被禁止在一年内从事看护工作。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虽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新入刑的罪名,但其量刑比虐待罪(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这也说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
2.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主体: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者单位。此种监护、看护职责通常是基于合同、雇佣、服务等关系确定,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志愿性的服务等形式确定。
本罪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故意实施虐待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行为犯。
本罪客观要件: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客体: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和监护、看护职责。
量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该罪名可适用于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主要是指具有监护以及看护职责的单位,违背了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实施了虐待行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判处罚金。
但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构成单位犯罪。因为虐童行为多是相关看护人员的个人行为。但是,如果相关打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是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比如某些以“国学书院”“戒网中心”为名的教育托管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了相关虐待行为,若查证属实,则有可能涉嫌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的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
(三)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通过故意实施侵犯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虐童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很容易造成被看护幼童的轻伤以上后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第三款“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如果虐待被看护人造成被看护的幼童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因此就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件来看,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教师和学校都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存在猥亵或者性侵儿童的行为,则可能依照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猥亵儿童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二、幼儿园虐童事件所涉民事法律责任问题
在虐童事件中,涉案幼儿园和相关责任人员主要涉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一)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将幼儿园发生的侵权行为分为幼儿园内部人员对儿童的侵权行为和外部人员对儿童的侵权行为,而两种侵权行为,幼儿园承担的侵权责任有所不同。
1.幼儿在幼儿园受到来自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时,幼儿园有义务对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幼儿园对幼儿具有教育、管理义务,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幼儿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为幼儿园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摔倒造成受伤,或被老师的不当管理行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那么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
2.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幼儿之间玩闹时被另一幼儿致伤,幼儿园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于幼儿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失职,且第三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仅仅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这里还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即在第三人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由受害幼儿一方证明幼儿园存在过错。同时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不能够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承担其赔偿不足的部分。
(二)司法实践
通过法律检索分析发现,涉及幼儿园侵权的民事案件有27件,主要案由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通常包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入园费、保险费、交通费;赔偿心理疏导费;精神抚慰金。就此类案件,各地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大体相似:判决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媒体公开道歉;根据幼儿入园时间的不同、交费的情况的不同,判决侵权人赔偿适当的交通费、入园费;判决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由于一般的幼儿园虐童案件并未导致受虐儿童身体伤残,且其精神受损害的程度无法鉴定,但是考虑到其精神方面可能产生一辈子的阴影,法官一般酌情判决侵权人赔偿一定金额精神抚慰金;因无证据证明其精神确实受到损害,且也不能证明其损害需要进行心理疏导,所以其要求侵权人对幼儿定期进行心理疏导的诉求并未支持。
三、幼儿园虐童事件所涉行政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在虐童案件中,如果幼儿园体罚幼儿行为属实,符合该条款规定之情形,应由教育部门可对其采取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四、幼儿园虐童事件的成因分析
幼儿园虐童事件不仅暴露出当下幼儿园在监管方面的漏洞,同时也反映出社会及家庭对幼儿安全教育的认知不足。
(一)幼儿园内部的原因
1.幼儿园师资水平无法跟上幼儿园发展的速度
近几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幼教行业快速发展,各类幼儿园遍地开花。幼教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必然是师资人员的严重短缺和教育水平的高低不一。我们可以对比参考家里的老人甚至父母看孩子的质量,基本上是“多对一”的模式,而幼儿园的模式往往会导致师生比例远远超出数量,老师们最简单的选择当然是适用各种方法“限制”孩子的自由,来保证孩子们整体处于“可控”的范围。
2.幼儿园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管理上的漏洞、执行制度不严往往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有的幼儿园没有合理的规章制度,有的幼儿园虽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势必造成不良甚至是严重的后果。
3.幼儿园教职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或责任心
在幼儿园的工作中,也常常因为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或责任心差等原因而发生侵权事件,如因责任心差而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或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而造成的伤害。特别是现在很多幼儿园的老师本身就很年轻,其生长生活的环境相对优越,个性鲜明,还未对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形成完全正确的认知,按照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幼儿园儿童进行管理,容易对幼儿形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4.幼儿时期特殊的身心发展特点导致幼儿易受伤害
学龄前儿童生长发育非常迅速,这个时期的孩子天性好动,好奇心强,随心所欲,对周围的事物有浓厚的兴趣,但缺乏知识和生活经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对周围环境的危险缺乏认识,往往在突发事件来临时无法避免和应对,容易受到伤害。
(二)幼儿园外部的原因
1.社会大众对于幼儿教育的评价标准单一,过于看重硬性条件,不像成熟的小学、初中等成绩可以量化,目前的幼儿教育的评价体系还较为初步和零碎。
2.家长对幼儿园的需求与对于小学、中学不同。选择幼儿园的地域性要远远大于其质量,在一般情况下,家长不太会为了更高的教学质量就把孩子送到离家较远的幼儿园。幼儿园因此几乎形成了区域的垄断性,难以有像小学一样改善条件的动力。
3.细数发生虐童事件的幼教机构,无疑大都在民办幼儿园,不论是“携程”还是“红黄蓝”都不是公立幼教机构。据了解,与公立幼儿园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政府补贴相比,民办幼儿园还处于“自力更生”“自负盈亏”的阶段。在城市房价水涨船高、人工成本、设备购置成本逐年攀升的条件下,民办幼儿园的虐童事件的频发似乎有了“合理”的解释。
五、幼儿园运营法律风险防范
幼儿园虐童事件所暴露出部分幼儿园在日常管理中出现的诸多漏洞,给幼儿园运营带来诸多的法律风险。就此问题,我们认为在幼儿园的运营管理方面应当从增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完善法律风险的处理机制三个角度来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一)增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1.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普法教育和安全教育
通过在幼儿园开展普法教育,让教职工增强对法律的认知,了解虐童事件所涉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杜绝虐童事件的发生。同时,幼儿园可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开展丰富多样的游戏、学习、训练等活动来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帮助幼儿掌握自护技能。
2.从意识上培养对儿童的关怀,树立正确的安全观
幼儿不只是生活于纯封闭、安全无危险的环境中的,只有让他们在充满“危险”的环境中去亲身体验,才能积累具体的经验教训,形成防御危险的意识和能力。当然,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
1.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加强事故高发场地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幼儿园意外事故发生地点最频繁的就是户外活动场地、游戏设施等处,例如滑梯、秋千、攀登架等。这些设施设备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应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尽量保证有足够的场地与设施供孩子们户外活动使用。
2.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事故干预机制
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幼儿园内建立事故干预制度,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明确事故处理小组的角色与功能,提高对事故的干预能力。
3.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幼儿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在照顾好其他幼儿的前提下,立即报告园领导,并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尽量保护现场,并及时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的理解。
(三)完善法律风险的处理机制
1.及时召集相关人员,分析原因。事故发生后应冷静而客观地检讨伤害事故的原因,并针对事故的原因实施补救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及时进行安全教育,积极进行整改。从事故中发现安全教育的价值,使事故成为对教师、幼儿、学校管理者的教育案例。尽快恢复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积极化解家长、师生及社会对幼儿园的疑虑,拟定整改计划。
3.学会事前预防风险。作为园方除了要尽可能的加强对园区的管理以及对教职工的培训之外,还需要学会将幼儿园内侵权事故的风险进行转移,例如可以通过让幼儿园的孩子家长购买意外保险,将事故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或者在入学前签署“幼儿安全监管责任状”,明确分配责任,减少事故后纠纷发生的概率。
六、结语
幼儿本应该在幼儿园内健康成长,但是由于幼儿园内或者幼儿园外的种种不安全因素导致发生众多幼儿园幼儿受侵害的恶性事件。究其根源主要是意识和制度方面的原因。总之,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让大家清楚在虐童事件中可能会涉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有了清晰的认知和标准的界定,树立社会各层次的管理和教育幼儿的规范,建立惩戒和预防等系统化的制度,才能更好地引导家长、老师教育幼儿,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同时也希望广大的幼教工作者和家长们从思想上重视幼儿的安全问题,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担负起保护幼儿安全的责任,以防止虐童事件的再次上演,促进幼儿身心的和谐健康发展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