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论辩又称辩论,它是辩和论的统一。“论”指的是讨论,即依据一定的需要和原则来分析,说明事理。“辩”说的是辩驳,通常是指辩者依据一定的理由来驳斥某种观点。法律论辩指的是在司法工作中运用一个或一些命题,对待证命题进行辩护论证的思维过程。这里的待证命题是指陈述某案件中有关事实包括人、事、性质等需要证明的命题。法律论辩因其独特的交际领域、交际对象和交际职能,以及思维方式的选择,在语言运用上也有着独特的规则,一个具有论证性或有效性的法律论辩应当符合这些规则,否则就是无效的、缺乏论证性的。
一、论题规则
1.论题应当保持同一
论题应当保持统同一,指的是在论辩过程中,始终保持论题的一致,不得随意变换,这也是同一律逻辑要求在法律论辩中的具体体现。
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错误叫做“转移论题”。
例如:在这样一个论证中,“被告陈XX已经构成贪污罪。因为第一,被告陈XX开支较大,收支悬殊,经济来源令人可疑;第二,被告经常是一个人在这个门市部做营业工作,贪污销货款有着极为便利的条件;第三,该被告经常发牢骚,嫌自己的薪水太少。综上所述,陈XX完全有可能犯贪污罪。”
在这一论证中,论证者本来准备证明的论题是“被告陈XX已构成贪污罪”,而实际论证的论题则是“陈XX完全有可能犯贪污罪”,显而易见,上述两个命题并不一样。所以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
2.论题应当清晰、明确
论题应当清晰明确,不应当有歧义,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如果论题含混不清或自相矛盾,那么论辩的目标就无法明确,也就谈不上运用合适的论据和论证方式去论证。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错误叫“含混不清”。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的审理中,某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指出:“考虑到王某有立功表现,应当从宽处理。”
在这里辩护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应从宽处理”的论题,就犯了“含混不清”的错误,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等规定,并没有笼统的从宽处罚这一规定。即便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都属于从宽处理中的一种,然而在本案中,辩护律师究竟要求的是哪一种从宽处罚,他没有明确地指出,这样就使得论题含混不清了。
二、论据规则
1.论据的真实性不应当依赖论题的真实性
论据是论题真实性的依据,论题在论辩中是有待于论据来证明的命题,如果论据的真实性又有赖于论题,那么论题就无法得到证明,论辩中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错误叫做“循环论证”。
例如:刘某被指犯有盗窃罪。在法庭辩论中,刘某的辩护人指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证据不足,现场丢下的自行车不能作为刘某作案的证据”公诉人说:“现场留下的自行车是刘某的,这就能证明刘某是案犯,正因为刘某是案犯,所以,毋庸置疑,现场丢下的自行车是赃物。”在本案中,论据的真实性依赖于论题,明显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
2.论据必须是已经被证明过的真实命题
论据是确定论题真实性的依据,论题的真实性不能从虚假的论据中得到确定,论据不能是假的命题,也不能是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的命题,否则就要犯了虚假理由的错误。
例如:林肯在报上发现了他青年时代朋友的儿子阿姆斯特朗。威廉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林肯出于对威廉父亲的友情,决定为其免费代理辩护。当他阅读完全部卷宗后告诉威廉的母亲,她的儿子是无罪的,并且天黑前就能得到释放。本案中的关键人物是证人查尔斯.艾伦,他在陪审团面前发誓说:他曾亲眼看见威廉和一个名叫梅茨克的人殴斗,时间是1857年8月29日夜11时,正值皓月当空。月光下他看见威廉用流星锤击中梅茨克,随后把流星锤扔掉了,而他则把流星锤拾了起来。同时有证人纳尔逊.沃特金斯也证实,艾伦曾携带一个流星锤去参加野外布道令,因嫌它太沉就扔掉了。在法庭调查中,作为律师的林肯与艾伦有一段交叉问话,很巧妙。
林肯:你发誓说你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艾伦: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面,阿姆斯特朗在大树后面相距二三十米,能看清吗?
艾伦: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完全可在二三十米内认清目标。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上认清的吗?
艾伦: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因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你能肯定是11点吗?
艾伦: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看了钟,那时是11点15分。
林肯:你担保你说的完全是事实吗?
艾伦:我可以发誓,我说的完全是事实。
问话后,林肯出示了美国的历书。结果证明8月29日午夜前3分钟,即是夜10点57分,月亮已经落下看不见了,这个铁的事实已明白无疑地说明艾伦是在作伪证。林肯依此做了激动人心的辩护发言,他指出,“退一步说,也许他时间不十分精确,假定说,时间稍有提前,的确有月光。但那时月亮应在西方,月光从西往东照射,草堆在东,大树在西,被告脸对着草堆,脸上是不能有月光的,证人怎么可以从二三十米外的草堆处看清被告的脸呢?”
证人的证词在这无懈可击的辩驳面前,证实理由是虚假的,小阿姆斯特朗被宣告无罪,林肯一举成为全国著名的律师。
三、论证方式的规则
论证方式的规则是关于论据和论题的推导关系的规范要求,以确保从论据的真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论题的真。论证方式的规则有以下三条:
1.论据对于论题的导出必须是充分的
论据对于论题的导出必须是充分的,这是充足理由律的具体要求。论题是否充分,表现为论据能否必然推出论题,假如论据无法必然性的推出论题,那么论据就是不充分的。
例如:某法院在一起关于盗窃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论证说:“被告虽然盗窃属实,但被告之所以进行盗窃,主要是由于他的工作没有得到妥善安排,生活困难,因此,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像这样的论证,论据是不充分的,关联性不够,无法推出论题。
2.从论据导出的论题时必须符合有关推导的规则
论证方式是论证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式构成的。论证应当遵守有关的推理规则,否则就要犯“推理形式不正确”的错误。
例如在这个三段论中:
本案的作案人是外科医生;
王XX是外科医生,
所以,王XX是本案的作案人。
在这个三段论中,中项“外科医生”,在大小前提中就是肯定命题的谓项,没有一次是周延的,因此小项“王XX”与大项“本案的作案人”的外延关系,也就是不确定的,据此得出的任何结论也就不具有必然性。其推理形式就不是正确的。
3.论题与论据需要具有关联性
这一规则要求论题与论据相一致,并且是证明论题所必须的。违反这一规则,就会犯“论题与论据不相干”的错误。
例如:在某县长张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说:我相信法院院长是理论权威,对被告人张某贪污招商款10万元的指控是正确的,但被告人作为副县长,年轻有为,在任职期间为县城经济发展做出了许多贡献,请法官依法查清这些事实,给予被告人无罪判决……”
在这里,辩护律师以“被告人作为副县长,年轻有为”等来希望宣告被告无罪,犯了“论题与论据不相干”的错误。
结语:
法律论辩的规则实际上也是逻辑规律的具体体现,也是判定一个论辩是否有论证性的准则,因此熟练掌握法律论辩的规则,可以让自己的论辩更具有说服力和逻辑性,从而在法庭辩论中取得胜利。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