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世杰 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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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知情权很多人会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股东查阅权、复制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相关内容(以下简称法释[2017]16号的相关规定》,仔细阅读法条会发现此处知情是一种事后知情,往往是部分股东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存在疑问,欲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治理跟财务状况。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应该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去理解,包括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以及股东会与董事会权限的划分等,而且事前知情对保障股东权益效果更加明显。
一、重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为单数,但在审阅公司章程时也曾遇到双数情况下规定董事长两票表决权或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的情况,笔者认为具有合理性。如遇董事辞职但未低于法定人数,此时董事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即行生效,规定董事长特殊情况下的两票表决权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为保障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一规定虽是《公司法》赋予股份公司中股东的权利,但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参照适用。笔者认为实务操作中更为简单的做法直接规定股东的提名权,将这一权利直接写入公司章程。笔者就曾遇到章程中没有对董事提名权作出特别规定,大股东将3名董事全部换成自己人员,小股东虽然提出抗议,但却无法阻止决议的通过。
也许会有人提出异议称即使小股东提名人员进入董事会,也不会对决议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笔者要强调的是此处提名权的核心不是决策权,而是知情权。通过董事事前参与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向提名股东进行通报,防止事后行使知情权救济不能情形的产生。
二、合理划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
股东通过自身参与到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表现,但如果是董事会的审议事项,股东又如何来行使知情权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最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投资管理、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笔者仅以投资管理为例谈一谈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划分对保障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意义。《公司法》中对“投资”的概念与形式未作出明确规定,此处可以参照海尔智家(股票代码600690)披露的治理细则中关于“投资”的界定,因是上市公司的缘故,《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制度》)中对“投资”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在第五项中规定投资处置的范围及形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范围虽不能完全涵盖,但同样会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股权的购买与处置,设立分公司与他人成立合资公司等。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概念、列举投资形式、投资资产或权益的日后处置事项,对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中因存在股东会与董事会权限划分不清,内部该如何审批、股东如何知情、出现问题后如何追责等问题层出不穷。《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会决定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投资方案,仅从《公司法》字面意思来看,股东会决定投资计划与董事会决定投资方案比较,投资计划原则上比投资方案更宏观,但现实中不存在操作的可行性。在《投资管理制度》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审批权限划分参照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而相关财务数据会披露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而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一些小的股东经常很难了解到相关信息。此处可通过对投资资产种类、对外交易标的额进行设定,例如涉及投资不动产的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无权审议;或由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可以进行决议,超过额度必须由股东会决议或者由股东会进行重新授权。
三、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匹配
明确界定董事会的权限才能更好地匹配以义务与责任,在《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章,法律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违反义务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的权限界定清晰,将为股东追责提供明确的依据;同时也将促使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董事更加重视董事会记录等会议资料,在董事会会议中表明自己的立场,为将来免责提供依据。
公司治理从来不应是一个单向驱动的过程,而是一个良性发展的生态圈。授权明确,依法履职,股东监督,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结合,真正实现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结合效益最大化。
结语
“失去监督的权力,就像无舵的航船;失去节制的私欲,就像决堤的洪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代理成本将一直存在,资本多数决产生的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也不会停止。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而言,经营决策权被大股东及其提名的董事会成员所把控,自身对公司的影响及其有限。因此,合理利用规则,积极主动地去行使知情权,对优化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法律、司法解释及治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17 年修订)》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