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世杰 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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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材买卖合同常见注意要点及风险防范,笔者以近期整理的两个石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揭示石材销售企业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提示石材销售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下两个案例的被告方均为某装饰公司,原告方为不同的石材销售企业,案情也有很多类似点,但最终的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仔细研读两个案例对于大多数的石材销售企业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石材买卖合同的特点
石材买卖合同是合同中一种常见的类型,存在于承包方因承包工程的需要,直接向石材销售企业订购一定数量石材的合同。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数量及价款是确定的,而在石材买卖合同中,由于工程量较大,双方很难在合同签订时就能确定实际的石材供货数量,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以最终签收的数量或者最终使用的数量为准;对于价格而言,也会存在暂定价格、暂定的预付价格、对承包方的让利、业主最终审定的价格等多个价格。工程竣工后,双方也经常因为数量及价款不能达成一致而将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对合同履行中证据的留存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石材买卖合同案例对比分析
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因分别承接不同工程建设的需要,与A石材公司签订了《石材采购合同》,与B石材公司签订了《石材购销合同》。工程竣工后因货款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将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笔者以下将从石材买卖合同中常见的几点:石材数量的确定、石材价格的调整及争议解决地等几个方面提示石材销售企业需要注意的风险。
(一)关于石材的数量确认问题
1、双方约定以实际签收的数量作为结算的依据。
在装饰公司与A石材公司签订的《石材采购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最终结算以实际签收使用的数量为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指定专人作为专门的签收人员。在竣工结算时,装饰公司对A石材公司提供的签收单部分签收人员及字迹提出异议,鉴定结果显示大量签字存在代签的情形,法院对部分签收人员及存在代签字迹的签收单不予认可,导致实际发货数量与最终认定的数量差距较大,A石材公司损失巨大。而B石材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指定专人作为签收人员,签收单由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双方各留存一份,签字人员相互熟识,不会发生代签事后不被认可的情形,装饰公司也未对签收单提出异议。
2、双方约定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A石材公司与装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本单项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后付至货款的95%”,单项工程竣工的相关材料是装饰公司与总包单位签订,A石材公司曾向一审法院申请责令装饰公司提供,法院仅支持出具调查令授权A石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行调取,在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无法获取相关的证据材料,亦无法佐证实际的使用数量。而在装饰公司与B石材公司的石材买卖纠纷案中,B石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工程决算清单》,清单中详细列明了施工区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要素,并由装饰公司方指定签字人签字,法院依据决算清单支持了B石材公司请求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石材价款调整确认问题
在装饰公司与A石材公司签订的《石材采购合同》约定了第一条的“暂定价格”、第六条第5项的“暂定的预付单价”、“最终单价”,并约定“最终单价按业主审定的单价为准”。后双方在第二条关于付款方式处以手写添加两类石材的价格,原告认为手写价格不能改变手写位置之后的条款,只是对“暂定价格”的变更;被告认为手写的合同价格就是“最终单价”,合同中存在“暂定价”,手写价格是合同签订后出现的,可以确定双方对合同价格的确认。在双方对手写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由于A石材公司不能提供业主审定的价格,一、二审法院均认可手写单价为“最终单价”。在装饰公司与B石材公司石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公司指定签字人员在《工程决算清单》增加了“总价执行8折进入决算”的内容,B石材公司称按照“总价执行8折进入决算”是装饰公司指定人员单方书写,并未得到本方的认可和确认。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对变更合同价款达成合意,判决装饰公司按照全款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迟延给付的利息。
(三)关于争议解决地的选择问题
A石材公司与装饰公司的并未对争议解决地进行特别约定,案件诉讼地在装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A石材公司诉讼代理人曾申请一审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责令装饰公司提供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书等证明文件并对其进行责罚,而法院仅出具调查令授权A石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行调取,诉讼代理人无法获取对认定最终数量及最终单价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书等证明文件,A石材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仅有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与A石材公司实际提供的石材数量、石材单价差距较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装饰公司与B石材公司石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将争议解决地约定在B石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对程序的把握也相对公允。
三、律师建议
通过对比两个类似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石材销售企业需要注意的常见风险点,石材销售企业在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中要高度重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注意固定证据,防止事后因举不能导致败诉的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供石材销售企业参考:
(一)石材销售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要约定具体人员作为签收单的签收人员,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石材销售企业在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时,要严格查验买方签收人员的身份信息,防止代签事后不被认可情况的发生;签收单一式两份,双方指定人员签字后生效。
(二)无论是在确定最终的结算数量还是在最终单价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等证明文件对石材销售企业重要性都不言而喻。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必须要向石材销售企业提供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等证明文件,以佐证合同结算的最终数量和最终单价。或者约定由对方提供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的《工程结算清单》,详细列明施工区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可能对最终结算价款有重要影响的要素。
(三)石材销售企业应尽量避免在合同签订以后随意在合同处修改变更条款,特别是涉及合同中石材价格、数量、交付等关键性内容的条款;如确需要修改相应条款,建议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或者双方在条款修改处加盖公章,以减少条款变动引发诉讼的可能性。
(四)建议在合作谈判时,要争取将合同争议解决地约定在石材销售企业所在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为将来可能存在的争议预留伏笔;即使对方不能同意,也要尽力将合同争议解决地约定在无关联第三方所在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地方保护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四、结语
合同签订时数量不确定、分批次交付、合同让利、石材因质量不合格被退回等都会石材销售企业合同的履行以致最终的回款产生影响,以上都是石材销售企业需要高度重视问题。对于一些标的及风险较大的合同,建议聘请专门的律师进行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履约进度,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在合同履行完毕,催告对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果对方存在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情形,要及时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