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首封财产应移送优先债权法院执行
苏瑞 苏瑞   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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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在审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冶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海南领时公司、青岛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领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四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海南领时公司所有、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土地证号为儋国用(2010)第358号、儋国用(2012)第1161号的"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筑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系首先查封法院。2014年7月25日,青岛中院就相关案件作出裁判,但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办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申请执行案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领时公司所有,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土地证号为儋国用(2010)第358号、儋国用(2012)第1161号的"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根据海南高院(2014)琼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对上述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海南高院受理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与山东高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查封财产。但是,两地法院未就移送和处分案涉查封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海南高院认为,青岛中院系案涉财产的首先查封法院,但因当事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查封财产长期不能变价处分。海南高院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中院应将首查封财产移交该院处分,及时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山东高院认为,青岛中院以诉讼保全裁定为依据,首先查封了案涉财产。因债权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案涉财产长期没有进行变价处分。同意将案涉财产移送海南高院执行,但考虑青岛中院办理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建议由两地法院共同上级法院,统一协调处理。


二、执行协调案件的处理程序


执行协调案件主要是不同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或不同机关对执行事项产生争议,由上级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的案件。执行协调案件主要包括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等以及其他依法报请协调的案件。


200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专门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执行案件协调工作。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跨省执行争议案件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应当在上报前,经过争议各方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负责人之间面对面协商。跨省执行争议案件,一方法院提出协商处理请求后,除采取必要的控制财产措施外,未经争议各方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同意,任何一方法院不得处分争议财产。


跨省执行争议案件经最高法院协调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形成协调纪要。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协调意见的落实;协调不成的,由最高法院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最高法院可以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并直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故本案中,山东高院、海南高院就执行争议案件进行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提请最高法院予以协调处理。最高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最高法执协5号执行协调决定书,决定(一)山东省高院应监督青岛中院,在收到海南高院商情移送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土地证号为儋国用(2010)第358号、儋国用(2012)第1161号的"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筑物等查封财产,移送海南高院执行。(二)海南高院对移送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结果及时函告山东高院。


三、诉讼保全中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查封财产


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如果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而首先查封法院因为各种原因迟延处分财产时,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在本案中首先查封的青岛中院因案涉债权人未申请执行故无法对查封的财产予以处分。


本案的典型性便在于通过案例明确,是诉讼保全中首先查封法院在规定条件下应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将保全阶段查封的财产移送执行不会影响到审理程序,而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法院处分并未损害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其利益亦仅及于查封财产除去优先债权的余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其中,首先查封包括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查封。


在本案中,海南高院案件已经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故其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查封法院青岛中院案件的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未申请强制执行。而且,本案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因此,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


综上,最高法院作出决定将案涉财产由首先查封法院青岛重要移送优先债权法院海南高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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