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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依约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系劳动者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所产生的结果。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其规章制度对上述劳动者提交的上述费用予以承担。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合同义务履行中产生的费用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该类纠纷属于仲裁及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实务中因发票报销产生的劳动争议往往与劳动报酬争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等劳动争议一并发生。本文旨在通过劳动争议中常见报销争议,阐述及解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操作注意事项。
问题一、如何处理使用伪造票据报销产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采用伪造发票申请报销的行为在不少用人单位属于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生效的管理制度对劳动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实际上即便用人单位不存在上述管理制度,某些劳动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也属于通过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是否与该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通过国家税务部门指定的发票鉴定识别系统进行鉴定。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用以申请报销的发票系伪造的应先就上述发票鉴别程序进行公证取证,再启动劳动仲裁程序。而在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取得上述假发票非个人原因造成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实施上述行为的劳动者可能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涉案票据已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
由于用人单位的发票报销流程往往需要相关劳动者相关领导的签字,实施上述行为的劳动者有时会以该假发票已经获得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报销为由主张自己并无过错。然而实际上,无论该申报行为是否获得相关领导的审批同意,使用假发票申请报销最终损害的仍然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否与他人存在串通并不减轻其本人的过错。
(二)已实际支付应报销费用
劳动者以已经支付应当报销的费用为由,主张无论票据真假,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该笔已经垫付的费用。该主张貌似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但实际上劳动者采用虚假票据申请报销一方面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法律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劳动者实际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完全有权向收取款项的相关单位,要求其出具符合要求的发票。相关单位拒绝的,劳动者也有权通过税务部门责令其开具。在劳动者已经知悉用人单位报销款项的前提为出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后,仍拒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合规票据,系未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权向用人单位获得报销费用。
【参考案例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2954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案例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二、不规范报销已经单位审批通过是否应支付报销款
实务中有的劳动者在发票报销过程中存在以其他发票代替所报销费用事项,以非消费事项时间的发票代替消费时间的发票等情况(有证据证明存在发票开具延迟的除外)。有的用人单位实际允许上述情形的存在,这也是很多劳动者采用上述方式报销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采用上述方式报销指定消费事项的费用已经获得相关审批负责人的审核通过,且用人单位支付了报销款项。对于此种情形,法院一般认为对于劳动者的不规范报销发票的行为已经获得了用人单位的认可,劳动者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恶意侵占公司财产。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
实务中应当注意,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报销操作中虽然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但通过当次审批不能发现。审核人员只有将劳动者多次申报的票据综合进行审查才能发现问题。法院对于此种情形并不以用人单位已经完成审批为由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参考案例1: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法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7928号民事裁定书】
问题三、提交报销后不退票据也不支付报销款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某事项费用的报销申请,如果该事项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报销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申报的相关费用票据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劳动者该费用是否可以报销,同时又未向劳动者退还该类票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推定用人单位已经对上述报销票据全部认可,应当承担劳动者所报销款项的支付义务。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难点往往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将相关票据交付了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符合报销要求的票据往往直接以口头方式告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其即便已经告知劳动者有时也存在难以举证的情况。
为防范纠纷发生后的举证风险,建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当在获悉影响报销的情形发生后,及时以对方常用的电子邮箱询问或告知报销进展。其中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在邮件中体现:1、报销票据交付事实、报销金额、票据交付时间;2、何时可以获得报销款;3、要求收件人限期回复。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认为不能报销或暂时不能报销劳动者所申报款项的,应当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劳动者不能报销的原因并要求劳动者限期取回报销票据。
【参考案例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359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案例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6890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四、劳动合同解除时报销票据未完成审批是否应支付报销款
报销款不属于劳动报酬,法律并未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结清。劳动者未按照用人单位的制度要求或者审核要求完成报销审批,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审批未完成的,用人单位有权暂不支付该笔报销款。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核用人单位的制度规定或审核要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未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基本合理性情形的,劳动者以已经实际支付相关款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报销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276号民事裁定书】
问题五、如何处理以发票报销代替劳动报酬发放的情况
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避税而要求劳动者以发票报销的形式为劳动者发放部分劳动报酬。存在此种发放劳动报酬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主张劳动者所提上述发票系正常费用报销而非劳动报酬。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该类款项的频次、数额、费用涉及事项等认定该类款项法律性质。例如有的用人单位虽然主张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为报销款,但该类款项向劳动者支付的数额基本相同,且每月发放时间基本固定。法院在审核时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报酬。
从实务操作来看,由于有的用人单位支付该类款项时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由此导致劳动者无证据证明该笔收入的客观存在。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先进行收入取证,再启动维权程序较为稳妥。
【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266号民事裁定书】